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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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36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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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第三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母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對外提供擔保,不相互提供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四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2、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節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第五條 被擔保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和財務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較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二)被擔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擁有的資產提供有效的反擔保。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均由母公司審批: 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第三節 對外擔保的審查第七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母公司審議。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第八條 申請擔3、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節 擔保合同的簽訂第九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或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一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會或授權代表簽訂。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4、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備案。第五節 對外擔保的監督與檢查第十三條 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權由內審人員行使。第十四條 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 擔保決策程序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行為;(二) 為公司以外企業擔保是否進行風險評估;第六節 附 則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第十七章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5、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第三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母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對外提供擔保,不相互提供擔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四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節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第五條 被擔保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營和財務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較大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 (二)被擔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擁有的資產提供有效的反擔保。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均由母公司審批: 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作為新的對外6、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第三節 對外擔保的審查第七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母公司審議。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第八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節 擔保合同的簽訂第九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或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一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會或授權代表簽訂。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備案。第五節 對外擔保的監督與檢查第十三條 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權由內審人員行使。第十四條 擔保業務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 擔保決策程序是否正確,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行為;(二) 為公司以外企業擔保是否進行風險評估;第六節 附 則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