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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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112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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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評估機構為實現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執行政策和監控政策的遵守情況而設計的必要程序。 第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要素制定相應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一)質量控制責任;(二)職業道德;(三)人力資源;(四)評估業務承接;(五)評估業務計劃;(六)評估2、業務實施和報告;(七)監控和改進;(八)文件和記錄。第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傳達到全體人員,并采用規范化的表格、工作底稿等方式適當記錄這些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以保證這些政策和程序得到貫徹和執行。 第二章 質量控制責任第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和細分處于質量控制體系中的控制主體所應當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控制主體通常包括:(一)最高管理層;(二)首席評估師;(三)項目負責人;(四)項目內核人員;(五)項目團隊一般成員;(六)評估機構其他人員。第六條 最高管理層一般由評估機構的董事會成員或者執行董事構成。最高管理層應當確保管理層成員職責清晰、分工3、明確。最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第七條 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以下職責:(一)樹立質量至上的管理意識,并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質量控制的重要性,確保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二)制定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確保全體人員理解服務宗旨的內涵,并評審其持續適宜性;(三)在相關職能部門和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應當具體、先進、可測量和可實現,并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四)科學策劃組織架構和質量控制體系,并對其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隨時處于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五)合理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的業4、務開展實施控制。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業務制定項目負責人制度,并滿足以下要求:(一)項目負責人應當是注冊資產評估師;(二)應當對每項業務至少委派一名項目負責人,最高管理層可以根據業務的風險類別決定項目負責人是否為股東(合伙人);(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權限和時間。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職責:(一)具體評估業務的計劃和實施;(二)組織出具恰當的報告,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三)組織歸集、整理、歸檔評估業務工作底稿;(四)向最高管理層提供與評估業務相關的重要信息,便于最高管理層對這些信息采取適當措施;(五)處理評估報告提交后的反饋意見。第十條 項目專業人5、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二)具備審核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第十一條 項目團隊中除項目負責人之外的注冊工程師、技術人員應當承擔以下職責:(一)接受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理解項目負責人的工作指令;(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評估準則、評估機構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以及業務計劃從事各項具體業務工作,形成工作底稿;(三)及時匯報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第三章 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遵守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在制定獨立性政策時,應6、當: (一)明確違反獨立性的情形,要求不同層級人員之間就有關獨立性的信息相互溝通,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二)要求所有應當保持獨立性的人員,在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后, 應當及時反映,以便評估機構采取適當行動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威脅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在制定客觀性政策時,應當要求執業人員盡量克服個人的主觀性,采取以下措施將其影響程度減少到最低。(一)最大程度地減少或完全消除業務與自己的利益關系;(二)盡量排除外部的各種干擾和各方面的主觀影響。第四章 人力資源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必需的人力資源,并確保隨著服務對象、業務類型、服務地域的拓展,對人力資源7、進行調整和更新。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在制定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時,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方面的風險控制,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一)人力資源規劃;(二)崗位職責和任職要求;(三)招聘與選拔;(四)教育與培訓;(五)績效考評;(六)薪酬制度。第十六條 當評估機構需要聘請專家以彌補自身人力資源不足或者自身專業勝任能力不足時,評估機構應當制定利用專家工作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專家工作結果的可利用性。第五章 評估業務計劃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計劃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確保:(一)項目團隊成員了解工作內容、工作目標、重點關注領域;(二)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組織和管理;(三)管理層人員對業務的監控。(四8、)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了解業務計劃的適當內容,配合項目團隊工作。第十八條 在評估業務計劃環節,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評估計劃編制前對業務基本事項的明確;(二)評估計劃編制的參與者;(三)評估計劃的內容和繁簡程度;(四)評估業務時間進度、質量和成本之間的制約關系,評估計劃的可執行性;(五)評估計劃實施過程中的調整;(六)評估計劃以及計劃調整的編制、審核、批準流程;(七)評估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第十九條 評估業務計劃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編制評估計劃前要對評估業務基本事項做進一步的明確,以確保項目負責人:(一)對該項業務是否繼續、推遲或終止提出9、建議;(二)為編制評估計劃、開展后續活動而組織資源;(三)確定是否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四)確定是否對項目團隊成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五)確定是否開展初步評估活動。第二十條 對于復雜、龐大的評估業務,評估業務計劃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編制詳盡的評估計劃,評估計劃應當盡可能考慮到各種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第六章 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第二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環節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相關法律法規、評估準則得以遵守,滿足出具評估報告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在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環節,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事項制定政策和程序,通常包括:(一)項目團隊組10、建及工作委派;(二)收集評估資料和評定估算;(三)編制評估報告;(四)引用其他專業報告結論;(五)內部審核;(六)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解決;(七)報告簽發及提交。第二十三條 評估機構在組建項目團隊時,應當確保項目團隊整體具備適當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時間,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評估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評估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項目團隊委派任務并傳達業務背景及有關要求等信息,使項目團隊成員了解擬執行業務的基本情況和工作目標。第二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制定現場調查、收集評估收集、評定估算以及編制評估報告的政策和程序:(一)現場調查實施方案;(二)評估資料獲取的渠道以及其真實性、11、合法性和完整性;(三)評估方法選擇的恰當性、評估參數指標選取的合理性;(四)評估報告與相關法律法規、評估報告準則的符合性;(五)項目負責人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設置專門部門實施評估業務的內部審核。內部審核的政策和程序應當確保未經審核合格的事項不進入下一程序,確保未經審核合格的報告不交付委托方,內部審核的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一)不同業務特征、風險類別的內部審核流程;(二)不同級別項目內核人員的資格標準要求;(三)不同級別審核的時間、范圍和方法;(四)不合格事項、不合格報告的處置辦法。項目內核人員不應當審核自己的工作。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就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的解決制定政策和12、程序,包括:(一)就疑難問題或者爭議事項向評估機構內部或者在適當情況下向評估機構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咨詢;(二)處理項目團隊內部、項目團隊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內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只有對分歧意見形成處理結論,才能出具評估報告。第二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報告簽發制度,規定報告的簽發人和簽發程序。第七章 監控和改進第二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適當措施,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目的在于:(一)評價質量控制體系是否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是否符合評估機構的實際,是否得到有效地實施和保持;(二)評價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了質量目標;(三)不斷完善質量控13、制體系,使其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作用。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的監控措施通常包括:(一)建立信息系統,收集不同渠道來源的相關信息,并管理和利用這些信息,為評價和改進質量控制體系提供依據;(二)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的全過程進行監控;(三)對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評價。第三十條 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質量控制體系中的相關控制主體應當采取與其影響程度相適應的糾正措施以消除原因,防止其再發生,并對所采取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進行評價。對監控中發現的潛在問題,評價其重要性,采取與其影響程度相適應的預防措施,防止其發生。第三十一條 評估機構應當對來源于監控和其他方面的信息進行分析,評價質量控制體系的適宜性、有效性,并評價改進的機會。第八章 文件和記錄第三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文件控制政策和程序,確保質量控制體系各過程中使用的文件均為適用文件的有效版本,防止誤用失效或廢止的文件和資料。第三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持業務質量控制的相關記錄并及時歸檔。記錄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超期后的處置所需的控制。第三十四條 業務質量控制記錄可以根據重要性和必要性來設計其內容及深度,以滿足法律法規、評估準則及相關要求。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