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會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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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427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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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會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全縣農村信用社會議管理,縮短會議時間,降低會議成本,更好地發揮各類會議的決策、指導、協調作用,實現會議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會議質量,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會議召開堅持精簡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并召開的會議不單獨召開;高效原則,會議召開應確有必要,注重實效,主題鮮明,準備充分,主題不明確的會議不開,要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議事效率;節約原則,會議要厲行勤儉節約,嚴禁鋪張浪費;會議費用必須堅持先申報審批后開支的2、原則。對需開支費用的會議做到先預算、先預審后開支,嚴格控制會議成本。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縣聯社機關,轄內分支機構。第二章會議分類及程序第四條 全縣農村信用社會議歸納為五類:(一)法人法理結構會議。主要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會、理事會下設的各類委員會等;(二)黨群工作會議。主要包括:黨委會、黨委中心組學習會、黨委擴大會、黨員大會、支委會、黨支部會、黨小組會、黨員民主生活會,團委會、團支部會、團員會,職代會、工會工作會、職工大會、婦女工作會等;(三)業務經營管理及各類專業會議。主要包括:系統工作會議、主任辦公會、業務綜合會(如經營活動分析會、例會等)、綜合管理、人事勞資、會計出納、信3、貸、風險管理、安全保衛、紀檢監察、貸款審批委員會、財務審批委員會、各專業例會等;(四)分支機構和部室工作會。主要包括:縣聯社機關各部室召開的學習例會、工作例會,部(室)務會等,轄內各分支機構召開的各類工作會、學習會等;(五)上級或外單位在縣聯社召開的會議(如現場會、報告會、調研會等)或業務會(如金融機構聯席會,客戶座談會、業務品種推介會等)等。第五條召開會議的程序。各類會議的召開要程序合規、會議主持人等要符合相關會議的規定。(一)為避免會議過多或重復,各分支機構、縣聯社機關部室一律納入例會制,原則上要按例行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容,由分支機構、部室負責人組織召開。(二)凡涉及多個部室負責人參加的4、各種會議,均須于會議召開前縣聯社領導批準后,分別報辦公室匯總制作議題單。辦公室統一報領導審核議題,領導安排會議時間后,由辦公室通知參會人員。(三)涉及上級部門、本單位綜合性強的會議,根據縣聯社的安排及召開會議的相關規定、內容,由黨辦或行政辦收集信息資料,草擬會議的議題表或日程表、草擬“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對召開會議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主題、目的、參會人員、時間、地點、主持人、會務人員、后勤人員、會議費用預算等。報縣聯社及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后,由主辦部室牽頭做好會議準備。各部室會期必須服從縣聯社統一安排,各部室召開的會議如遇與縣聯社召開會議在時間上發生沖突時,應堅持小會服從大會,局部5、服從整體的原則。第三章會議準備第六條召集單位、會議主持人和與會人員都應分別作好有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擬好會議議程、會標、提案、主持詞、匯報總結提綱,發言要點、工作計劃草案、決議決定草案、落實會場、照像攝像、擺好座位坐簽、茶具茶水、獎品、紀念品,通知參會人員等。第七條縣聯社各部室需要提請相關會議討論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會前應與相關部門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過協商能夠解決的問題不上會議;經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報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協調解決;確需召開會議的,會前要依據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章制度,結合實際制訂初步意見,經縣聯社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縣聯社辦公室,由辦公室向縣聯社領導匯報,制作議題單提交相關6、工作會議審議。第八條提交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主辦部門在會前應做好充分準備,對研究的問題查找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依據,提出明確具體的建議。需提交會議討論的內容要提前送分管領導審閱,經同意后,至遲須于開會前一天將會議內容的概要說明或會議材料送交參加會議的有關領導和部門。第九條參加會議的領導,會前應認真審閱會議有關文件、材料,準備好會議發言或建設性意見。第十條會場的布置。大型會議辦公室要提前制訂坐次表,報領導審定后,安排人員進行衛生打掃,并做好日常保潔,擺好坐簽,檢查音像效果,確保正常運行。第十一條嚴格實行會議費用報批制度和程序。從嚴控制會議經費,堅持高效務實的原則,壓縮會議規模,嚴格控制會議代表,7、精簡會議工作人員??h聯社、各分支機構召開會議需開支費用的,要會前根據參會人員的數量,預算住宿費、餐費、酒水費等開支金額,報批后據實開支,雙人經手簽字;嚴禁先斬后奏。第四章會議記錄第十二條參會人員應提前到會,準時參加會議并簽到。第十三條會議記錄遵照“誰組織,誰記錄”的原則,如有必要,主持人可根據本原則及會議議題所涉及業務的需要,臨時指定會議記錄員。第十四條會議記錄員應遵守的規定(一)做好會議的原始記錄及會議的考勤記錄,根據需要整理會議紀要。(二)對會議已議決事項,應在原始記錄中括號注明“議決”字樣。(三)會議原始記錄應于會議當日、會議紀要最遲不遲于次日呈報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名。社員大會、理事會等出8、席會議的代表、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主要記載以下內容:1.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主持人姓名;2.參會人員姓名;3.會議議程;4.發言人發言要點;5.會議內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第五章 會議紀律第十五條為完善會場紀律,更好的完成會議的議題,參會人員應做到:(一)所有會議實行簽到制度,凡不能參加會議或不能準時參加會議者,要向主持人或承辦部室負責人請假;(二)與會人員提前10分鐘入場,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不得中途退會;(三)會議期間關閉通信工具或將通信工具設在振動位置;(四)不準在會場或有上級領導出席的任何會議和正規場合接打手機;(五)會議期間不準大聲喧嘩、交頭接耳或打瞌睡;(六9、)會議內不得隨地吐痰,不得亂扔廢棄物、不提供吸煙;(七)與會人員不準做與會議無關的雜事,不得在會場上隨 意走動;(八)不準泄露會議機密,妥善保管會議材料,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會議內容。第六章 會議精神落實第十六條縣聯社機關各部室、各分支機構負責人要認真落實上級部門召開的會議精神,及時向員工傳達,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貫徹意見,組織員工學習討論,及時落實執行。第十七條縣聯社辦公室負責會議精神貫徹情況的信息反饋,按周編制“工作進度”或“督辦通報”。對成功的做法、典型經驗及時采編信息,推動面上工作;對會議精神落實較差的部室、營業機構辦公室要督辦,促進工作的落實。第十八條稽核部門負責對會議精神落實程度,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對落實執行會議精神較差的提出整改、處理建議。第七章 附則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修訂。轄內分支機構可按本制度制訂實施細則,報送縣聯社備案。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