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操作手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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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47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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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投資操作手冊(試運行)目錄第一章 集團投資的原則2第二章 項目投資的邏輯(項目初期的基本判斷)22.1 明確投資的目的22.2 明確項目的背景和基本潛力(適用于非集團自身業務覆蓋的項目)2第三章 項目初步調研43.1 工作安排43.2 調研內容43.4 項目初步調研審批流程(OA)5第四章 行業分析(適用于非集團自身業務覆蓋的項目)54.1 工作安排:64.2 行業概況64.3 宏觀經濟政策環境64.4 商業模式分析64.5 產品/服務介紹74.6 當前市場和未來趨勢的分析74.7 行業的競爭格局74.8 重點公司(可比上市公司、公開信息較多的公司、項目方重點推介公司)7第五章 立項評2、審會85.2 立項評審會的工作內容:85.4 立項評審會審批流程(OA)9第六章 簽署項目意向書106.6 項目意向書的基本要素:106.8 項目意向書簽署審批流程(OA)11第七章 盡職調查117.1 工作安排117.2 工作要求137.3 盡職調查工作內容13第八章 交易核心條款158.2 核心條款主要包括:158.5 交易核心條款審批流程(OA)16第九章 投資決策16第十章 簽署投資協議1710.2 投資協議應至少包括如下事項:1710.4 投資決策審批流程(紙質)18第十一章 交易執行1911.1 過渡期安排1911.2 公司治理安排2111.3 經營對接安排2311.4 投后管理23、411.5 交易執行流程24第十二章 交易過程中的重點事項2512.1 投資中心:2512.2 財務中心:2612.3 法務中心:2612.4 相關事業部:26為進一步加強XXXXX有限公司對外股權投資的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集團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集團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做到在項目投資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手冊。 第一章 集團投資的原則 1.1 XXXXXX(以下簡稱“集團”)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重視自身的社會責任的前提下,基于經濟和財務目的,在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進行各類資產的穩健、有效配置,重視追求長期、可持續的回報,努力實現股東4、利益最大化;1.2 集團通過對自身各個產業鏈上下游項目的并購和財務投資,有效提升集團的行業競爭力,實現集團各個產業鏈的協同發展,為集團各類資產的保值增值服務。第二章 項目投資的邏輯(項目初期的基本判斷)2.1 明確投資的目的每一個項目在投資之前首先需要明確投資的目的是什么,能夠為集團的經營帶來什么價值,最終要實現什么樣的結果,并明確是否符合集團的定位及長期發展規劃;2.2 明確項目的背景和基本潛力(適用于非集團自身業務覆蓋的項目)a 在項目投資前,需要盡可能的了解項目所處行業的市場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 項目所處全行業當前的市場量級,以及未來可預見的市場量級;(2) 項目所處子行業當前5、的市場量級,以及未來可預見的市場量級;(3) 項目所處行業當前的發展階段,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和方向;(4) 項目所處行業當前市場發展速度;(5) 項目的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剛性需求;(6) 項目發展的驅動因素是哪些?例如政策(環保)、消費升級、技術改造等等,及其必要性;(7) 明確項目所處行業的競爭壁壘及門檻?例如滴滴(資本)、百度(技術)、阿里(規模和體系)或其他多種因素共同影響。(8) 項目所處行業的基本法律環境,包括政策、制度,及項目所處區域的政策等。b 在項目投資前,需要盡可能的了解項目創始團隊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 創始團隊成員的知識結構,是否具備繼續成長的潛力;(2) 創始團6、隊成員的年齡結構;(3) 創始團隊成員的發展履歷,總結擬投資項目的成功與失敗因素。c 在項目投資前,需要對項目的主營業務-產品/服務,進行全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 功能/服務的市場定位,差異化等;(2) 消費層次劃分;(3) 未來的發展方向和趨勢;(4) 競爭對手的基本情況;第三章 項目初步調研3.1 工作安排a 根據公司安排,本階段工作主要由投資中心主導,與相關事業部組建項目組共同完成;b 投資中心應在初步調研前擬定調研清單,清單中應明確調研內容及相關內容的責任人;c 制定項目組工作計劃;d 項目組應同項目方至少進行一次面對面溝通;e 原則上,初步調研的時間不超過一周(五個工作日);7、f 工作成果:初步調研報告。報告遞交至投資中心和相關事業部部門負責人審核。3.2 調研內容a 企業名稱(工商登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b 歷史沿革(企業工商資料):項目方應去工商主管部門獲取企業檔案,掃描或郵寄至我公司;c 股權結構(工商檔案可明確最終結構);d 管理結構:公司組織結構圖,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e 主營業務(產品/服務):基本介紹,應明確產品/服務的應用場所、功能、售價等基本信息;f 經營模式(項目方提供說明);g 行業競爭優勢(項目方提供說明);h 基本財務信息及其解釋:連續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對于異常數據應明確基本緣由,并寫入報告;8、i 項目重大資產明細(如土地、廠房、車輛等)j 基本交易意愿:應同項目方進行初步接觸,了解其大致的交易條件,包括估值、可交易股權比例、交易方式(股權轉讓、增資);k 其他需注意事項;3.3 項目初步調研工作流程(投資中心、相關事業部)3.4 項目初步調研審批流程(OA)a 相關事業部、中心提交項目申請,附件中應包含項目基本介紹;b 相關事業部、中心負責人和投資中心負責人審批通過;c 投資中心負責人安排相關人員成立工作小組;d 工作小組基于集團投資操作手冊工作指引整理項目資料;e 項目資料整理完畢后,應提交至相關事業部、中心負責人、投資中心負責人審閱;f 審閱通過后,項目初步調研結束。第四章 行9、業分析(適用于非集團自身業務覆蓋的項目)4.1 工作安排:a 根據公司安排,本階段工作“行業分析”原則上由投資中心組建的項目小組負責完成;b 如項目同公司各個事業部有交集,則相關事業部需派出專人,協同投資中心共同完成;c 原則上,單一項目的行業研究工作不超過一周(五個工作日);d 工作成果:行業分析報告/行業研究報告,遞交投資中心及相關事業部部門負責人審核。4.2 行業概況行業的定義(需要明確該行業的產生是解決什么問題/需要);4.3 宏觀經濟政策環境a 行業在我國的地位,包括但不限于:(1) 占GDP的比重(2) 出口創匯的能力(3) 未來的增長空間,及其邏輯分析b 我國對行業的基本政策,包10、括但不限于扶持、一般、限制,及其邏輯、案例、政策分析;c 行業全球化的程度及全球市場分析(如需要)4.4 商業模式分析a 行業的基本業態劃分(經營模式),例如傳統業態、新興業態,及其細分市場;b 行業全產業鏈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 產業鏈各個子行業的發展態勢、特點,及形成原因;(2) 影響產業鏈的核心子行業(價值鏈分布:收入、利潤);(3) 主要市場參與者;c 行業的壁壘(政策、資金、技術、人才、資質、業績等)4.5 產品/服務介紹a 產品/服務的作用;b 產品/服務的原理;c 產品/服務的構成d 同類產品和服務的利弊比較(效果、成本、適用范圍等)e 產品/服務的發展歷程國內和國外的發展歷11、程,根據年度、產能、規模及標志性實現進行闡述。4.6 當前市場和未來趨勢的分析a 需求趨勢b 成本趨勢c 行業所處的生命周期;d 行業對經濟周期的反應(增長/剛性需求/周期性/衰減)4.7 行業的競爭格局a 行業集中度;b 行業毛利/凈利潤水平;c 主要競爭對手分析(經營狀況、市場占有率)4.8 重點公司(可比上市公司、公開信息較多的公司、項目方重點推介公司)a 股權結構;b 運營特點c 核心技術d 市場份額e 業績和財務f 商業模式等4.9 行業分析工作流程(投資中心、項目相關事業部)第五章 立項評審會5.1 立項評審會的性質:立項評審會是集團對外投資管理機構之一,委員由集團領導、財務中心、12、法務中心和投資中心的相關負責人員構成,評審會委員不超過七人(單數制),由集團總裁每年任命一次。5.2 立項評審會的工作內容:a 工作時間:立項評審會根據項目推進情況,不定期組織項目立項評審會;會議由投資中心組織,并明確會議時間和會議地點;b 前期準備:立項評審會召開前,需由投資中心將會議中需要討論的內容形成文字,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將上述內容發給立項評審會委員,委員應盡快回復確認;c 工作方法:立項評審會采用投票制,每名委員都需在會議中明確意見,由投資中心記錄,委員簽字的形式,依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策,最后由投資中心整理備案;d 評審內容:投資中心應在立項評審會召開之前,將待評審項目前13、期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資料在會議中進行展示和陳述,委員根據資料、陳述及問題反饋進行綜合評估。e 評審結果:通過、待通過和不通過(1) 通過:項目通過后,由投資中心聯合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集團項目投資流程繼續推進;(2) 待通過:待通過項目是指資料不完善、不充分,需要項目團隊與項目方進一步補充資料,待下一次立項評審會再進行討論;(3) 不通過:項目立項不成功,集團決定不繼續進行。f 后續工作:(1) 通過項目:應由投資中心負責組織項目投資的下一步工作,包括簽署投資意向書、外部中介機構的聘請、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交易協議的準備等等;(2) 待通過項目:應由投資中心配合相關部門根據立項評審會的14、意見,繼續完善項目資料。5.3 立項評審會工作流程5.4 立項評審會審批流程(OA)a 相關事業部、中心提交立項評審審批OA,附件中應包括項目初步調研報告;b 審批流程應包括相關事業部或中心負責人、投資中心負責人、法務中心負責人、財務中心負責人、及其他評審會委員;c 審批通過后召開項目評審會;d 項目評審會采用紙質審批,形成會議紀要;e 參會負責人/委員簽字進行投票表決,紙質審批表應包含簽字頁,及負責人/委員的要求事項;f 立項評審會通過的項目由投資中心負責下一步工作的推進。第六章 簽署項目意向書6.1 在同項目方達成初步意向后,根據立項評審會的審核意見,投資中心基于集團法務中心出具的項目意向15、書模板起草正式項目意向書;6.2 投資中心項目組成員將項目意向書通過郵件發送至法務中心、投資中心負責人,獲得同意后,由投資中心將正式的項目意向書發送至項目方;6.3 項目方打印并簽署完成后,通過快遞返還至投資中心,由投資中心發起集團內部簽字蓋章審批流程;6.4 集團簽字蓋章后,經投資中心負責人郵件確認,由投資中心進行備案,并將簽署后的協議發送給項目方;6.5 該項目意向書屬于意向性協議,只是集團同項目方基于雙方合作的前提,對投資行為進行意向性的表示,不具備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最終雙方簽署的正式投資協議實現(“不具約束力”的相關字段應在投資意向書中明確)。6.6 項目意向書的基本要素:16、a 交易各方主體名稱;b 擬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c 排他條款及排他期;d 盡職調查安排或/和投資的前提條件;e 被投資方股東承諾;f 我方承諾;g 保密條款;h 生效及變更;6.7 項目意向書簽署流程:6.8 項目意向書簽署審批流程(OA)a 投資中心發起項目意向書簽署、蓋章審批流程;b 審批流程應包含項目相關事業部或中心負責人、法務中心負責人、財務中心負責人、投資中心負責人,最后應有總裁審批;c 審批通過后投資中心協調項目方、法務中心完成項目意向書的簽署、蓋章工作。第七章 盡職調查7.1 工作安排交易各方簽署完成投資意向書后,由投資中心組織,聯合事業部、財務中心、法務17、中心共同開展對擬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的準備工作:a 投資項目小組(1) 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投資中心組織項目相關事業部、法務中心、財務中心委派人員共同成立項目小組,對項目的推進和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2) 項目小組應對項目投資前、中、后期的各項工作及時匯報給主管部門負責人,并根據集團領導要求及時調整工作內容和進程。b 盡職調查清單(1) 由投資中心組織,聯合事業部、財務中心、法務中心共同擬定項目的盡職調查清單;(2) 待投資中心負責人審核通過后,由投資中心項目聯系人通過郵件發送給擬投資項目方,要求項目方根據清單整理資料;(3) 在項目方整理資料過程中,投資中心應實時同項目方保持聯系,及時了解并18、跟蹤資料的收集過程,更新盡職調查清單中各項資料的準備情況;(4) 對于項目方提出無法提供的資料,投資中心應盡快判斷該資料的重要程度,對于較為重要的資料,需要求項目方提供替代方案或解決辦法;(5) 待項目方完成資料整理后,投資中心應及時通知事業部、財務中心、法務中心。c 中介機構的聘請(1) 盡職調查過程中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公司;(2) 中介機構聘請應根據集團的要求,通過招標的形式進行。投資中心應在招標之前,根據需要制定明確的招標計劃和招標方案;(3) 中介機構的適用范圍;1) 原則上,項目凈資產低于50萬元(含)和/或擬交易價款低于200萬元(含)的項目不聘請會計19、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由投資中心組織集團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需聘請評估公司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公允交易價值;2) 原則上,對于項目凈資產高于50萬元和/或交易價款高于200萬元的項目應聘請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及其他相關工作;投資中心組織集團相關部門進行配合;3) 如有需要,上述適用范圍可進行調整。(4) 對中介機構的相關要求1) 原則上,項目凈資產高于50萬元,低于500萬元(含)和/或交易價款高于200萬元,低于1000萬(含)元的項目由各類中介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2) 原則上,項目凈資產高于200萬元和/或交易價款高于1000萬元的項目,中介機構應出具: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會計20、師事務所:盡職調查報告及審計報告;評估公司:評估報告;3) 中介機構出具的各類報告應基于客觀、審慎、細致、公允的原則,符合投資中心的各項要求;7.2 工作要求a 項目小組應根據不同項目、不同要求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由部門負責人審批通過后實施;b 沒有中介機構參與的項目,應由工作小組共同出具項目盡職調查報告;c 有中介機構參與的項目,項目小組應整理各中介機構出具的各類報告,并基于報告內容進行整理,項目小組基于項目重點內容形成中介機構報告要點,并對中介機構不調查的內容進行梳理,形成符合集團要求的盡職調查報告;7.3 盡職調查工作內容a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區別于盡職調查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21、獨立按時完成;b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盡職調查報告應符合工作小組的要求,對工作小組要求重點核實、關注的領域進行嚴格審查,要做到“有理有據”。項目小組財務中心委派人員應對財務盡調報告重點關注,了解事務所人員的全部工作細節,財務中心負責人應對結果進行審慎確認;c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同項目小組法務中心委派人員進行核對,并獲得法務中心負責人認可;d 評估公司獨立出具的評估報告,按時完成;e 投資中心和相關事業部人員應對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文字資料;f 盡職調查工作應至少包含如下要點:(1) 行業分析(非集團業務覆蓋的行業);(2) 企業介紹(3) 歷史沿革(4) 業務分析(22、5) 財務分析(6) 法務分析(7) 人力資源分析(8) 管理信息系統(9) 估值分析(10) 交易要點(11) 其他7.4 盡職調查工作流程第八章 交易核心條款8.1 在獲得集團授權的情況下,由投資中心負責人代表集團同項目方進行商業談判,確定雙方交易的核心條款;8.2 核心條款主要包括:a 交易方式:新增注冊資本和/或轉讓股權b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市凈率法/市銷率法等等c 估值節點:投前估值/投后估值d 支付方式:股權和/或現金e 支付期限:全額/分期f 交易保護:排他條款(排他期限)g 責任、承諾及違約:各方責任、違約認定、賠償方式h 公司治理:公司章程、董事會、監事會、財務管理、運營管23、理、人事管理等等;i 交易費用:交易過程中的各項支出;j 前置條件:基于項目方需明確、履行、確認而沒有實現上述要求的各類事項;8.3 投資中心負責人應基于上述事項同項目方進行商務談判,在達成基本共識后,將核心條款的初步方案上報集團投資風控委員會、董事會、股東會;8.4 交易核心條款審批流程8.5 交易核心條款審批流程(OA)a 談判小組同項目方完成交易條件、簽字條件的基本共識;b 投資中心配合法務中心基于談判小組的工作成果進行交易協議的撰寫;c 通過集團OA審批流程,將盡職調查報告、正式交易協議發送至投資中心、法務中心、財務中心、內控中心和相關事業部負責人,以及管理委員會委員;d 審批通過后,24、由投資中心推進下一步工作;第九章 投資決策9.1 集團的對外投資依據公司現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進行決策;9.2 投資決策由集團管理委員會對擬投資項目的各類資料、報告、投資方案進行審議,形成項目評審意見,上報集團董事會;9.3 集團董事會根據項目的各類報告、投資方案和項目評審會的意見,依據公司章程對擬投資項目進行審定,形成董事會決議,并將董事會的審定結果(董事會決議)上報集團股東會;9.4 集團股東會是集團項目投資的最終決策機構,集團股東會對項目的各類資料、報告、投資方案進行最終審定,并形成股東會決議;集團對外投資應依據集團股東會決議進行。9.5 投資中心依據集團股東會的最終決議,協調集團其他25、各部門,對決議的事項進行執行。第十章 簽署投資協議10.1 集團對外投資所簽署的投資協議應由法務中心提供模板,投資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完善,在通過法務中心、投資部負責人批準后,提交審批流程;10.2 投資協議應至少包括如下事項:a 簽約方信息b 釋義c 交易結構:(1) 交易價款(2) 交易期限(3) 履約條件(4) 交易稅費(5) 其他;d 各方承諾和保證;e 公司治理安排;f 保密條款;g 違約認定及責任;h 通用條款;i 爭議解決;j 各方簽字、蓋章(自然人手印)。10.3 投資決策及簽署協議流程10.4 投資決策審批流程(紙質)a 投資中心將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盡職調查報告、交易協議通過26、郵件遞交至集團董事;b 集團董事審議通過后,簽署董事會決議;c 投資中心將管理委員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盡職調查報告、交易協議通過郵件遞交至集團股東;d 集團股東審議通過后,簽署股東會決議;e 投資中心根據股東會的最終決定,推進下一步工作。10.5 新公司(包括集團子公司、分公司)的設立應遵循如下流程進行審批:a 相關事業部或中心發起新公司設立申請OA,內容應包括設立目的、設立方式及其他基本要求;b 新公司設立OA應通過相關事業部或中心負責人、投資中心負責人、財務中心負責人、法務中心負責人、內控中心負責人的審批;c 審批通過后,報送董事會及股東會;d 董事會和股東會審批通過后,形成董事會決議、股27、東會決議;e 相關事業部和中心,聯合投資中心、內控中心推進新公司的設立各項工作。第十一章 交易執行11.1 過渡期安排a 過渡期定義:過渡期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盡職調查結束至投資協議簽署完成;第二個階段為投資協議簽署完成至投資方實現公司治理;b 第一階段:因第一階段集團尚未明確投資行為,尚未獲得項目的股東權利,因此為避免盡職調查后至投資協議簽署期間的投資風險,對項目方應至少進行如下要求,如發生任何變化應及時通知集團:(1) 保持現有的業務及聲譽不受損害;(2) 除與以往業務運作保持一致的正常的辭退或退休外,使現有的高級管理層、職工以及顧問能繼續為公司服務;(3) 維護公司的資產,保持良好28、的工作狀態,使其正常工作并在合理情況下按照PRC、GAAP折舊;(4) 保持現有客戶的穩定,確保公司不發生任何運營方面的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或服務質量等;(5) 以通常或慣例的方式保留公司帳目和會計記錄,并且不就財務年度進行變更。(6) 遵守所有開展業務、業務運營適用的法律法規。如發生任何違法適用法律法規的情況,應在得知該等違法情形后即刻通知我方。c 第二階段:雙方已經完成盡職調查,已簽署正式的投資協議,明確投資意向,為保障集團對項目的公司治理及合法權益,在未經集團同意的情況下,項目方不得從事下述事項:(1) 公司兼并、合并、清算或出售資產;(2) 發行、出售、回購和/或贖29、回任何類別的股票、債券或類似證券;(3) 修改公司章程;(4) 分配利潤;(5) 審計師的更換或為人或者對公司的任何會計政策、規范或原則作出重大變更;(6) 批準年度預算;(7) 設立員工持股計劃或相似計劃或顯著提高員工薪金;(8) 收購另一家商業實體或者設立合營企業、合伙企業或非全資子公司;(9) 發生任何債務或任何對外借款、擔保,且該等債務、借款或擔保未被列入由董事會批準的當期財務年度預算;(10) 發生金額超過人民幣2萬元的任何訴訟、仲裁及其他任何糾紛或進行和解;(11) 將公司變更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實體或該等實體的關聯機構,或以其它形式改變公司的性質和結構;(12) 與任何30、關聯方(應按中國A股上市規則定義)進行任何單相交易或于12個月內進行的一系列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就正常業務過程中按公允原則進行交易不受此限制);(13) 向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或工作人員或關聯方提供金額超過人民幣5萬元貸款;或向其他公司或個人提供超出人民幣2萬元的借款或擔保;(14) 發生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經理的任命或解職;(15) 發生公司業務性質或范圍任何重大的變更,或進入新的不同于其核心業務的領域。(16) 公司管理層薪酬制度的審批及調整。(17) 公司的所有關聯合同的審批及簽署。d 在第二階段,為降低集團投資風險,保障集團的合法權益,集團有權:(1)31、 自第二階段過渡期起至完成公司治理止,集團有權委派不超過2名觀察員進入董事會或日常辦公會(“觀察員”)。觀察員有權(1)收取所有董事會或日常辦公會會議通知及發給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以上職務人員的其他通知,收件時間應與發給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以上職務人員的時間相同,(2)出席所有董事會或日常辦公會會議并在會上發言(但無權表決或提出異議),以及(3)按照與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及以上職務人員相同的待遇從公司收取資料和材料。(2) 在集團承擔保密義務及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情況下,項目方應允許集團及其代表在正常營業時間內進入公司辦公場所接觸高級職員,并應集團不時的合理請求,向集團及其代表提供或促成提供與公32、司業務相關的財務和經營數據以及其他信息。e 如果項目方未能遵守或違反上述的任何規定,則集團有權:(1) 向項目方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在此情況下集團將不承擔投資協議的義務,包括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義務;以及(2) 要求損害賠償。項目方應向集團賠償因違約給集團造成的損失或損害。11.2 公司治理安排在集團完成投資審批流程,明確投資行為后,集團各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為實現下述行為作出充分準備:a 內控中心(1) 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的辦理、變更、交接;(2) 管理信息系統(OA)的梳理和培訓;(3) 財務章、法人章的管理b 法務中心(1) 印章管理流程的制定(2) 印章管理制度的培訓(3)33、 公章、合同章的管理(4) 合同及法務事項管理的交接、備案及培訓c 人事中心(1) 組織架構的梳理(2) ERP權限的開通(3) 人員信息統計(4) 勞動合同備案及整理(5) 社會保險相關事項的變更(6) 薪酬核算(7) 人事管理流程的制定及培訓d 財務中心(1) 財務管理的交接及培訓(2) 網銀的交接(3) 稅務變更(4) 項目資產的確認(5) 制定子公司財務管理要求(6) 管理信息系統(OA)的梳理和培訓e 質量管理部(1) 項目客戶的梳理(2) 運營考核制度的對接及培訓(3) 客戶服務體系的制定及培訓f 營銷中心(1) 營銷管理信息系統(OA)的梳理及培訓(2) 項目客戶的梳理g 行政中34、心(1) 員工郵箱的開通(2) 行政管理信息系統(OA)的梳理和培訓(3) 項目當地各類社會資源的對接,如酒店、票務等h IT中心(1) 管理信息系統(OA)流程設置和培訓(2) 歷史數據的遷移,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財務等11.3 經營對接安排業務經營的對接由相關事業部完成,應至少對下述工作進行明確:a 制定經營預算配合財務中心明確項目未來的經營預算,由相關事業部負責人審核;b 業務合同管理對項目方各類業務合同進行梳理,明確合同內容及合同的完成情況,并對未來的履約要求進行匯總分析,由相關事業部負責人審核;c 制定經營目標相關事業部應結合項目方當前的經營情況,對未來的經營制定目標,由相關事業部負責35、人審核;d 管理體系對接根據投資協議,相關事業部應委派人員對項目方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明確管理權限,并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由相關事業部負責人審核;e 運營質量監控投資后,項目方的經營管理應符合集團相關事業部的各項要求,保持運營質量穩定。11.4 投后管理基于集團管理體系及項目的實際情況,投資中心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投后管理計劃及實施流程:a 履約管理根據集團與項目各相關方(法人、股東)簽署投資協議的各項條款,投資中心應制定工作流程,按照交易條款的各項約定進行跟蹤,要求、協調、督促交易各方及時履約;履約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及時匯總,根據問題的具體情況上報各事業部或集團管理層;b 運營情況跟蹤基于36、集團項目投資的目的,投資中心應制定工作計劃和流程,及時通過集團各部門了解項目投資后的運營情況,對于未實現投資目的的項目,應要求集團各相關部門制定應對措施,并匯報集團管理委員會;11.5 交易執行流程第十二章 交易過程中的重點事項12.1 投資中心:a 項目前期溝通和對接;b 主導項目前期的調研工作;c 推進項目立項;d 推進簽署投資意向書;e 組織、協調集團、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f 參與核心條款的商務談判;g 組織投資過渡期中的各項安排;h 推進集團內部投資決策;i 推進簽署正式投資協議;j 跟蹤、履行投資協議中的各項約定;k 執行、跟蹤投資后的工商變更,實現集團投資后的公司治理;l 參與37、各項投后管理工作,了解投資后的公司運營情況。12.2 財務中心:a 參與項目前期的調研工作;b 參與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跟蹤、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在盡職調查和審計工作中的各項成果;c 制定項目過渡期的財務管理流程,同項目方財務人員進行持續對接、跟蹤;d 主導投資后的財務管理工作,實現投資后的公司治理;12.3 法務中心:a 參與項目前期的調研工作;b 審核投資意向書;c 參與項目的盡職調查工作,跟蹤、監督律師事務所在盡職調查工作中的各項成果;d 審核投資協議;e 跟蹤投資協議中各項約定的履行;12.4 相關事業部:a 項目前期的溝通和對接;b 參與項目前期的調研工作;c 制定投資后的管理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人員、運營、預算、計劃、制度等事項的安排;d 監督投資過渡期項目方的各項管理工作;e 完成項目管理權限的轉移和交接;附件:集團投資操作流程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