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費用補貼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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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345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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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車輛費用補貼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費用補貼規定,提高管理效率。現結合實際情況,制訂車輛費用補貼管理規定。1、車輛檔級劃分車輛檔級分為六檔,即A、B、C、D、E、F。具體以車輛原購置總價為依據,包含車身價、車輛購置款、車輛保險、車輛附加費、牌證費等車輛上路必須之費用。2、車補崗位及年補貼標準,見“表1”。(一、二類享受人員名單見附件)表1 車輛費用年補貼標準 崗位類別車輛檔級一類二類三類總裁助理、產業鏈總經理、副總經理、常務副總裁、副總裁、技術中心總監、行政中心總監、財務總監、產2、銷中心運營總監、黨總支書記、工會主席技術中心副總監、產銷中心運營副總監、總裁辦副主任、養殖部總經理、加工廠廠長、飼料廠廠長、財務部經理、營銷副總經理、采銷中心副總經理、總經理業務助理,廈森辦【2013】B010、201401號任命的干部園區內森寶食品集團、容和盛食品集團、森昌公司、總裁辦、外聯辦、技術中心、行政中心等因工作需要私車公用,在出車前需填寫派車單,經部門主管審核、行政部審批后,參照補貼標準給予報支。檔級購置總價年補貼(元)年補貼(元)上限A6079萬元4200024000B5059萬元36000C4049萬元3100020000D2039萬元2100018000E1019萬元19003、016000F10萬元以下14000120003、車補范圍(根據崗位及類別享受范圍不一,具體見本規定第7條)3.1車輛費用,根據財務要求憑票報支,公司不預付任何車輛費用(如加油卡、過路費等)。3.2 公里數補貼 經批準的各種公務活動用車,需提供派車單由部門主管審核、行政部批準; 每天一趟上下班(由車隊測定公里數),僅限固定住所與工作地為同一市區; 每年一次工作所在地往返享受車輛補貼人員本人祖籍地的探親公里數;4、公里數補貼標準按車既定排量核定,見表2。表2 公里數補貼標準 類別標準排量跨地區出差單位:元/KM其它單位:元/KM2.41.21.22.41.81.83.02.25、車輛行駛里程的核4、定5.1 上下班用車根據用車人當月考勤核定,由個人自報,車隊核定;5.2 龍巖市區公務用車時由個人在公務用車登記表登記,經所在一級單位主管審核、行政部批準后,每月15日之前交車隊內勤匯總報支。龍巖市區內職員私車公用,需填寫派車單,部門主管確認,行政部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費用報銷。6、原則上享受車輛補貼人員的私車公用,不得申請車隊派公車(財務出納人員外出取款允許派公車);涉及車輛使用人跨地區使用該車出差,需報請各產業鏈總經理批準。路程較遠時車隊可安排駕駛員代駕,駕駛員補貼從個人額度內抵扣。若特殊原因需派公車、報請園區管理部經理批準,該車輛產生的費用(包括駕駛員補貼)從個人額度內抵扣。具體報銷內容5、包括:6.1 過路過橋費,憑票報支;6.2 出差停車費,按出差天數補貼,每天補貼不超過30元,憑票報支。6.3 出差公里數核定標準參照以通過搜索谷歌地圖顯示公里數的2倍為依據【按照出發地城市(縣)至出差城市(縣)第一目的地的距離計算】;6.4有需要到達多個出差目的地的,其出差公里數計算則按前一出差目的地視為出發地,下一出差目的地視為到達目的地,逐一進行累加計算,在同一城市(縣)內移動的公里數不納入出差補貼費用內; 6.5出差前至出差結束后采集的實際公里數如沒有超過通過搜索谷歌地圖顯示的公里數,則按實際使用公里數進行實報實銷。6.6出差目的地至終點有開通動車的城市原則上不予派車或自駕車(特殊情況6、要派車的,需產業鏈總經理審核,總裁批準),統一憑動車票或汽車票報銷路費。一類人員可享受一等座,其余人員只可享受二等座。6.7出差公里數補貼標準(見表2),出差前及出差結束由車隊指定人員負責采集;采集的公里數按標準憑票報支。7、各崗位及類別具體補貼辦法7.1 一類崗位補貼范圍包括本規定第3款規定的所有范圍,年底實行超額不報、結余歸零的原則。7.2 二類崗位僅可享受3.2.1和3.2.2款規定的范圍,按公里數和公里數補貼標準進行報支。7.3 所有崗位的報銷為費用發生的次月15日之前,累計報銷額不得超過“報銷月份數年補貼標準12”;報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費用發生超過三個月的不予以確認。7.4 超出年補貼額度的費用,不給予報銷。8、嚴格按本規定的干部級別與車輛檔級予以補貼,如未購置車輛的干部,不予補貼。9、享受補貼人員不得再報銷在工作所在地的市內交通費。10、因崗位變動或職務任免達不到車輛補貼費用規定的人員,在任免公布次月停止享受車輛補貼。(享受車輛補貼人員增補,需產業鏈總經理審核,總裁批準)11、本年度的補貼規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不得跨年度累計。 12、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當年補貼資格。13、本規定由行政中心編制,解釋權歸行政中心。14、本規定經總裁批準后,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