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商務服務公司股東會議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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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0441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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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商務服務公司股東會議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促使董事長和股東會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提高股東會規范運作和科學決策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股東會對公司負責,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賦予的職權范圍內行使決策權。第二章 股東會的職權及議事范圍 第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二)選擇和更換執行董事,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2、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報告,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決定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決定其報酬事項(十三)決定公司管理層機構設置,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及其報酬事項(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決定對用公司財產或用公司信譽對外擔保事項(十六)3、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九)與公司各股東、董事及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就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及時進行協商與溝通(十)向內部管理機構了解有關情4、況并提出有關課題(十一)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制、公司內部改革方案、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十二)簽署股東會生效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十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在維護公司利益的基礎上,可依法對公司事務做出特別處理,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五條 股東會秘書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的對外信息披露和股東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對股東會負責,其職責與權限為:(一)依法準備和遞交國家和當地有關部門所要求股東會會議出資的報告和文件(二)準備股東會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工作,保存會議文件和記錄(三)依法負責公司有關信息紕漏事宜,建立并完5、善信息披露制度,并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四)協助董事長(執行董事)處理股東會的日常工作,協助董事長及經理在外行使職權時切實履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五)接待來訪,回答咨詢第三章 股東會會議通知第六條 股東會召開定期會議,股東會秘書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第七條 股東會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會秘書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參會人員,但是遇有緊急事由時,可隨時通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股東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臨時會議可以采取書面、電話、6、傳真或借助所有股東能進行交流的電訊設備等形式召開第八條 股東會應當由股東本人出席會議,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代理股東出席會議時,代理人應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第四章 會議的進行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條 會議主持人對召開會議的會議事項作出說明提請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對所議事項進行討論并發表明確的意見,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表決作出決議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認真查閱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的發表意見,在會議前向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決策7、所需的信息,也可在會議進行中向主持人建議請有關人員和機構向股東解釋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所議每項提案,經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適時請與會股東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記名方式進行除股東外列席會議的人員,對股東會討論的事項,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建議和意見供股東決策時參考,但沒有表決權第十三條 股東會審議通過會議提案并形成相關決議必須有超過全體股東人數之半數的股東對該提案投贊成票但對擔保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經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或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第五章 會議記錄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指定專人就會議情況進行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召集人的姓名(二)出席會議股東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的姓名(三)會議議程(四)股東發言要點(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棄權的票數)第十五條 對股東決議的事項、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未出席會議股東的委托代理人)和股東會秘書或記錄員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記錄不得進行修改,因記錄錯誤需要更正的,由發表意見的人員和會議記錄人員現時進行更正并簽名附記: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以上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本制度解釋權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