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及資金運用管理制度2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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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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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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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及資金運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支持農村、郊區和中小企業發展,改善金融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銀監會、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2、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市金融辦為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經市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 第六條 凡是區、縣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設金融辦的為區、縣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并承諾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3、責任的,方可在本區、縣范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各區、縣主管部門是所在區、縣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初審;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 各區、縣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運營情況,并抄送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備案和注銷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4、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三)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六)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5、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市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區縣主管部門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證明,應真實地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申請設6、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三)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公司治理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7、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系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占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七)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8、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入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籌建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9、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聘用專門的信用評估機構完成對股東信用評價。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股東信用評價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將全套籌建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股東信用評價證明及時報送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特殊情況下,市主管部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憑批準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提交設立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10、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準,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三)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11、;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十二)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區、縣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連同審核意見報送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和區、縣主管12、部門審核意見齊備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總經理應參加由市主管部門組織的任職資格考試和談話。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13、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區縣主管部門提交個案申請。由區縣主管部門上報經市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 經各區、縣主管部門審核和市主管部門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市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工商登記變更前須經區、縣主管部門報市主管部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變更業務范圍; (五)變更股東; (六)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4、七)變更章程; (八)變更組織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變更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以上變更事項,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準后,持市主管部門批準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實15、施破產清算并注銷。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16、,入股前一完整會計年度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產,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17、資金入股。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資本。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18、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銀監局,并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三十條 在試點階段,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限定在注冊所在區、縣行政區域內發放貸款。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在試點階段,每年向三農方面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3%。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19、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四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第六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20、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市和區縣主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21、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第七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控制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規章,并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經濟后果等,嚴格控制新業務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冼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22、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四 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應建立出賬審批制度,確保業務審批和財務核算相對獨立;建立財務核對制度,定期與銀行、借款人對賬,確保財務一致;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23、。資產分類和計提呆賬準備金的方法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對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當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稽核制度,設立職責明確的監察稽核崗位,配備有能力的監察稽核人員。監察稽核崗位對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負責,以保證監察稽核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監察稽核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應及時糾正和處罰。 24、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區縣主管部門、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銀監局、向公司股東、向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第八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主動接受市、區縣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月向市、區縣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和貸款統計表,并自覺接受市、區縣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時,應在本區、縣主要媒25、體和營業場所向社會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諾公司不吸收公眾存款,堅決杜絕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買賣,遵守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區縣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按月、季、年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內控風險情況進行監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區縣主管部門和市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狀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26、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縣政府負責查處,報市主管部門后,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罰款。 第五十四條 試點階段,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支持的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托管銀行應切實負起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第九章27、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起施行。 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財政部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財金201056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部門關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金融工作局為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小額貸28、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風險防范與處置。區縣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區縣小額貸款公司初審、日常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和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區縣財政局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會計日常監管部門。 第三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機制。市小額貸款業協會應制定自律規則、從業人員職業標準,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并接受市級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主管部門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等方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五條 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29、務檢查,并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經營應當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開展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章程、組織形式、合并、分立、調整股權結構等變更事項;2.貸款投向;3.資金來源、比例;4.貸款利率;5.貸款回收情況。 (二)資產質量。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貸款風險分類辦法,參照銀行業風險認定標準,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主管部門重點關注逾期貸款;檢查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小額貸款公司應建30、立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流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2.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情況;3.出賬審批制度、財務核對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4.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情況等。 (四)業務數據的真實性。主管部門核查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會計記錄和報表與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一致性,重點關注貸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實性和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真實性。 (五)風險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明確貸款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監控;應該建立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門檢查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重點關注貸款損失準備的計31、提情況。 第六條 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信息歸檔等。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市區兩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上月業務經營情況等材料(見附件)。區縣主管部門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材料后,對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并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市主管部門匯總報送本區縣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 第八條 區縣主管部門按季度、年度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監管報告,分析季度、年度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并提出監管意見、建議及工作計劃。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以及區縣主管部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檔32、案。檔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運營統計信息資料、相關財務報表以及其他資料。 (二)市主管部門及各區縣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時形成的各種報告資料、分析材料,包括與小額貸款公司往來函件記錄、談話記錄及各類監管報表、分析報告、相關領導批示件等。 (三)有關部門或個人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意見、監督信息和舉報材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照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內部會計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并報所在區縣財政局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33、依法經具備金融機構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每年3月底之前將前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等報送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市和區縣主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托管銀行應切實負起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除經市級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小額貸款公司34、不得進行賬外經營。第三章風險防范與處置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2010年修改版)的通知(財金201021號),制定本公司貸款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等貸款風險管理辦法,明確貸款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以貸款風險管理為核心、適應本公司貸款業務特點的信貸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每年區縣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向市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估報告,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做出評級。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季度向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報送季度風險排查報告,區縣主管部門按季度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監管報告的同時35、,報送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排查報告(見附件),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在市金融局組織召開的季度金融風險排查工作會議上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風險排查情況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按貸款五級分類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并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需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時,區縣主管部門提出本轄區內終止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方案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需協助區縣主管部門36、完成小額貸款公司終止過程中相關風險處置工作。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出現以下行為之一,屬于違規行為: (一)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住所、業務范圍、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章程、組織形式、合并、分立、調整股權結構以及市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二)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貸款之外的業務或跨區域經營。 (三)存在賬外經營行為,包括辦理貸款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四)未按市主管部門要求接受監管,報送報表等資料,或報送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五)違反規定融入資金。 (六)37、貸款利率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或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七)未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超出或變相超出規定比例。 (八)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向涉農方面和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金額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其他區縣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向涉農方面發放的貸款金額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 (九)領取設立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業。 (十)市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違規事項。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區縣主管部門可采取風險提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等措施;市級主管部門可采取取消試點資格等措施;或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抽逃資本、洗錢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縣政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查處,報市主管部門后,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提請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