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服務公司信息披露報告及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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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173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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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務服務公司信息披露、報告及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和報告工作的管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報告工作接受母公司天風天睿投資有限公司的統一協調管理,并接受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通過公司網站對外信息披露的行為以及通過公司的母公司提交報告的行為,公司的所有人員應遵照執行。第二章 信息披露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2、披露是指按規定通過公司網站,將公司基本情況、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信息、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信息、公司內控制度、公司防范與股東利益沖突的相關制度安排等文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的活動。第五條 公司信息披露崗具體負責信息披露工作。第六條 信息披露負責人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持續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確保及時、準確和完整的披露信息。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情況。(二)公司人員情況。包括公司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投資決策委3、員會成員的姓名、職務、是否存在兼職情況等。(三)公司建立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四)公司防范與股東利益沖突的具體制度安排。(五)基金合同;(六)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七)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八)基金的投資情況;(九)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十一)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十二)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 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九條 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或格式有具體標準的,公司應該按照規定格式制作信息4、披露文件。第十條 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5、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 (三) 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6、;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 (七) 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 (九)其他事項。 第四章 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7、金凈值信息。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 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 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 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 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三8、)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五) 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六) 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八) 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九) 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十) 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十一) 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十二)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9、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負責人應認真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二)行政部門按照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及時組織匯總各部門提供的材料,編寫信息披露文稿;(三)風控及合規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四)公司相關管理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對確認;(五)執行董事或總經理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披露信息的組織與審議程序:(一)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投資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組織工作; (二)執行董事審議和批準定期報告; (三)執行董事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第十九10、條 凡可能屬于重大信息范圍的,公司有關部門及人員應事先及時征求執行董事的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及時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執行董事的意見之前,公司有關部門及人員不得擅自傳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條 合規負責人負責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當內幕信息泄露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公司各部門在作出任何重大決定之前,應當從信息披露角度征詢執行董事的意見。第二十一條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況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體采訪均必須先取得或征求執行董事的意見,并將采訪內容要點提前提交執行董事。未履行前述手續,不得對媒體發表任何關于公司的實質性信息。第二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向執行11、董事提供必要的協助。第二十三條 披露信息發生變化的,信息披露負責人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第六章 定期及非定期報告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定期報告是指按照業務規范的要求報送的公司季度及年度報告。本制度所稱不定期報告是指按照業務規范的要求報送的關于公司及下屬機構、直投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若有)的重大事件報告。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向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報送年度報告。第二十七條 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投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重大事件的,公司應當在12、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報告。第二十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投資機構成員變更,或者公司章程、主要制度文本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九條 若因信息披露負責人未履行勤勉盡責的原因,導致披露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和不及時,或者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公司或客戶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處罰的,公司有權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追究相關人員或部門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條 本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規范性文件有沖突的,以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為準。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執行。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