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公司工作督查督辦管理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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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33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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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分公司工作督查督辦管理考核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分公司)工作督查督辦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縣局(分公司)管理水平,增強員工的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效率意識,有效提升員工的執行力,轉變工作作風、提升工作效能,確保市局(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決策部署得以貫徹落實,實現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流程化,推動XXXX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XXXX實際,制定工作督查督辦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條督查督辦考核對象是XXXX(分公司)各科室、XX工作站、XXX所、XXX站(以下簡稱各部門)2、及全體在崗員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其中,員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干部職工。 第三條督查督辦考核堅持以下原則: (一)強化執行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工作督查督辦考核以爭創XXXX“XXXX”為工作目標,加大執行督查力度,確保各項工作得以有效落實; (二)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中心任務和國家局、省局、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XX縣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確定工作督查督辦考核重點任務和事項; (三)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著眼于及時有效地推進各項工作目標任務 和決策部署的落實,講效率、求質量,既嚴格工作程序,更注重督查效果; (四)監3、督檢查、改進管理。工作督查督辦考核既要注重對工作結果的考核,也要注重對工作計劃、工作措施、工作進度、責任落實等執行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切實加以解決,從而保證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五)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各部門既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強化部門基礎管理,建立完善績效考核、獎懲機制,更要加強部門員工思想道德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部門員工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團隊意識; (六)分級管理、歸口負責。各部門根據部門所履行的職能、人員崗位職責和承擔的工作目標任務,負責對口實施日常督促檢查和考核。 第二章督查督辦考核內容 第四條督查督辦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國4、家局、省局、市局(公司)制定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二)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經營管理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額度資金管理執行情況; (三)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關于生產經營工作部署、工作落實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四) XX縣委政府安排的相關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五)補貼政策兌現情況; (六)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XX縣委政府要求簽訂責任狀和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的工作任務執行情況; (七)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其他重要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和明確提出的階段性重要工作執行情況; (八)員工履行崗位工作職責和完成目標任務情況; (九)員5、工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執行情況; (十)對各級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根據需要應列入督查督辦的工作。 第三章督查督辦考核工作職責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貫徹執行各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縣局(分公司)成立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組。組長由縣局(分公司)XXXX擔任,考核組成員由縣局(分公司)XXX科、辦公室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局(分公司)XXX科,由XXX科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抽調相關部門人員輔助參與實施工作督查考核。 第七條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6、根據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制定和細化具體落實措施; (二)依照各部門工作職能和人員崗位職責,對年度或階段性工作任務進行目標分解,細化目標、時間、任務和具體責任人,層層落實到崗位和個人; (三)建立健全工作目標任務執行考核評價機制,制定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四)對所制定的目標、措施、責任分解等執行情況開展督查考核,強化督促指導,結合工作督查督辦考核情況,向縣局(分公司)提出各部門工作考核或具體獎懲處理建議; (五)按月總結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工作的經驗做法,及時向縣局(分公司)上報工作情況,對重點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困難和問7、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四章督查督辦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條督查督辦考核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項立項。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組根據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明確督查督辦考核的具體事項。對涉及多個問題的督查事項,抽調相關部門人員參與實施工作督查考核,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報縣局(分公司)批準執行; (二)制定考核方案。針對不同的督查考核事項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內容包括:督查考核內容、目的要求、政策依據、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組織領導等; (三)組織實施督查。下發具體工作任務督查考核通知,被督查部門按照具體要求提前做好準備工作,工作督查督辦8、考核組按照實施方案對各部門進行工作督查督辦考核,被督查部門負責人對考核結果進行簽字確認; (四)提出整改建議。向被督查部門反饋檢查情況,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清事實,確認性質,分析原因,科學地提出整改建議,幫助被督查部門整改落實,進一步改進管理方法,提高執行力; (五)出具督查報告。督查考核工作結束后,工作督查督辦辦公室要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存在問題和原因,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提出處理建議,寫出專題報告上報縣局(分公司); (六)及時跟蹤問效。被督查部門對督查考核組提出的整改建議,必須限期整改。工作督查考核組根據部門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回頭看”,由工作督9、查督辦辦公室出具關于工作督查督辦考核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如未能達到整改要求的,進行再督查,直至辦結為止。開展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工作的資料須整理歸檔到辦公室。 第九條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工作方法: (一)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綜合或專項督查考核的方法。采取自查與督查相結合,階段性綜合考核與過程督查相結合,日常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績效考核與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二)定期督查考核。將督查考核的事項、內容、時間、方法以及要求等告知被督查部門,圍繞督查考核內容進行檢查; (三)不定期督查考核。采取明查暗訪的方式,深入基層一線進行現場督查,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工作執行現狀,提出工10、作指導意見,抓實相關工作落實; (四)專項督查考核。針對某一階段、某一方面的重點工作和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查考核; (五)綜合考核。根據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和專項督查考核的情況,由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組牽頭,涉及具體工作的有關部門人員參加,開展綜合考核,并召開綜合考核分析協調會,對各部門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章督查督辦考核結果應用和責任追究第十條督查督辦考核工作實行通報制度。督查考核組對工作目標落實情況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專題報告縣局(分公司),經研究后進行通報,定期不定期編發XXXX(分公司)工作督查督辦情況通報,重點通報督查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責任部門辦理或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督11、查督辦考核結果,對嚴格貫徹執行,結合自身實際創造性開展相關工作的部門予以肯定,對辦理不力、拖延不辦的部門,責成部門負責人向縣局(分公司)作出書面情況說明,明確相關整改意見。 第十二條督查督辦考核結果納入年終考評,與全年績效考核獎懲兌現掛鉤。督查督辦考核組辦公室在年底對各部門整個年度工作督查督辦考核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根據督查事項執行情況、整改落實效果和日常工作考核進行綜合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和員工績效考核、各項評比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對督查督辦考核中發現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經過調查核實后,經督查督辦考核工作組按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縣局(分公司)研究,嚴12、肅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在工作督查督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部門、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國家局、省局、市局(公司)黨委制定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執行、亂執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對上級和縣局(分公司)關于生產經營的工作措施、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執行不力,導致未能完成生產經營具體考核目標任務的; (三)對市局(公司)、縣局(分公司)其他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推進不力,工作滯后,造成被動局面或未按要求和期限完成工作任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照預定的期限和目標完成縣局(分公司)提出的階段性重要工作任務,影響全局13、工作安排的; (五)工作責任心不強,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要求完成崗位工作目標任務的; (六)在企業規范管理工作中,應當公開的,不按有關規定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全面,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七)補貼政策兌現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不認真履職,對本部門員工出現的執行力問題麻木不仁,聽之任之,不及時糾正處理,致使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各項工作執行和績效考核中被通報批評的; (十)其他因執行不力需要追究的。 第十五條對部門責任追究按以下追究方式進行,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一)責令限期整改;14、 (二)組織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扣發部門績效兌現總額。 第十六條對員工責任追究按以下方式進行,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扣發績效兌現; (六)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以上; (七)調整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八)免職、責令引咎辭職、降職; (九)黨紀政紀處分; (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對部門及其員工進行責任追究,由縣局(分公司)工作督查督辦考核組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報經縣局(分公司)討論通過后,予以實施。涉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扣發績效兌現、影響年度考核檔次的,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處理的,由縣局(分公司)監察科、辦公室按照相關程序共同實施。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縣局(分公司)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執行,之前實行有關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縣局(分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