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社務會議首問負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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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30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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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社務會議、首問負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信用社(銀行)社務會議制度第一條 信用社(銀行)(以下簡稱省聯社)社務會議是省聯社掌握 經營管理工作全面情況,通報、溝通重要事項,協調部署日常工作,檢查督促重要 工作進度與落實情況,研究決定須提交黨委會和理事會討論通過的重要事項的議事 形式。第二條 社務會議一般情況兩周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或主任決定可 隨時召開。第三條 社務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省聯社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和部 門負責同志參加。理事長不在合肥時,可以委托主任、副主任主持。根據2、會議主持人的意見,討 論相關議題時,可請有關直屬機構及辦事處負責人列席。第四條 以下事項應提交社務會議研究決定:(一)擬提交黨委會和理事會研究的議題;(二)擬向省委、省政府和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三)擬以省聯社名義出臺的規章制度;(四)省聯社部門設置、人員配備職數、崗位設置、勞資福利的方案;(五)省聯社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及利潤分配草案和省聯社機關重大財務開支計 劃;(六)理事長、主任認為需要社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以下事項應向社務會議通報:(一)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級領導機關涉及全局工作的部署;(二)參加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召開的有關3、會議情況;(三)上次社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四)理事長、主任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需提請社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一般應在會前3天由理事長、主任或 分管領導提出;省聯社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處如有提請社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 項,應事先報分管領導審定。提請研究決定的事項中,如涉及制度、規定的制定,重要工作計劃安排,處理問題的原則確定以及較大數額經費安排等,分管領導應組織有關部門、直屬機構進行研究并形成書面意見,在社務會議召開的前1天報理事 長、主任審閱后,提交社務會議研究決定。第七條 凡需社務會議討論研究的材料,要中心突出、觀點明確、意見具體。 如涉及其他部門、直屬機構、辦事處的有關4、事項,要事先主動協商一致;經過協商 仍不能達成一致的,要將不同意見如實表述。書面材料應在會議前1天交辦公室匯 總,分發參加會議的領導。第八條 社務會議研究有關事項需作出決定時,由參加會議的領導集體協商決 定,如有意見分歧,由理事長裁決或交黨委會、理事會研究決定。第九條 省聯社辦公室協助理事長組織召開社務會議,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 錄,督促檢查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整理會議紀要。第十條 本制度由省聯社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信用社(銀行)首問責任制度為了進一步促進我聯社整體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服務質量,確保客戶滿意,基層信用社滿意,特制定本制度。5、一、事件發起人向農村信用聯社所轄的營業單位、機關部門相關人員申請事項、咨詢或者投訴時,接觸的第一位工作人員(臨時人員除外)即為首問責任人;當有兩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被問時,職位高者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聯社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人、接收報告、來函、來電或通過電子郵件咨詢的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二、首問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的原則,首問責任人要熱情接待來辦事的人員,負有為其服務的責任,必須使用文明、規范的用語;耐心聽講,認真受理,服務周到。做到“五個一”:一張笑臉相迎、一聲你好相問、一張凳子請座、一杯熱茶招待、一聲再見告別。三、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事項,要6、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接洽,能馬上辦理的給予辦理,超過授權不能馬上辦理的,應耐心說明情況,由首問責任人快速按照程序逐級反映或報批;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負責向對方明確地告知有關承辦單位、部門以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熱情地將辦事人員引導到辦理此項業務的部門或個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等語言予以回絕。四、屬于業務不明確或首問責任人不清楚承辦部門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與辦公室、相關部門聯系,幫助落實有關承辦部門。對事件發起人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的事,都有責任和義務給事件發起人一個滿意的答復。五、辦理事項若不屬于我聯社職7、能范圍的,首問責任人要耐心給予解釋。六、有關人員來電話反映情況或舉報的,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應將來電內容、來電人姓名、聯系電話等登記在冊,轉聯社辦公室或有關部門辦理。來電話咨詢的,接電話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屬于本人業務范圍的,應認真負責地回答;屬于其他部門、單位業務范圍的,應將有關的電話號碼告知來電人。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接答電話都應熱情禮貌,并盡可能地回答問題。七、對于來投訴、報案、舉報的事件發起人,應熱情接待,認真受理,詳細耐心地聽取其陳述,并做好記錄。八、對事件發起人的投訴、報案、舉報的問題或由其他單位、部門經手辦理的事項等,一時無法做出明確答復的情況,要認真做好8、登記工作,并及時查詢落實,主動向事件發起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和反饋工作,讓其滿意。九、處理時限:屬于首問責任人個人職責權限范圍的事項,應立即回復(包括當面答復,去電、去函答復等方式)事件發起人;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事項,應向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待負責人回復具體處理意見后,在2個工作日內,由首問責任人回復(方式同上)事件發起人;不屬于首問責任人所在單位、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及時與本單位、部門負責人反映具體情況,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呈報聯社分管領導,待回復具體處理意見后,在3個工作日內,由首問責任人回復(方式同上)事件發起人;對于超過聯社分管領導權限的事項,由聯社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召開相關領導、人員參加的專題會議,集體研究形成處理意見后,在4-5個工作日內,由首問責任人回復(方式同上)事件發起人。十、對首問責任人工作態度、服務質量、處理事件能力、滿意程度,實行逐級或越級舉報制度。十一、對首問責任人的處理:1、責任人沒有做到首問責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談話告誡;2、責任人接待推諉或刁難事件發起人產生不良后果的,一經查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當年考核不稱職或直至紀律處分。十二、對首問責任人的處理依據:1、對“責任要求”的執行情況及其產生的效果;2、事件發起人的投訴信函(舉報電話)、意見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