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交易市場倉單質押及風險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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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109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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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屬交易市場倉單質押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稀有金屬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倉單質押業務的運作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稀有金屬交易市場交易規則、交收管理制度、和倉單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交易市場對其交易商所開展的倉單質押業務。 第三條 交易市場、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與倉單質押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制。 度第二章 倉單質押的設定 第四條 倉單質押業務是交易市場完善交易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場的交易商可申請辦理倉單質押業務2、。 第五條 “倉單質押”是指賣方交易商在交易市場以自身持有的、自身為倉單出賣人的、未經轉讓的倉單通過質押的形式獲取保證金以參與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 第六條 賣方交易商在取得貨款前,應先辦理解除倉單質押手續。 第七條 交易商以倉單質押方式取得的資金,僅允許作為保證金參與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質押資金不能用于資金轉出、轉賬、支付違約金或作為交收貨款使用。 第八條 質押倉單到期前,賣方交易商應通過訂單交易將倉單所載商品賣出;否則,賣方交易商須將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足額匯至交易市場。 第三章 倉單質押金額、期限與費用 第九條 倉單質押的計算依據是倉單質押生效日前十五個交易日的最低日結算價。 第十條 通過倉3、單質押獲得資金比例為不超過所質押倉單全額貨款的70%。 第十一條 倉單質押期限由交易市場與交易商共同商定,質押期限不超過5個月。交易商在質押期限內可隨時向交易市場付足回購所需的全額貨款及相關費用,購回質押倉單所載商品。 第十二條 進行倉單質押業務的交易商,應向交易市場繳付倉單質押服務費和倉單質押財務費: (一) 倉單質押服務費:倉單質押業務在3個月(含)以內完成時,交易市場按50元/千克收取服務費;倉單質押業務超過3個月完成時,每超過1個月,交易市場按20元/千克另行收取服務費,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二) 倉單質押財務費:計算公式為:財務費,貨款額計費標準計費期間。其中,貨款額為交易市場4、依據協議支付給交易商的全部資金;計費標準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費期間為交易市場將質押獲得的資金支付給交易商之日起,至交易商將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匯至交易市場之日止。 第十三條 交易商進行質押業務的回購貨款以及開展倉單質押的相關費用,交易商可通過直接匯款方式支付,也可由交易市場自交易商保證金賬戶中劃轉。 第十四條 開展倉單質押業務的交易商應在交易市場存放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便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章 倉單質押程序 第十五條 倉單質押程序包括:業務申請、提交倉單、訂立商品購銷合同、提交資料、質押倉單的釋放、質押延期等。 第十六條 倉單質押業務申請: (一) 交易商欲辦理倉5、單質押業務時,須提前向交易市場傳真或送交加蓋交易商單位公章的倉單質押申請表; (二) 交易市場收到交易商的倉單質押申請后,根據可用資金額度和交易商信譽等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對倉單質押申請做出書面或電話答復。 第十七條 交易商倉單質押業務申請由交易市場確認受理后,交易商應向交易市場提交符合條件的倉單。 第十八條 訂立購銷合同: (一) 交易商倉單送達交易市場并經審核無誤后,與交易市場簽訂有關商品購銷合同; (二) 商品購銷合同中訂明交易市場質押的價格風險警戒線、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 購銷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場、交易商各執一份, 另一份交指定交收倉庫備案。 第十九條 倉單質押生效。 購銷合6、同簽訂完成后,交易市場將相應交易保證金劃轉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場設立的專用交易賬戶,倉單質押生效。 第二十條 質押倉單釋放 倉單質押到期前,交易商可隨時向交易市場付足全額應付貨款及相關費用,購回質押倉單所載商品。交易市場確認回購貨款到賬后,辦理倉單釋放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倉單質押延期 (一) 倉單質押合同到期前,若該合同規定的質押期少于5個月,交易商可在5個月的總期限內書面申請續延質押期限。交易市場審核后給予回復意見。 (二) 交易市場收到交易商的倉單質押延期申請后,根據可用資金額度和交易商信譽等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對倉單質押延期申請做出書面或電話答復。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倉單質押有效7、期內,若商品在交易市場的成交價格下降至質押計算價格的80,,交易市場可以按合同規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繳付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購回質押倉單所載商品,或補足保證金。需補交保證金的數額由交易市場核定后通知交易商。 第二十三條 倉單質押有效期內,若交易商出現信譽不良、債務糾紛等情況,交易市場可以按合同規定要求交易商提前繳付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購回質押倉單所載商品。 第六章 違約責任與債務清償 第二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 在倉單質押合同規定的質押期限屆滿時,交易商未付足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 (二) 因商品在交易市場的成8、交價格下降至質押計算價格的80,,交易市場要求交易商提前繳付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或補足保證金,交易商未按期執行; (三) 因交易商信譽、債務等原因,交易市場要求交易商提前繳付質押倉單所載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而交易商未按期執行; (四) 嚴重影響交易市場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本制度上一條規定的交易商違約情形,交易市場按合同規定處置質押倉單所載的商品。處置方式包括: (一) 通過訂單交易進行處置,并實現實物交收; (二) 若上述方式不能處置成功,則交易市場以收回質押商品的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為原則,處置違約質押商品,交易商本身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優先回購; (三9、) 交易商須配合交易市場處置違約質押商品,按要求及時向交易市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六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制度上一條之規定取得的交收貨款,將用于抵扣交易商的全額應付貨款、交易商進行倉單質押業務需向交易市場繳付的相關費用、質押商品的交易及交收費用以及倉儲、保險等費用。交收貨款在扣除上述款項后,剩余部分劃至交易商在交易市場設立的專 用交易賬戶;如交收貨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項,交易市場有權通過交易商在交易市場設立的專用交易賬戶繼續進行扣除或要求交易商補足。 第二十七條 進行倉單質押業務時,如交易商違約并造成交易市場損失,交易市場有權決定保留法律予以的權利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暫停交易商交易; (二) 代為轉讓交易商持有的訂貨合同; (三) 依法追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修改。如交易商與交易市場就本制度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生效。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通知與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沖突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