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院人員聘用待遇續聘辭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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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493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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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醫院人員聘用、待遇續聘辭聘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一、 為了發展和提升醫院的綜合服務能力,完善醫院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保證聘用人員利益,推進醫院聘用人員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促進醫院可持續性發展,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 醫院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執業醫師法、護士各類條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臨聘工作人員,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協調一致的原則,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三、本辦法所稱聘用人員,是指上級人事部門核編以外,醫院聘用的各類人員。 第二章 行政管理四、綜2、合辦公室負責對全院聘用人員的總體管理,建立聘用人員檔案并制定聘用人員管理制度,醫務科負責審核聘用人員的聘用資格,五、醫院各職能科室根據醫院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對科室內聘用人員實施具體管理。 第三章 聘用的程序和方法六、用人科室提出聘用人員申請,并報經院長批準。七、綜合辦公室負責制定招聘計劃,初步審核聘用人員的資格,并組織相關人員對聘用人員進行考核,擇優選拔,報院委會審核同意后使用,醫務科統一安排崗前培訓、科室輪轉。八、聘用人員試用期為6個月,由各科室安排試用期工作,使用期滿后,由本人書寫試用期工作總結,填寫使用期滿合格申請表,使用科室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確定合格者并簽字,由綜合辦公室匯總并報院長審核3、批準,簽訂聘用合同,每3年為一聘用期。第四章 聘用人員的條件九、年滿18周歲,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愿意履行聘用人員義務,身體健康。十、各類人員基本條件(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1.醫師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中醫專業畢業生,畢業3年以上者必須具備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 2.護士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護理專業畢業生,畢業2年以上者必須具備護士執業資格。 3.藥劑師(士)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藥學專業畢業生,中藥學專業優先,畢業2年以上必須具備執業藥師或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調劑師資格。 4、檢驗和醫技專業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檢驗及醫技專業的畢業生,畢業2年以上者必須具備檢驗和醫技專業執業4、資格。(二)非衛生技術人員條件: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相應的專業特長,并持有相應技師執業資格證。(三)工勤崗位人員條件:持有相應專業崗位資格證,從事本專業工作。 第五章 聘用人員待遇十一、工資待遇1.臨聘人員試用期工資計算方法(每月):本科:900元、大專:850元。2.試用期滿,證件齊全,從事臨床崗位或獨立崗位工作,經院科兩級考核合格者,并符合醫院臨聘人員工資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按銅耀中醫字201330號臨聘人員工資實施方案規定進行工資套改分為四類。一類:臨床科室(內科、外科、針灸科等)崗位工資+基礎津貼50%二類:醫技科室(放射科、B超室、心電圖室、檢驗科)崗位工資+基礎津貼40%三類:醫輔5、科室(藥劑科、收費室、急診120、五官科、醫保科)崗位工資+基礎津貼40%四類:行政職能科室(綜合辦公室、財務科、醫務科、護理部、院感辦)崗位工資+基礎津貼30%3、特聘崗位人員工資及津貼按正式人員工資及津貼標準套算發放,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間扣發生活津貼,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按正式人員工資績效考核方案執行。4、常規臨聘人員試用期滿未取得資格證人員按試用期工資執行,兩年內取得資格證書者,按證書交到人事部門聘用之日次月起套改工資,兩年內未取得資格證者按自動辭職對待。5.院齡工資(自聘用之日起進行計算)20元年,經院科兩級考核,合格者按在職人員調資規定時間進行普調,一年一次。請病事假累計2個月者6、不調整當年工齡工資。十二、養老保險及福利1.養老保險:來院工作滿一年的臨床一線技術人員“三證齊全”,自愿辦理養老保險(個人負擔8%+醫院負擔20%),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從當月工資中進行代扣(參照本年度養老保險交費標準進行核算,實行多退少補辦法)。請假期間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其中自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者,憑發票按“三證齊全”人員養老保險交費標準,給予10的補助。2.臨聘人員假期制度執行“醫院員工假期管理制度”:符合法定年齡婚假3天,產假90天。喪假3天(直系親屬)。3.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請假一天由科主任審批,三天內由副院長審批,一月內由院長審批。無請假條或未經科室、主管部門審批而自行休假的7、,按曠班處理。曠班(包括超假)1天扣發3天工資和當月獎金,曠班(包括超假)3天(含3天)以上,按自動辭職處理。 4.休產假待遇:產假期間工資發放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的60%。 5.兩年內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院科兩級考核合格后,經院方正式聘用,按證書交到人事部門聘用之日次月起套改工資,工資按醫院相關規定執行。 6.績效工資,由所在科室分配。 第六章 聘用人員的續聘、解聘、辭聘 十三、續聘 院聘人員合同期滿后,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各用人科室根據工作需要、院聘人員的個人意見以及在崗期間的表現和用人科室的編制情況,提前一個月決定是否續聘。同意續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書面申請,由聘用人員向綜合辦公8、室提出續聘申請,經綜合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再次考核合格后,經院委會審核同意后辦理續聘手續。 十四、解聘 聘用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醫院或科室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1.不服從科室管理,拒不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的。2.違反國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3.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或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4.因病或非工傷原因,連續1個月以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5.兩年內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6.工作能力及業務能力不能達到相應的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辭聘1.聘用人員提出辭職的,需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2.聘用人員單方面要求辭職的,必須向醫院交付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包括進修費、統籌費等)。3、用人科室、院聘人員雙方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協議)或聘用合同(協議)期滿后不再續聘的,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用人科室負責辦理該院聘人員的離院手續和收回該院聘人員使用的醫院資產。 十六、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