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申請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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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532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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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申請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2.0 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3.0 內容 3.1 離職類別與定義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1 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2 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2、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3 開除:是指3、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4 自動離職(自離):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4、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經勸戒無效者。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已申請離職但在15個工作日內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1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2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3.2 辭職程序 辭職申請的提出及辭職手續辦理時間員工申請辭職,首先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見附表1),經各級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后5、,然后再填寫工作移交單(見附表2),并經各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在每月25日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提前離職,需出示相關有效證據。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具體所需提前提出時間詳見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1)。 辭職申請的撤銷及其辦理時間擬辭職員工,若需撤銷辭職申請,擬辭職員工需填寫工作聯絡單(見附表5),須經單位直屬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于人力資源部審核和存檔,在每月15日和30日辦理方可有效。否則,按正常辭職程序辦理。3.2.3 辭職申請的審批3.2.3.1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6、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3.2.3.2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于人力資源部審核。3.2.3.3 綜合管理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人力資源部人事文員依據離職審批權限表(附錄2)報批。3.2.3.4 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經最終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車間統計員領取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3.4 辭退程序3.4.1 辭退申請的提出3.4.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7、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3.4.1.2 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單位)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人力資源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3.4.2 辭退申請的審批遵照離職審批權限表執行。3.5 開除程序3.5.1 開除申請的提出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通知被開除員工。3.5.2 開除申請的審批遵照離職審批權限表執行。3.6 自動離職程序3.6.1 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原則上是三天)及時填寫工作聯8、絡單,報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3.6.2 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經直屬單位主管和部門負責人簽署后,到人力資源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3.7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3.7.1 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3.7.2 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9、,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3.8 離職談話3.8.1 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3.8.2 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部應與離職10、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了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3.8.3 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絕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3.9 離職移交3.9.1 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見附表2)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3.9.1.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3.9.1.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3.9.1.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3.9.1.4 培訓資料原件;3.9.1.5 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11、書面文檔和電子文檔兩類);3.9.1.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3.9.1.7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3.9.1.8 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3.9.2 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3.9.2.1 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人力資源部;3.9.2.2 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3.9.2.3 各類鑰匙;3.9.2.4 借閱的圖書資料;3.9.2.5 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3.9.3 款項移交3.9.3.1 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3.9.312、.2 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該部門。3.9.4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3.9.5 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3.9.5.1 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3.9.5.2 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3.9.5.3 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13、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3.9.6 相關部門簽字3.9.6.1 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3.9.6.2 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3.9.6.3 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3.9.14、7 離職人員原則上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如離職人員指定代理人代辦離職手續,須離職人員出具代辦委托書,在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和工作移交單簽有指定代理人的姓名、工號,一并交至人力資源部,并在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3.9.8 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4.0 離職結算4.0.1 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4.0.2 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進行。4.0.3 結算項目4.0.3.1 違約金:因開除、15、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B、其它違約金。4.0.3.2 賠償金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4.0.3.3 工資4.0.3.3.1 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4.0.3.3.2 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16、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見附表3),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4.0.3.3.3 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4.0.3.3.4 代通知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其計算公式如下: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本工資4.0.3.3.5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代通知金計算公17、式如下: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本工資4.0.3.3.6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4.0.3.3.7 離職員工所應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人力資源部在工作移交單相應欄位內明確標注,薪酬專員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4.0.3.4 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4.0.3.5 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4.0.3.6 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4.0.4 18、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4.0.5 由人力資源部在離職員工辦妥上述相關手續后才能離廠。4.1 其它事項4.1.1 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人力資源部要全程監護辦理。4.1.2 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須在辦理手續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由人力資源部主管根據實際情況批準。4.2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4.3 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執行,修改亦同。4.4 本制度附件:項 次名 稱表單編號版 本保 存 期 限附錄1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2員工19、離職審批權限表附表1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Q/NKF1006A08一個日歷年附表2工作移交單AM51A01一個日歷年附表3工資結算委托書AM01A026個月附表4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AM50A01一個日歷年附表5工作聯絡單6個月附表6員工離職談話記錄表6個月 擬制:綜合管理部 版次:08第一版總經理: 日期:工會審議: 日期:批準: 日期:員 工 離 職 類 別 與 要 求 說 明 表離 職 類 型提 出 方離 職 原 因應提前通知時間(日歷天數)通知形式辦理離職手續時間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非因公司原因解除員工因個人因素辭職30天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經批準的辦理日期因公司原因解除在試用20、期內天勞動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辭退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非因員工原因解除勞動法規規定的相關情形30天因員工原因解除試用期間不符要求或法規規定的相關情形隨時隨時開除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因員工過失解除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營私舞弊、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弄虛作假、欺瞞公司的公司制度或相關法規規定的情形協議離職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均可提出經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并簽署解除協議隨時協定日期自動離職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員工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隨時隨 時終止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前,任何一方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前,任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前30天以上合同到期日次日員工離職審批權限21、表離職類別職位等級單位主管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管理部經理總經理辭職1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2-3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4等及以上初審復審復審復審終審辭退1-3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4等及以上初審復審復審復審終審開除1-3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4等及以上初審復審復審復審終審自動離職1-3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4等及以上初審復審復審終審合同期滿不再續簽1-3等初審復審復審終審4等及以上初審復審復審終審員工辭職/辭退聯系表Q/NKF1006 07種類:A、辭職 B、辭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工 號部門(車間)主要原因主管人員意見(準否離職、工作移交情況)年 月 日人力資源部終審意見(服裝、違約金、保險及福利情22、況)年 月 日以上各欄都經有關人員簽字后,請到財務部結算工資。注:1、此表有辭職/辭退人員送到有關部門審查,簽字;2、財務部只能憑此表,且審查無誤后才能結算工資。注:此表單共兩聯。一聯人事(白),二聯部門/車間(黃)寧波凱峰電器有限公司工作移交單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姓名部門(車間)崗位入職時間年 月 日(核查)住宿是 否房號移交原因辭職 辭退 開除 工作異動 其他移交事項接交人直屬主管簽認現工作部門經管文件資料工作間、桌、鑰匙經管工器具圖紙、工藝標準上級主管簽認技術資料(含口令)其他有無未了結事項財務部門有無往來賬款個人借款應扣款其他事宜綜合管理部工作服停車牌交還辦公用品鑰匙(宿舍、23、辦公室)保險終止月份員工手冊本人申明按公司規定移交清結,今后愿承擔移交不清責任!簽名:IC卡廠證交還當月出勤日數有否經管公司資料其他總裁辦:1、在移交內容較多時可另附明細清單;2、辭職人員憑已批準之辭職申請單連同此單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移交手續;3、辭退/開除人員憑公司辦開具之辭退通知單后持此單辦理移交手續;4、移交不清者公司不予結算工資及辦理其他相關人事手續;5、接交人有權向已叫人和直屬主管提出移交相關事項;6、車間主任以上職別人員移交單須總裁辦簽認。注:此表單共兩聯,一聯人事;二聯財務。工 資 結 算 委 托 書本人因離職,特將 年 月的 工資 社保退保費委托 部(車間)的員工 (工號: )24、代理結算。結算方式: 全部現金結算 將工資匯入以下賬號:戶 名:開戶行:賬 號:此據!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日期: 日 期:說明:1、社保退保費只能以現金結算。結算時間以退保費到公司帳戶為準。2、賬號必須是委托人用本人姓名在慈溪市中信銀行所開設的賬號。3、賬號資料應填寫工整清晰。使用賬號結算者須提供銀行卡或存折復印件,否則后果自負。AM01 版本:A02 保存期限:6個月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人力資源部第一聯 人為資源部行政總務科:茲有員工 (工號: )因辭職辭退開除合同期滿自動離職已辦妥相關離職手續,請辦理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辦理人: 日期:行政總務科未登記住宿 已收回房間鑰匙 已注銷床位行25、李已清理出房間 其 它: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大門值班保安:該員工已辦妥宿舍清退手續,要求于 月 日 時 分前出廠,請核查放行。辦理人: 日期: 大門值班保安攜帶出廠行李物品核查無誤,予以放行。該員工離廠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值班保安簽名:離職員工本人以于上述離廠時間正式離廠。 簽名:注:此單待離職員工簽署后于次日(工作日)上午交回人力資源部。AM50 版本:A01 保存期限:1年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人力資源部第二聯 行政總務科行政總務科:茲有員工 (工號: )因辭職辭退開除合同期滿自動離職已辦妥相關離職手續,請辦理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辦理人: 日期:行政總務科未登記住宿 已收回房間鑰匙 已26、注銷床位行李已清理出房間 其 它: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大門值班保安:該員工已辦妥宿舍清退手續,要求于 月 日 時 分前出廠,請核查放行。辦理人: 日期: 大門值班保安攜帶出廠行李物品核查無誤,予以放行。該員工離廠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值班保安簽名:離職員工本人以于上述離廠時間正式離廠。 簽名:注:此單待離職員工簽署后于次日(工作日)上午交回行政總務科。AM50 版本:A01 保存期限:1年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人力資源部第三聯 會計科行政總務科:茲有員工 (工號: )因辭職辭退開除合同期滿自動離職已辦妥相關離職手續,請辦理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辦理人: 日期:行政總務科未登記住宿 已收回房間鑰27、匙 已注銷床位行李已清理出房間 其 它: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大門值班保安:該員工已辦妥宿舍清退手續,要求于 月 日 時 分前出廠,請核查放行。辦理人: 日期: 請會計科扣除以下款項:扣款 元 ,罰款 元,賠償金 元,其它: 元。離職員工本人簽字: 行政總務科主管:財務部已于 年 月 日 時結清全部薪資。 結算人簽名:注:會計科憑此單結算薪資。AM50 版本:A01 保存期限:1年( )工 作 聯 絡 單口 傳 不 如 筆 傳通 知 不 如 聯 絡聯絡部門: 聯絡時間: 年 月 日聯絡事項: 等級:普通急加急制單: 審核: 批準:注:此聯絡單為工作聯系之憑據,需妥善保存,以便核對。一聯留存(白),二聯聯絡單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