銀行違反業務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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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080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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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銀行違反業務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規章制度,強化內部控制,從嚴治行,維護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主要適用于銀行各級管理行對所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貸、財會等業務過程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銀行信貸、財會等規章制度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實施的經濟處罰。第三條對有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依照本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經濟處罰分為三檔:情節一般的,扣發100-2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情節較重的或前檔2、需從重處罰的,扣發300-5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前檔需從重處罰的,扣發600-10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依據中國銀行違反信貸和資金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和中國銀行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受到紀律處分的,處分期內必須按規定附帶經濟處罰。第四條對因管理不到位和多個環節失誤造成的違規行為視情節依照本規定對單位給予經濟處罰。經濟處罰分為三檔:情節一般的,扣發1000-20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情節較重的或前檔需從重處罰的,扣發3000-50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前檔需從重處罰的或有關責任人受到紀律處分的,扣發6000-13、0000元目標責任考核獎勵。對單位的經濟處罰由主要領導承擔30%,主管領導承擔20%。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從重處罰:(一)屢查屢犯的;(二)拒絕或干擾檢查的;(三)阻撓、拖延或拒不執行處罰處理決定的;(四)打擊報復檢查人員的;(五)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一)初次或者過失違規且情節輕微的;(二)檢查前自己主動查出違規問題并如實報告的;(三)檢查中積極配合提供線索的;(四)檢查后認真整改、及時糾正,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損失的,或主動賠償違規造成的損失的;(五)本單位或個人抵制無效的。第七條在實施經濟處罰時,必須遵循實事求是,客觀4、公正,處理適當的原則。第八條對有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和單位,國家財政、審計等機關有明確經濟處罰規定的,執行其規定。第九條本規定以下各章所稱罰款,均指對有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和單位扣發目標責任考核獎勵。對個人的罰款以百元為單位,對單位的罰款以千元為單位。第二章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十條違反信貸計劃管理和資金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經上級行批準擅自突破季度、年度信貸計劃的;(二)未按規定程序調度資金的;(三)資金頭寸管理失誤導致本行頭寸透支的。第十一條違反利率管理規定,導致計結息5、錯誤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第十二條不按規定執行大額現金支取審查、審批制度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第十三條不按政策規定監督撥付財政補貼資金,造成補貼資金未及時撥付或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第三章違反信貸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十四條在貸款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6、000-2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進行貸前調查的;(二)對借款申請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未進行盡職調查與核實的;(三)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押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的。第十五條在對客戶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級評定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越權審批授信額度的;(二)未經授權超授信額度向客戶提供新增信用的;(三)未按規定程序對客戶進行授信或信用等級評定的;(四)客戶信用出現必須降級的情況,未及時調整其信用等級的;對客戶已經發生或能夠預計將要發生的重大風險情況未及時調減或取消授信額度的。第十六條在7、貸款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貸款審查的;(二)未對貸款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出具明顯錯誤審查意見的;(三)對不同意的報備項目未按規定及時反饋報備審查意見的。第十七條在貸款審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違反貸審委復議制度規定的;(二)貸審會未按規定程序審議表決的。第十八條在貸款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8、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審批發放未明確簽署意見的;(二)為虛增存款而審批發放貸款的。第十九條在貸款發放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和借款借據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實貸款審批條件發放貸款的。第二十條在貸款使用的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對客戶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發生客戶改變貸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貸后管理規定對9、企業進行監管,以致未及時發現及有效制止企業違規行為,導致貸款被擠占挪用的。第二十一條在貸款運行的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登記貸款管理日常記錄和月報臺賬的;(二)未按規定對貸款企業實物、財務、資金進行盡職檢查的;(三)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四)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貸款展期的;(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或風險預兆未及時報告的;(六)未按規定管理信貸檔案的。第二十二條在對企業財務活動的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10、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對借款人銷售貨款回籠情況進行監管,企業銷售貨款未及時歸行的;(二)對借款人現金管理不力,企業違規坐支現金的。第二十三條在對企業財務活動的監督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對借款人財務活動狀況進行分析、檢查、核對的;(二)發現重大情況沒有及時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的。第二十四條在貸款監測評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11、一)未按規定及時監測評價客戶重要數據資料的;(二)未及時發現和糾正未經批準開辦相關業務的及不執行有關業務停辦要求的;(三)對監測發現的問題未及時報告的。第四章違反信貸風險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二十五條違反貸款管理質量分析工作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對貸款質量進行日常監測,對信貸資產風險變化及時預警的;(二)未按規定標準認定和反映貸款占用形態,貸款質量監測分析報表及有關資料信息失真的;(三)不良貸款清收、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第二十六條違反抵債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2、,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接收抵債資產的;(二)未按規定保管抵債資產的;(三)未按規定處置抵債資產的。第二十七條違反資產保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對貸款抵(質)押物的價值變化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變化情況未定期進行跟蹤檢查,或發現擔保能力下降危及貸款安全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二)對已發生的政策性貸款風險,沒有督促有關部門作出消化計劃和落實資金來源的;對已發生的商業性貸款風險,未及時采取補償金抵償、向13、保證人追索、處置抵(質)押資產、以資抵債、保險理賠和訴訟等措施收回貸款的;(三)對改制和破產企業未及時落實債權債務、完善貸款手續和依法維護主張債權的。第二十八條違反呆賬核銷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提供呆賬貸款認定與核銷的有關資料的;(二)呆賬貸款認定與核銷過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違規行為的;(三)對已批準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第二十九條違反法律事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14、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擅自修改、變動總行統一制式合同文本文書內容損害銀行權益的;(二)按照規定應由法律事務部門進行法律審查的合同而未審查的;(三)經法律事務部門審查后,未嚴格按照法律審查意見辦理的。第五章違反中間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三十條違反保險代理業務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經授權,未按規定取得許可證、委托書,未依法簽訂合同,擅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二)超越保險兼業代理委托書的授權范圍,或未按保險兼業代理合同書的約定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三)對保15、險單、批單、保費收據和無賠款退費憑證等重要保險單證不按規定管理的;(四)保險代理手續費收入未按規定進行核算的。第三十一條違反其他代理業務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違反規定或超越代理協議約定開展代理業務的;(二)擅自提高或降低代理條件和費率的;(三)代理業務手續費不按規定入賬核算的。第六章違反會計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三十二條違反會計核算原則和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雙人臨16、柜、錢賬分管、換人復核以及現金、轉賬等各類收支業務的賬務處理程序進行會計核算的;(二)對已發生的錯賬未按規定處理的;(三)未嚴格執行計息規則的,利息收支未按規定進行核算的;(四)未按規定列收列支、清理有關會計科目、各項臨時和過渡性資金的。第三十三條未嚴格執行會計監督檢查制度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第三十四條違反對會計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實行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和回避制度的;(二)會計17、人員離崗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坐班主任變動未征得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的。第三十五條違反重要物品和重要單證的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印制、使用、保管、檢查、銷毀重要物品、重要單證的;(二)未按規定使用印、押(機)、證、口令和操作手冊的。第三十六條違反會計電算化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系統管理員違反規定參與具體業務操作,業務操作人員違反規定修改軟件的;18、(二)未按規定管理使用IC卡的;(三)未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和保管,導致沒有備份數據或備份數據無效的;(四)操作人員口令未按規定修改的或遺忘口令造成資金清算、匯劃等業務無法正常運行的。第三十七條違反會計檔案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未按規定打印、裝訂和收集整理歸檔的;(二)未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交接、銷毀等管理制度的;(三)會計檔案保管地點不符合規定的。第三十八條違反現金、出納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19、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核對賬款的;(二)白條抵庫或票據抵庫,賬款不符的;(三)出納長短款不按規定處理的;(四)違反雙人臨柜,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規定的;(五)未按規定使用、保管、交接錢箱或金庫的正、副鑰匙和密碼的;(六)對大額現金支取未進行審核、登記的;允許單位和個人超出規定范圍、限額提取使用現金的;對單位和個人異常頻繁大額提取現金不按規定報告或報批的;(七)未按規定兌換、支付殘損幣的;(八)未按規定沒收、處理和上繳假幣的。第三十九條違反現金業務代理、寄庫、押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20、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簽定、履行現金寄庫、現金業務代理和委托押運協議的;(二)未按規定進行金庫管理、現金押運的。第七章違反結算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四十條違反賬戶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開立、使用、監督和管理銀行結算賬戶的;(二)未按規定管理、使用、保管單位預留印鑒卡的;單位預留印鑒卡被盜用或丟失的;(三)對于客戶出租、出借、轉讓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制止不力的。第四十一條違反票據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21、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進行審查,未發現密押、印鑒存在問題的;(二)對客戶簽發空頭支票行為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三)對票據、證明文件等審查不嚴,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問題,造成透支的。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大額支付、匯劃資金應審批而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二)大額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三)未按規定辦理款項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第八章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22、第四十三條違反財務管理規定,虛列費用、擠占成本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財務收支核算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一)未按規定標準計提各項支出的;(二)未按規定攤銷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的;(三)未按規定標準、協議收取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和中間業務相關費用的;(四)未按標準計付代理業務手續費、分攤庫存現金利息的。第四十五條違反財務收支核算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23、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未按規定列支遞延資產、稅金的;(二)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金額列支營業外支出的;(三)未經批準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第四十六條違反財務審查審批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建立財務審批委員會或審批權限不明確的;超越規定的財務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的;財務費用支出未執行授權管理下的“一支筆”審批制度或執行不嚴格的;(二)大額財務開支未經過集體討論的;(三)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的;(四)超財務指標列支費用或采24、取掛賬等手段逃避財務指標控制的。第四十七條對需報送稅務機關的事項未按規定報送批準或備案,或未按規定申報和繳納稅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1000-2000元罰款。第九章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大宗物品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的經濟處罰第四十八條違反基建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經批準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不按規定操作的;(二)未按規定辦理基建賬務核算的,購建項目檔案管理不合規的;(三)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基建項目預決算的;(四)基建項目超過批準面積和25、額度的。第四十九條違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固定資產指標的使用與管理不合規的;(二)未經批準購置、調撥、轉讓、出租、出借、出售、捐贈、置換、盤虧、報廢固定資產的;(三)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賬、卡、簿核算體系,賬賬、賬卡、賬簿不一致的;(四)未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保管、清查、盤點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五)違反固定資產入賬及折舊的計價原則核算的;(六)賬實不符的。第五十條違反集中采購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26、應當對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對單位處以3000-5000元罰款。(一)未經有權機構或部門批準,擅自購置應集中采購的物品或勞務的;(二)違反集中采購程序的;(三)采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集中采購的。第十章經濟處罰程序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對發現的違規單位和責任人依據本規定提出處罰的初步意見,經總分行內部監督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做出處罰決定。第五十二條對違規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時,必須下達內部經濟處罰決定書并建立審批、登記制度。第五十三條內部經濟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違規事實、對違規事實的判斷和認定、進行經濟處罰的法規、制度依據和經濟處罰的具體意見。內部經濟處罰決定應當告知違規單位27、和責任人申請復審的部門和時間。第五十四條內部經濟處罰決定,經內部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簽發后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執行內部經濟處罰決定。第五十五條各級管理行財會部門在“單位活期存款”下設專戶。對各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均納入本戶核算。同時為體現有獎有罰的原則,各級管理行可拿出30%的份額用于獎勵發現重要線索、避免重大風險、挽回重大損失的內部審計人員。第五十六條因違規行為受到經濟處罰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對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經濟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做出經濟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申請復審。復審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復審決定。第五十七條在復審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超過復審規定期限沒有提出復審申請的,視同對經濟處罰決定認可。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八條對本規定中未明確經濟處罰的違規行為,可以比照本規定同類或相似條款進行經濟處罰。第五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六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