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常保密監督檢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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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200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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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日常保密監督檢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保密制度 1 總則 1.1 為保障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使公司能夠長期穩定高效地發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關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內人員知悉的事項。 1.3 公司日常保密監督檢查工作由公司行政中心負責。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的保密工作責任人。 1.4 公司所有員工都有義務和責任保守公司秘密。 1.5 對公司秘密的知曉范圍執行壓縮控制的原則,員工只在管轄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知曉相關的公2、司秘密。 1.6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1.7 公司保密范圍: 1.7.1 公司經營、發展戰略中的秘密事項。 1.7.2 公司技術方面的秘密事項。 1.7.3 公司做出的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 1.7.4 公司對外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1.7.5 維護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經濟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1.7.6 客戶檔案、合同及公司營銷網絡的相關資料。 1.7.7 公司重要會議決議、重要決定中的秘密事項。 1.7.8 公司人事檔案資料。 1.7.9 其他公司秘密事項。 2 密級分類 2.1 公司秘密分為三類:絕密、機密、秘密。 2.2 絕密是指3、與公司生存、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 2.2.1 公司股份構成 、投資情況及其載體。 2.2.2 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營銷策略、商務談判內容及其載體、正式合同及協議文書、成本及利潤率。 董事會和總經理確定的按絕密級別處置的公司內部重要決定及重要會議紀要。 2.2.3 公司生產技術的核心工藝配方和核心產品質量標準。 2.2.4 其它屬于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資料。 2.3 機密是指與公司的生存、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到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 2.3.1 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 4、2.3.2 公司與外部高層人士來往情況及其載體。 2.3.3 公司薪酬制度,財務專用印簽、賬號,保險柜密碼,月、季、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啟密碼,重要磁盤、磁帶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2.3.4 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2.3.5 對外活動中內部掌握的原則和政策。 2.3.6 供應商和客戶檔案及相關資料。 2.3.7 公司生產方面的一般性工藝配方和產品質量標準。 2.3.8 其它屬于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資料。 2.4 秘密是指與公司生存、經營、人事有較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 2.4.1 消費層次調查情況,5、市場潛力調查預測情況,未來新產品市場預測情況及其載體。 2.4.2 廣告策劃、營銷企劃方案。 2.4.3 公司大事記。 2.4.4 人力資源部、財務中心等有關部門所調查的違法、違紀事件情況和載體。 2.4.5 財務部門的安全保衛措施情況。 2.4.6 重大密級事項的檢查結果。 2.4.7 公司重要工作崗位人員資料。 2.4.8 其它屬于秘密級別的各種檔案資料。 3 各密級內容知曉范圍 3.1 絕密級: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及與絕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允許知曉與本工作相關的機密事項。 3.2 機密級:總監級別以上的管理人員以及與機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允許知曉與本工作相關的機密事項。 36、.3 秘密級:部門經理級別以上的管理人員以及與秘密內容有直接關系的工作人員,允許知曉與本工作相關的秘密事項。 4 保密措施 4.1 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成果歸公司所有。 4.2 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如需要提供公司的秘密事項,應先由行政總監批準,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董事長批準。 4.3 員工對公司秘密必須承擔保密責任和義務。 4.4 嚴禁在公共場合、公用電話、傳真上交談、傳遞保密事項。 4.5 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4.6 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行政總監,行政總監須立即做出相應處理。 4.7 有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的部門都要依據本制度制定7、本部門保密細則,并嚴格執行。 4.8 掌握公司秘密的人員在工作變動時,應即時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直接上級和隔級上級簽字,必要時由總經理簽字。 4.9 司機對領導在車內的談話要嚴格保密。 5 保密環節 5.1 文件打印管理。 5.1.1 由文件原稿提供部門負責人簽字,簽字人對文件內容負責任,不得出現對公司不利或不該宣傳的內容,同時確定文件編號、保密級別、發放范圍、打印份數。 5.1.2 文印員要做好登記,打印完畢后所有文件廢稿全部銷毀,計算機存盤視情況刪除或加密碼保存。 5.2 文件發送管理。 5.2.1 文件打印完畢,由文印員轉交發文部門,并作登記,不得轉交無關人員。 5.2.2 嚴禁讓未轉正員8、工發送保密文件。 5.2.3 保密文件應交由發文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收,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5.2.4 發文部門下發文件應認真做好發文登記,對于剩余文件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5.3 文件復印管理。 5.3.1 原則上保密文件不得復印,特殊情況由行政總監批準。 5.3.2 文件復印應做好登記。 5.3.3 復印件只能交給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不得交給其他人員。 5.3.4 一般文件復印應有部門負責人簽字,注明復印份數。 5.3.5 復印廢件即時銷毀。 5.4 文件借閱管理:保密文件限下發范圍內人員借閱,必須經借閱方負責人、行政總監簽字批準。提供方加以專項登記,借閱人員不得摘抄、復印、向無9、關人員透露。確需摘抄、復印時,須經行政總監簽字并注明。 5.5 傳真件管理。 5.5.1 保密文件傳遞,不得通過公用傳真機。 5.5.2 收發傳真件應做好登記。 5.5.3 保密傳真件發件人只能為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 5.6 音像制品管理。 5.6.1 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領導的講話,公司錄像等一切與公司利益安全關系重大的均為保密材料。 5.6.2 各部門音像制品統一由行政中心負責收集歸檔。 5.6.3 公司音像制品統一由檔案管理員集中存檔管理。 5.7 檔案室管理。 5.7.1 檔案室為資料保管重地,無關人員一律不準入內。 5.7.2 保密文件保管應與普通文件區別,按等級、期限加強保護。10、 5.7.3 過期檔案銷毀應兩人以上參加,由行政總監、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登記。 5.8 來賓管理。 5.8.1 來訪客人要遵循出入公司管理規定。 5.8.2 客人在公司活動范圍應嚴格遵照事先劃定的區域,陪同人對此負責。 5.8.3 客人到各部門參觀,不得讓其接觸公司保密文件。 5.9 會議管理。 5.9.1 所有重要會議由行政中心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保密工作。 5.9.2 參加會議人員應嚴格控制,無關人員不準參加。 5.9.3 會議召集部門應認真做好到會人員簽到、材料發放登記工作。 5.9.4 會議錄音、攝影、攝像人員由行政中心指定。 5.9.5 重要會議的紀要由記錄員在指定地點整理。 6 實11、施辦法 6.1 各部門負責人要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責,要把保守公司秘密列為日常工作。 6.2 各部門要按密級分類,清查本部門的涉密事項,明確直接責任人予以登記,并向行政中心提交清單備案。 6.3 對接觸公司秘密人員的管理規定。 6.3.1 控制秘密事項的知曉范圍。 6.3.2 掌握核心絕密的關鍵崗位人員的變更、離職須經董事會同意。 6.3.3 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確定崗位編制,控制涉密人員的數目。 6.3.4 加強對員工的保密教育,把本制度作為對員工的基本培訓內容。 6.4 保密資料載體、實物樣品的管理規定: 6.4.1 絕密事項核心部門的資料必須注明密級,由專人管理。 6.4.2 其它保密載體在12、存檔時須注明密級。 6.4.3 公司各部門均設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保管本部門文件、資料并定期歸檔。 6.4.4 嚴格執行保密文件的借閱手續,凡借閱機密級別(含)以上文件、資料須經借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準。借閱人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并承擔借閱期間的保管責任,在規定時限內及時歸還。 6.4.5 機密級別(含)以上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復制。如確需復制時,必須由批準借閱人同意,并按規定進行登記,對復制件視同原件予以保管。 6.5 員工的保密守則。 6.5.1 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項絕對不說。 6.5.2 不該問的秘密事項絕對不問。 6.5.3 不該看的秘密事項絕對不看。 6.5.4 非經領導批準,員工不得13、收集本崗位外的經營信息,不得開展本崗位外的業務活動,不得串崗。 6.5.5 不該記錄的秘密事項絕對不記錄。 6.5.6 不在私人通信、電話和傳真機、明碼電報中涉及秘密事項。 6.5.7 不在公共場所和無關人員中談論秘密事項。 6.5.8 不在非專門場所存放保密文件、資料和實物。 6.5.9 不得攜帶保密文件、資料和實物從事非工作需要的活動。 6.6 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服務關系后的保密義務。 6.6.1 員工從與公司脫離勞動合同關系時起,對公司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為三年,如因違反保密制度對公司造成危害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6.6.2 公司的絕密級別和機密級別的事項須長期保密。 7 附則 7.1 本制度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由行政中心負責。 7.2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中心制訂,報董事會批準后施行,由行政中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修改亦同。 7.3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7.4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