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全體員工行為規范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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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518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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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全體員工行為規范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執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企業所有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3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4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2、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6)為企業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員工表率。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第5條企業設有“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杰出員工”、“先進員工”、“優秀管理者”等獎項,在每個工作年度結束后,;辦公室組織評選活動,對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6條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通報,頒發獎金_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 (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 (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3、工楷模。 (3)其他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 (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條針對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企業設有金額為_元不等的共五級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8條優秀員工每名獎金為_元。 第9條對杰出員工獎項,企業金額為_ _元不等的三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10條對“優秀管理者”獎項,企業設有金額為_元不等的兩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三章懲罰 第11條懲罰包括批評、記過、罰款、降級或降職、辭退。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閑談。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4、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間吃零食以及在辦公區從事娛樂活動。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第13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記過、降級或辭退處理 (1)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金_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_元,并警告一次。 (2)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3)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制造偽證,挑起事端 者; 9、工5、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0、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 及他人者; 11、破壞環境整潔屢勸不改者; 12、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請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13、虛報相關費用,情節輕微者; 14、考核部屬不確實,有循私舞弊之事實者; 15、其他較為嚴重違規或造成損失較為嚴重者; 16、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情節嚴重者(500-1000元以內); 17、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受傷情節較為嚴重者(500-1000以內元); 18、其他應予記小過之行為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大過。 1、因個人過失致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106、00-1500元以內); 2、在工作場所相互毆打或酗酒滋事,影響工作和企業正常秩序者; 3、不服從主管調遣而延誤工期,影響公司按期交貨者; 4、貽誤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1000-1500元以內)。 5、不服從主管工作安排,情節嚴重者; 6、機器、車輛、儀器及其他技術性工具,未經使 用人及部門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損壞并負全部賠償責任); 7、因指揮或管理不當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直接影響企業經營者; 8、對工作進行或其他事件作虛偽不實的報告,情節重大者; 9、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鼓動同仁跳槽致影響團隊士氣,妨害工作之進行者; 11、未7、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受傷情節嚴重者(1000-1500以內); 12、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企業制度,違反安全規定,情節嚴重者); 13、未經主管許可,私自接受供應商宴請者; 14、其他應予記大過之行為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分,或隱瞞違法前科者; 2、從事填報虛假資料、做虛假證明,欺騙公司者; 3、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4、對公司領導、同事或同事家屬進行暴 力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5、煸動怠工、罷工或散布謠言影響勞資 關系者; 6、故意泄露公司、客戶機密給公司潛在 對手,或私自向客戶索取、8、接受回扣者; 7、與同事發生肢體沖突(打架)或激烈 爭吵行為者 第一條為教育、引導員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懲罰違紀抑制錯誤,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營造良好的組織環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員工獎罰制度。 第二條公司堅持獎罰分明、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原則,獎勵上物質與精神結合,懲處上先教育后處罰,旨在通過員工行為的正確引導和榜樣激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一支德才兼備的員工隊伍,增強公司防范風險和對外競爭的實力。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節獎勵 第四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9、獎三種。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執行公司規章制度,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7)忠于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第六條對以上事項,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與表揚或現金獎勵。 第三節懲罰 第七條懲罰包括批評、罰款或降職、辭退。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10、,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準離崗或竄崗;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8)團隊意識差,各自為政,未能很好配合其他人員或其他部門工作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降級或辭退處理: (1)上班遲到提出警告,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每次罰款20元。 (2)曠工1天,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再罰款50元,曠工三天以上者予以開除。 (3)下班后不關電燈以及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提出警告并處以罰款20元/次。 (4)未11、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罰款,并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5)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視情節處罰金50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100500元,并警告一次。 (6)績效考核不合格者(100 分為合格),扣發當月薪金的30%。對所在崗位不稱職者,首先調離該工作崗位,調離后在新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予以辭退。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處以罰款并解除其勞動合同,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8)員工違反公司制度后,給予警告處分,對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等嚴重 12、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為直接給予開除處分,由此給公司造成的相關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9)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10)銷售部門獎罰措施按銷售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十條各部門可本著因地制宜、有效激勵原則,根據本制度匯編制定本部門的相關獎懲辦法,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后經總經理簽字后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由總經理簽字后公布執行,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并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 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制造偽證,挑起事端者; 9、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10、因13、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11、破壞環境整潔屢勸不改者; 12、出差在外放下工作不請假擅自外出旅游者; 13、虛報相關費用,情節輕微者; 14、考核部屬不確實,有循私舞弊之事實者; 15、其他較為嚴重違規或造成損失較為嚴重者; 16、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情節嚴重者(500-1000元以內); 17、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受傷情節較為嚴重者 (500-1000以內元); 18、其他應予記小過之行為者。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記大過。 1、因個人過失致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1000-1500元以內); 2、在工作場所相14、互毆打或酗酒滋事,影響工作和企業正常秩序者; 3、不服從主管調遣而延誤工期,影響公司按期交貨者; 4、貽誤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1000-1500元以內)。 5、不服從主管工作安排,情節嚴重者; 6、機器、車輛、儀器及其他技術性工具,未經使用人及部門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造成損壞并負全部賠償責任); 7、因指揮或管理不當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直接影響企業經營者; 8、對工作進行或其他事件作虛偽不實的報告,情節重大者; 9、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鼓動同仁跳槽致影響團隊士氣,妨害工作之進行者; 11、未按公司程序規范、作業標準執行,造成損失或人員15、受傷情節嚴重者(1000-1500以內); 12、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企業制度,違反安全規定,情節嚴重者); 13、未經主管許可,私自接受供應商宴請者; 14、其他應予記大過之行為者。 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1、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行政處分,或隱瞞違法前科者; 2、從事填報虛假資料、做虛假證明,欺騙公司者; 3、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4、對公司領導、同事或同事家屬進行暴力威脅、恐嚇、打擊報復者; 5、煸動怠工、罷工或散布謠言影響勞資關系者; 6、故意泄露公司、客戶機密給公司潛在對手,或私自向客戶索取、接受回扣者; 7、與同事發生肢體沖突(打架)或激烈爭吵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