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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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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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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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版本文件名: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頁碼第1 頁共4頁編制彭登炳審核李云城批準生效日期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制定部門人 力 資 源 部生效日期制定審核核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版本文件名: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頁碼第2頁共4頁編制彭登炳審核李云城批準生效日期1 總則1.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1.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1.3傷亡事故2、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1.4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 全體員工。3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3.1火災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火災事故分為:重大火災事故、 特大火災事故。(1)重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特大火災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傷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3.2 因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3、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傷亡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1)輕傷事故:受傷者損失一個工作日以內的傷害事故。(2)重傷事故:按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3.3 設備事故:生產裝置、動力設備、電氣、管道等發生故障、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停產的事故。4事故報告4.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4.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4、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4.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部門; 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部門。4.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5事故的調查5.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5.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5、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版本文件名: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頁碼第3 頁共4頁編制彭登炳審核李云城批準生效日期5.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5.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5.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6事故處理6.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6、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6.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7、;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6.6事故處理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凡屬責任事故,均要追究責任。6.7事故責任者的認定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對照本廠(公司)安全責任制進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責任時,則分清主次輕重,分別予以追究。6.8凡是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和勞動紀律,擅自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根據情況輕重,分別給予責任者罰款或紀律處分。6.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門職工輕傷或重傷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8、部門負責人(包括安全員、副助拉/拉長)扣發獎金、罰款和紀律處分: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職工不會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強迫職工違章作業;設備有缺陷,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裝置不齊全;對已發現的隱患既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又不上報予以及時解決。6.10凡是發布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無視安全部門的警告,未及時消除隱患或管理混亂而釀成重大或重大以上傷亡事故的,追究廠領導者的責任。6.11對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責任者或其他有關人員,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破壞、偽造現場,干擾調查工作或者嫁禍于人的,利用職權隱瞞事故、虛報情況或故意拖延不報的,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9、的從重處罰。6.12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編號:版本文件名:生產事故報告處理制度頁碼第4頁共4頁編制彭登炳審核李云城批準生效日期6.13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6.14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7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編制、修改、補充、解釋。8本制度自總經理簽定后于年月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