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發文批準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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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22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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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文件發文、批準保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文件保密制度文件等級(普通機密)一、 目的為了加強公司文件的發文、批準、保密管理,促進與提高公司文件管理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 公司內部全體員工。三、管理辦法 1.文件分類管理 1.1管理制度與規范:公司為了規范工作流程與勞動紀律編制的管理制度與管理辦法。 1.2通知或通告:以公司名義告知員工的一種簡短的知會文本。 1.3合作合同或協議:與外公司或機構或員工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文件。 1.4業務資料:為開展業務或內部流程管控產生的一系列數2、據資料。 1.5會務記錄:工作的總結或達成的工作目標、方法的一種約定的備忘文本。 2.發文管理2.1管理制度與規范:蓋章發行部門編寫文件行政備注總經辦審批件 2.2通知或通告:人事編寫文件蓋章發行總經辦審批 2.3合作合同或協議: 蓋章發行法務律師審核總辦審批部門編寫文件 備注 勞動合同依據規定的版本,和員工簽署完再提交蓋章登記2.4業務資料: 受限訪問部門審核主管管理權限部門編寫文件 2.5會務記錄:總經理級審批主管或經理審核 部門編寫記錄 3.文件書寫基本格式: 3.1公司名稱與LOGO標識:須在文件上備注公司名與LOGO. 3.2行文的主題:為了便于檢索與查閱,須設置簡易主題。 3.3行3、文主題內容:簡易的事情闡述與羅列 3.4文件的落款:表明文件的編寫部門或單位名稱 3.5行文時間:行文的落款的年月日。 3.6行文的簽注:個體擬定人、審核人、簽批人的簽名。 3.7保密等級:根據文件公開程度,設定保密等級 3.8文件的標號:文件標號按照中文字抬頭縮寫+發行日期格式4.文件管理:4.1保存管理: 所有的公司類別的文件必須上傳到公司文件服務器,并按照的部門類別、保密等級存放備份。4.2 文件保密:分為“絕秘(核心)”、“機密(中等級別)”、“秘密(普通機密)”、“公開”四級:4.2.1 絕秘(核心):是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的僅限于公司內部個4、別人員知悉。4.2.2 機密(中等級別):是指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的,僅限于文件處理過程中的相關人員知悉。4.2.3 秘密(普通機密):是指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的,僅限公司內部員工知悉。4.2.4 公共區:是指公司可對內全體員工開放的,常用的應知應會的各類公共信息文件資料。4.3 文件等級文件密級的確定:4.3.1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及公司技術部人員的相關資料等為絕秘(核心):如經濟合同或協議、采購合同、商務報價、員工檔案、客戶資料、報價資料、財務核算報表、成本分析、稅務資料、技術資料、研發程序與5、代碼等等文件;4.3.2 機密文件:公司營業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個人證件、租賃合同;4.3.3 普通機密:公司各部門工作的規劃、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運營報告、業務流程規范、公司經營情況4.3.4 公共信息:公司規章制度、獎懲文件、常用辦公表格、住宿清單、考勤報表、各類通知、培訓課件等。五、文件保密措施:5.1 公司的保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由各部門經理或主管保管或管理權限;5.2 公司各類電子版保密文件由各部門經理或主管保管,并對文件采取加密措施,以防止泄露。如有部門的人員需要使用到文件,需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才可使用,使用后并歸還部門。5.2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6、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辦批準。5.3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5.4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行政部;行政部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5.5 每位員工入職即簽訂保密協議,人人均有保密義務。六、 公司員工泄密處理:6.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并扣減績效分數10.:n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n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6.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并酌情賠償經濟公司經濟損失:n 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n 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機密的;n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七、注意事項:7.1 部門各項文件,必須于文件右上角上加注(“ ”文件等級)標識,另加注保密等級。7.2 保密文件必須及時親自處理,不得代辦、留存。7.3 公司人員應養成良好的保密意識。7.4 本制度擬定和修改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經總經辦批準執行。7.5 本制度解釋權人事行政部并于2012年6月1日起實施。擬定: 審核: 總經辦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