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員虛擬股權激勵制度及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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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38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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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員虛擬股權激勵制度及實施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公司骨干人員的激勵與約束,使公司人員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公司人員和公司發展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或公司)決定實施公司人員股份(以下簡稱虛擬股或分紅)權激勵計劃。第二條 公司依據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人員虛擬股權激勵制度管理辦法、公司股東通過的關于建立公司人員虛擬股權激勵制度2、的方案及關于建立公司人員虛擬權激勵制度以及組織實施、組建薪酬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制定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人員虛擬股權激勵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或本細則)。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分紅權激勵是指公司根據每年業績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業績目標的情況下,從每年凈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專項激勵基金,按照個人崗位分配系數和績效考核系數,以長期激勵形式獎勵給公司的骨干人員。第四條 本細則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員會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工作依據。第五條 實施分紅權激勵的原則:1. 對公司人員的激勵應與公司的經營業績掛鉤;2. 按勞分配與按采購要素分配相結合;3. 短期利益與長期相結合;4. 堅持先考核后兌現;第二章3、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實施流程第三期40%第二期30%第一期30%發放公示分配激勵基金擬定年度分紅權激勵基金分配方案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計劃核算和提取激勵基金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計劃核算和提取激勵基金考核確定激勵崗位和對象確定激勵崗位和對象設定業績目標和激勵基金提取比例制定年度分紅權激勵計劃第三章 分紅權激勵制度對象的確定第六條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激勵對象是公司的核心人員.第七條 薪酬管理委員會根據公司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變化情況,可在本細則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激勵對象,并在年度分紅權激勵計劃(見附件1,以下簡稱年度計劃)中提出當年度具體的激勵崗位和激勵對象名單。年度計劃制定后進入公司的4、新員工如果符合第六條所列條件,薪酬管理委員會可以調整當年度的年度計劃,將其列入激勵對象范圍。對已確定的激勵對象,均由公司與激勵對象分別簽訂分紅權激勵協議。第四章 業績考核指標、業績目標的確定第八條 公司以年度凈利潤作為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的每年業績目標為下列第 項(供選擇):1. 年度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0 %(含10 %);2. 年度凈利潤不少于上一年度凈利潤的10%(含10%);“凈利潤”為公司年度實收營業收入扣除相應的經營成本支出(購置設備、原材料、配件、租賃場所、支付水電等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一個考核年度(下文所提“5、每年”,均指每個考核年度)。公司以2015年度為本細則的首次業績考核年度。上述業績目標作為確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紅激勵基金的基準指標第九條 若某一年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且薪酬管理委員會認為年度凈利潤目標需調整,則可在年度計劃中提出新的年度凈利潤目標,如果調整后的年度凈利潤目標值低于10%,則須由董事長重新審議通過后才能執行。第十條 第個考核年度期滿后30天內,由薪酬管理委員會組織財務部門考核是否實現公司業績目標。公司業績目標實現的,開始實施當年度的分紅權激勵,向激勵對象授予分紅權激勵基金,業績目標未能實現的,不得授予分紅權激勵基金。第十一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由董事長審議決定后可對公司業績目標做出6、相應調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對利潤的影響:1. 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辦法發生重大變更;2. 國家稅收政策直接導致公司的稅收發生重大變化;3. 國家經濟環境、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等的重大變化直接對公司產品的市場和價格產生重大影響;4.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公司正常經營;5. 發生管理人員職責范圍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風險;第五章 激勵基金核算、提取及處理方法第十二條 在實現公司業績目標的情況下,按照公司當年度凈利潤的 %核算和提取分紅權激勵基金。第十三條 若某一年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且薪酬管理委員會認為激勵基金提取比例需調整,則可在年度計劃中提出新的激勵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調整后的激勵基金提取比例高于7、 %或低于 %,則須由董事長重新審議通過后才能執行。第十四條 激勵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經營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條 激勵基金總數核算公式為:F = X * R其中F: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X:本年度凈利潤;R:本年度激勵基金的提取比例;第十六條 綜合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擔任崗位的重要性和個人績效評估結果,分別確定崗位分配系數和績效考核系數,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勵基金。第十七條 個人績效評估由薪酬管理委員會根據本細則第六章的績效考核辦法對激勵對象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基金崗位分配系數不得高于當年激勵基金總量的 %。具體崗位分配系數如下:序號崗位人數崗位分配系數1234568、注:上述崗位分配系數為初設,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設定第十九條 激勵對象可分配激勵基金數計算公式:FAT=F*GWi*JXi*(1-T)其中 FAT:激勵對象稅后可分配所得的激勵基金;F: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GWi:第i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基金崗位分配系數;JXi:第i個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系數;T: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第二十條 當年度未分配激勵基金的處理方法:對依照各激勵對象崗位分配系數(GWi)和績效考核系數(JXi)所計算的各激勵對象稅前可分配激勵基金總數,小于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F)時,余額部分轉入下一考核年度進行激勵基金的再分配。第六章9、 績效考核辦法第二十一條 績效考核原則1. 體現本公司的愿景、宗旨與戰略目標;2. 將公司發展目標和個人發展目標緊密的結合起來;3. 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4. 公正、公平、合理地評估組織和個人績效;第二十二條 績效考核周期:以公司業績目標考核年度為一個周期。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薪管理委員會根據激勵對象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確定績效考核內容,包括工作太度、工作能力、團隊精神、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績效考核,其中工作績效、團隊精神是重點考核內容。第二十四條 對工作業績的績效考核指標與該崗位的工作性質密切相關,通常包括財務類指標,如凈利潤、投資回報率等;經營類指標,如市場份額,新業務收入點公司總收入比10、重等;管理類指標,如流程規范性、員工滿意度等;技術類指標,如產品知識專業度、技術解決方案、新產品市場開發度等。第二十五條 具體各崗位的績效考核辦法,由薪酬管理委員會設計制定。第二十六條 按年年末,根據年初確定的考核內容,進行個人績效評估,根據考核得分結果確定績效考核系數,并將績效考核系數作為計算激勵對象可發配分紅權激勵基金數額的一個依據。第七章 激勵基金的分配與發放第二十七條 按本細則第三章產生的分紅權激勵計劃激勵崗位名單和本細則第五章的激勵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處理方法,由薪酬管理委員會建立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附件2)第二十八條 薪酬管理委員會綜合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擔任崗位的重要性(崗11、位分配系數)和個人績效評估結果(績效考核系數),擬訂年度分紅權激勵基金分配方案(附件3,以下稱分配方案),確定各激勵對象當年可分配激勵基金,并將分配方案向激勵對象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3天,公示期內,激勵對象如對分配方案有異議,可在公示期滿后3天內提出,由薪酬管理委員會對異議進行核查,最終分配方案以薪酬管理委員會核查結論后為準。最終分配方案確定后由激勵對象在分配方案上簽名確認。第二十九條 對激勵對象當年可分配的激勵基金,按照3:3:4的比例分三期發放:第一期發放30%,于當年分配方案確定后 日內發放;第二期發放30%,于下一考核年度期滿當月工資發放日同時發放;第三期發放40%,于下下個考核年度期12、滿當月工資發放日同時發放;在分期發放可分配激勵基金時,激勵對象應不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分配資格喪失的情形,否則,公司有權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勵基金的分配資格。第三十條 激勵對象在領取可分配激勵基金時,由薪酬管理委員會在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中作相應記錄,并由激勵對象簽名確認。第八章 特殊情況下分紅激勵制度的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條 激勵對象喪失激勵基金分配資格的情形任職期內,激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薪酬管理委員公有權決定取消其根據本細則第七章已獲分配的全部激勵基金,由其將已獲分配的激勵基金全數返還給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勵基金的分配資格。1.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2. 勞動合同期未13、滿,未獲公司同意,擅看自離職或辭職的;3. 違法勞動法等法規規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辭退、解雇的;4. 嚴重違反公司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5. 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6. 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第三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激勵對象不再參加當年度的激勵基金分配,已分配尚未發放的激勵基金仍按本細則規定的發放期限發放:1. 勞動合同未滿,激勵對象申請離職,公司同意時;2. 勞動合同未滿,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而解聘時;3. 勞動合同期滿,若公司提出不再簽約時;4. 激勵對象退休;5. 激勵對象因工作需要調離公司是;第三十三條14、 激勵對象在任期喪失勞動能力、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薪酬管理委員會在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上作相應記錄,激勵對象可分配的激勵基金可立即兌現,原則上分紅基金不允許他人代領,但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激勵對象的代理人、繼承人代辦必須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草案由董事長負責解釋,執行后由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條 經董事長批準的實施細則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執行,除非實施細則的條款發生變動或薪酬管理委員會激勵對象的崗位名單、業績目標等進行了調整。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的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重大變更、完善、終止和取消,均應公司薪酬管理委員會同意。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長可以決議方式終止實施細則:1. 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終止的情況;2. 因經營虧損導致停止營業、破產或解散等重大經營困境;3. 股東會通過決議停止實施分紅權激勵制度;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所有人員均無權轉讓或出售,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原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