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咨詢公司員工考勤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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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372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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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工程咨詢公司員工考勤休假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考勤制度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員工考勤請休假制度,加強員工勞動紀律和考勤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合同法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公司長期合同工。第三條 遵照執行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休假制度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機關實行日工作8小時制,周工作5.5天制,每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各監理項目按監理服務合同約定執行。第四條 各部(室)、各監理項目應設兼職考勤員,嚴格按照公司上下班管理制度2、規定,實事求是地填寫員工考勤表,時間為每月的26日至次月的25日止,于當月27日前,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第五條 公司以考勤作為員工平時考核、工資發放的依據。第六條 請假范圍 一、事假:員工因個人事務,可請事假,一次請假時間最多不超過3天,同時對請假員工以年累計計算,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5天。二、病(傷)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確需休息治療者,可請病(傷)假。三、婚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未有過婚史的員工,法定假期為3天。初婚員工符合晚婚年齡的,增加20天婚假。假期不能分開請。四、喪假:法定喪假為3天(路途往返時間另計)。員工直系親屬(祖父、祖母、父、母、3、配偶、子、女、兄、姐、弟、妹、孫子、孫女)死亡,可請喪假。五、產假:女員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對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對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在內。六、陪產假:男員工的配偶分娩后,員工可憑醫院證明向公司辦理申請10天的陪產假的手續,并在男員工的配偶分娩30天內休完,且只限一次。七、計劃生育假:員工做計劃生育手術的,持市級以上證明可請計劃生育假3天。八、哺乳假:女員工產假期滿,根據工作情況,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孩子1周歲前,可給予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九、探親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同父母4、配偶未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團聚者,給予探親假。 1、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予探親假20天; 3、已婚員工與配偶同居一地的,每四年給予探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 4、見習生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假,下半年轉正的,次年享受探親假。十、年休假: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 1、工齡滿1年不滿10年者 ,給予5天年休假;滿10年不滿20年者,給予10天年休假;工齡滿20年以上者,給予15天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員工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25天,或病、事假相加超過35天,當年不再安排5、年休假。如在當年年休假后病事假超過以上規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十一、曠工:員工未請假或請假未批準不出勤者,無正當理由不考勤且事后又不及時補報請假單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十二、加班:1、因業務需要,由上級安排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于已領取補貼的出差以及參加基于提升個人能力或增進公司/部門/員工間相互了解的培訓及活動等情況,不屬于加班范圍;公司鼓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平衡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時間。2、公司不提倡員工經常加班,每個崗位應對工作目標與結果負責,在工作時間內高效完成本職工作,應在工作時間完成,而未能完成需延長工作時間的自行安排完成,不屬于加班。對于非常規性的緊急任務或其它特6、殊情況,必須通過加班才能完成的,方可申請加班。3、加班時數最小單位為1小時,類計8小時按“天”計算,不足1小時的不計為加班,加班時數的計算,如外出就餐的,應扣除就餐時間(午餐、晚餐1小時)。 十三、調休:只有經書面簽字批準的加班,方可依據加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休,日常調休應該在任務完成后1個月內完畢,年底加班調休的最遲在任務完成后3個月內調休完畢。 十四、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第七條 請假期間相關工資待遇。一、事假:一律按請假天數扣發當月差費、誤餐、房補、日工資 (日工資標準=崗位基本工資+崗位效益工資)/21.75,扣款比例按以下標準執行:1、3天以內:(崗位基本工資*系數)/21.75 *7、天數;2、310天(含10天):(崗位基本工資+崗位效益工資)/21.75*天數,只享受50%年終獎,3、1015天(含15天):(崗位基本工資+崗位效益工資)/21.75*天數,不享受年終獎。二、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工傷請假,其醫療期間工資可按本人實際工齡長短計發基本工資的32%,扣款比例按以下標準執行:工齡10年以下(含10年),按75%計發;工齡1115年(含15年),按80%計發; 工齡1620年(含20年),按85%計發;工齡2125年(含25年),按90%計發;工齡2630年(含30年),按95%計發;工齡30年以上,按100%計發。省、部級勞模按100%發給。員工年累計病假時間超過8、一個月(含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扣除年終獎金的50,年度個人考核不考評為優秀。員工因公受傷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婚、喪假:在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天數內,按國家規定享有帶薪休假。四、產育假:產假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下浮一檔全額計發;計劃生育假根據國家生育保險相關規定按比例執行;非婚、超生者不享受待遇。五、陪產假:公司男性員工妻子分娩期,準休10天帶薪陪產假。六、探親假:按請假天數計發工資標準(年功工資+崗位基本工資)*實際請假天數。七、曠工:一天者,扣罰三天崗位基本工資,取消當月所有津貼,取消當年調級資格;曠工二天者,除接受前者相同處罰外,并扣罰年終獎金的50%,降職一級;曠工9、三天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取消基本工資以外所有津貼獎金,按公司待崗規定執行。八、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個人崗位基本工資的3倍支付(不包括部室因特殊原因申請的加班,只能調休,不享受加班費),加班期間產生的交通費和餐費按30/人*天計發。九、調休: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員工,未享受3倍工資待遇的可調休。十、全年未因病、事請假的人員,年終將給予一定的全勤獎勵。第八條 請假辦法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批準后,方能休假。請假單為三聯,第一聯留人力資源部備查,第二聯交各部門考勤員,第三聯本人自帶留存,用于銷假。第九條 審批權限 一、事假1、員工請事假在3天之內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10、報備公司人力資源部;請假3天以上,除以上審批手續外,還需由部門分管領導批準;中層正副職請假由分管領導審核后,董事長批準,一次請假時間最多不超過5天,同時對請假的員工以年累計計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者。2、請假期滿,返回公司上班當天須辦理銷假手續,如需續假要提前辦理續假手續,一次續假最長不能超3天,必須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后才能續假,如在外地請假,未經批準或經批準事后不完善手續者一律按曠工處理。二、病假1、員工因病請病假,2天以上者必須附上縣級以上人民醫院的診治證明(包括證明、病歷、發票、處方的原件)或住院證明方為有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職工因病請假,每月最多兩天,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核11、,董事長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2、請病假應明確請假天數,假期不滿上班者,按實際天數計算;假期已滿未痊愈者,需憑醫院診斷證明按病、事假程序續假;假期已滿未續假者,按事假處理;超過假期滿一個月不續假者,視為自動辭職。3、員工請病假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因突發病,可先到醫院就診,再憑縣級以上就醫證明辦請假手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員工因不按相關規定違規作業、打架斗毆等造成傷殘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一切醫療費用自行負責,假期按非因工傷處理,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出,只享受50%年終獎。三、加班:需事前1個工作日申報計劃,填寫加班計劃申報審批表,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批、董事長閱辦后交人力資源部存檔;12、如遇有突發性加班未申報加班計劃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并在事后1個工作日內補報加班計劃。 四、調休:只有經書面簽字批準的加班,依據加班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調休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批,董事長特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進行等同時間的調休。五、婚、喪、產、哺乳、計劃生育、探親、年休假,由所在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董事長審批,人力資源部備案。第十條 違規處理一、各部室、各監理項目負責人對考勤工作應認真檢查,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者,應扣發負責人當月崗位工資的10%。二、對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休假者,按曠工論處。三、員工事前未請假,檢查考勤或其他原因被發現后才13、補辦手續的,不予承認;員工因故第二天不能按時出勤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四、凡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公司休假的,扣除當月全部工資總額。第十一條 遇以下特殊情況,按規定程序辦理,可不作遲到、早退、曠工、事假處理:一、員工因公事急需處理或臨時因公外出開會、學習、外出辦公等事宜來不及事先到公司報到的,提前向部門負責人匯報。二、員工因突發事件(急病)無法到公司,可電話告知部門負責人,事后必須補請假條(主管上級不在時,可直接向人力資源部請假),由人力資源部備案。三、與工作和專業有關的年度定期培訓、考試。第十二條 附則一、病假、產育假、婚喪假、工傷假均包含雙休日,不計入法定節假日。二、假期時間計算,自離崗之日起連續計算至銷假之日止。三、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自公司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