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員工管理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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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148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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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員工管理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管理獎懲制度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各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第2、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1、 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2、 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第五條 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2、 辦公室、部門審核。3、 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4、 總經理批準。第六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1、 通報批評。2、 經濟處罰。3、 降級。4、 辭退。第七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1、 完成本部門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2、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3、 節假日經常3、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的。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5、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的。6、 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的。7、 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并作處罰。1、 遲到、早退一次罰款20元(按具體考勤制度細則執行,并取消該月全勤獎)。2、 每月出現三次以上OA日志未記錄或無效補錄,罰款50元;每月出現十次以上OA日志未記錄或無效補錄,罰款100元;(公司辦公OA管理系統中工作日志記錄做為績效考核的一部分; OA日志原則上要求當日事當日畢,記錄內容請盡量跟進當日所做事情:起因,處理,結果及相4、關協調;補錄日志不能超過1天(第二日24點前為有效補錄,超過一天后補錄無效),出差可以提前一天記錄日志,說明出差原因,出差地點,在出差回來后闡明事件處理結果,相關的銜接工作等等)。3、 在工作時間嬉戲、上網聊QQ工作以外內容、撤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50。4、 方案設計及預算錯誤、工作失誤等輕微過失罰款100元。5、 工作中重大過失者罰款200元。6、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7、 遺失經營管理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8、 不配合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9、 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傳、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5、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10、 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陰,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11、 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12、 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6、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第九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并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1、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主信而遭受損害。2、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3、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4、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 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6、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失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7、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8、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9、 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10、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11、 違反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12、 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一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在處分決定形成后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并以申辯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xx教育制定,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亦同。 重慶xx教育有限公司制訂 20xx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