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及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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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535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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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及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公司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第一條 總經理為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下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第二條 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第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2、理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設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工商等有關部門的培訓和指導。第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對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和教育。第五條 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第六條 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第七條 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第八條 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第九條 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第二章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3、管理制度。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攜帶者),活動性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疾,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工作。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第三條 當從業人員出現咳嗽、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隱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第四條 處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長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長胡須,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內吸煙吐痰。第三章 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第一條 凡4、進入本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取和查驗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檢疫報告、QS標志、注冊商標證等證明文件以及購銷發票并保存復印件,應加蓋其印章,每年核對一次,留存建檔,妥善保管,以便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查驗。第二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三)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及其標準方式;(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5、期(保質期、保鮮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四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五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第六條 6、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八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必須詳細造冊登記,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等執法機關,并按照規定予以銷毀或者退回供貨商處理。第四章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購銷臺帳制度 第一條 建立健全并嚴格實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購銷臺帳制度。進貨查驗記錄、購進和倉儲臺帳按照食品品種記載以下內容: 7、(一)名稱、商標、規格、數量、批號、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限、生產廠家、供貨單位、送貨人、進貨時間、聯系電話、購貨發票等; (二)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檢疫報告、QS標志和注冊商標證、銷售發票或憑證等。 (三)其它應當記載的內容。第二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在索要隨貨交付的生產廠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購貨憑證的基礎上,索要供貨商和送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材料,記錄送貨車牌號及聯系電話,并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三條 發生食品質量事故,按照進貨查驗記錄、購銷臺帳或銷售憑證等證據資料,追究相關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第四條 本公司進貨查驗記錄、購銷臺賬保存期8、限不少于兩年。第五章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第一條 本單位本著“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經商、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在購進食品時做到:(一)不從無主體資質的供貨單位或個人進貨;(二)不購進食品質量資質證明不全的食品;(三)不購進質量不合格食品和有問題的食品;(四)不購進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五)進貨時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進貨臺帳記錄詳細和真實,進貨憑證和臺帳相符;進貨憑證保存不少于兩年。第二條 銷售食品主動開具銷貨憑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定,積極配合工商、消協做好消費投訴工作。第三條 建立食品預警制,過9、期或變質食品主動及時下柜銷毀,對經有關職能部門鑒定為不合格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柜。保持經營場所整潔,營業證照齊全,食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有序,第四條 發生食品質量問題愿承擔以下相應責任:承擔公開承諾的社會責任,承擔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它責任。對所經營的食品向消費者做出質量承諾,并在經營場所醒目的位置張貼。 第六章 食品協議準入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本經營單位的食品質量,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本經營單位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10、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本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三條 食品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掛鉤制度。重點對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購銷掛鉤制度:糧食、蔬菜、肉、禽畜類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 第四條 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貨方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簽訂購銷合同,并使用規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訂立產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貨、賠償和解除合同的條款。 第五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考察工作,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 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11、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 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掛鉤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根據協議約定,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進入本經營單位。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加強對掛鉤食品的質量查驗,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停止銷售。第七章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經營單位聲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不合格食品實施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或有關要求,或存在其他安12、全衛生隱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第三條 對下列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清理登記,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一)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二)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三)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13、,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九)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不合格食品的;(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二)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14、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五條 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經營單位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對無法追回、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給予經濟賠償,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對本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超市。第七條 本經營單位應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第八條 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食品,追溯來源和渠道,及時采取強制措施,防止再次銷售。 第九15、條 在進貨時與經銷商或生產商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訂立供貨質量保證對不格食品的召回、退貨和賠償條款。第八章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第一條 建立完善食品質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人員和崗位職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售前質量安全。第二條 嚴格檢查食品是否污染、變質、是否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食品運輸、倉儲、保管、包裝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條 自行檢測發現有毒有害、污染、變質、過期、不合格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日期、無合格證食品、劣質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銷售。第四條 對自行檢測的食品質量信息,詳細登記,確定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嚴格防止16、銷售。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第一條 成立應急組織(一)應急組織是應急處置的執行機構,是應急處置的組織基礎。食品安全管理小組行使應急組織的職責。(二)總經理負責召開應急工作會議,協調應急準備和響應工作,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三)各組織成員負責協調相關方具體實施應急響應措施,跟蹤應急響應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向總指揮。所有組織成員應保證通訊暢通,以便緊急情況發生時及時溝通信息,迅速組織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第二條 監測、預警及報告(一)公司應加強對食品品質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原輔材料的檢測分析,加強對生產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測,加強對員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二)公17、司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三)當突發事件已經危害或潛在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公司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四)在后續的事故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將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向當地相關行政部門報告。(五)必要時,對消費者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第三條 充分識別緊急情況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有:(一)因設備故障使生產無法正常進行;(二)突發的停電、停汽、停水等情況導致生產資源供應不上;(三)原輔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嚴重18、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傷害;(四)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五)國家產品標準或者進口國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導致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六)由權威部門發布的食品安全預警表明公司產品可能存在嚴重安全危害; (七)公司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流失;(八)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九)其他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緊急情況。第四條 全面落實應急處置措施(一)當有信息顯示公司突然發生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應立即召開應急小組會議,會議首先應組織調查突發事件的真實性、19、嚴重性。(二)當確定突發事件導致或者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時,公司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應對不同的緊急情況做出相應的應急處置:(三)突發的設備故障或突然停電,停水使生產無法正常生產時,如果停產時間超過工藝規定時間,應對生產的產品進行隔離,并確定數量,做好標識然后,出處理。如果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則按照符號品管理制度執行。(四)原料檢測結果顯示受到污染,會對消費者健康照成傷害時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估受影響的程度和范圍,并確定處置方式。若已經出廠的銷售的產品則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執行。(五)政府部門監督檢查顯示公司產品安全指標不合格,或國家產品標準中安全指標發生變化,公司產品檢測不合格時20、,應正確不合格的產品范圍,采取銷毀,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若已經出廠銷售的產品則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執行。(六)有人為的惡意行為導致公司產品不安全,或者對公司產品,聲譽惡意造謠,照成惡劣社會影響。應急組織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對外進行澄清,盡量減少對公司的聲譽的損害。(七) 因食品食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關食品及其原料樣品。立即停止銷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醫療檢驗查明所中之毒。立即撥打醫療救治電話120,請求醫療救助,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工商和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第五條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貫徹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第六條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檔案公司應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記錄,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