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計核算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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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4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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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會計核算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好,充分發揮效能,并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有的會計核算單位。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第2、四條 固定資產的分類(一)固定資產按其財務核算分為以下七類:l、房屋及構筑物;2、施工機械;3、運輸設備;4、儀器及試驗設備;5、生產設備;6、辦公設備;7、其他固定資產。(二)固定資產按其使用對象不同分為以下兩類:1、公司行政用固定資產:指公司及下屬單位用于行政辦公的,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2、公司生產用固定資產:指公司及下屬單位用于施工生產的,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體系第五條 公司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歸口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一)資產管理部負責公司固定資產全面管理的職能:l、領導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并指定資產管理員;2、負責3、編制全年資產購置及處置計劃:3、負責對固定資產采購、處置的程序審核與報批;4、負責組織設備的驗收與調撥工作;5、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和檔案,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和存放地點,統一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目錄,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規范的日常管理;6、監督、檢查、指導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和管理;7、負責組織固定資產盤點。(二)公司財務部門擔負本單位固定資產核算和監督職能:1、財務部建立固定資產價值總帳和明細帳,核算固定資產價值及折舊;2、監督本單位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和處置工作;3、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會計核算工作,按月與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核對,確保帳、卡、物、數量、金額相符;4、4、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完成固定資產的盤點工作;5、及時向公司提交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的意見及建議。(三)資產管理員主要職責如下:1、負責編制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增加和處置的報批申請書;2、負責對本單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的卡片管理,完整準確填寫固定資產臺帳和檔案;3、根據公司批文負責或參與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及處置工作;4、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維護和清查統計等工作。第六條 公司機關行政辦公設備以辦公室日常管理為主,資產管理部配合。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第七條 為充分發揮公司固定資產的使用價值,遵循以調劑為主,購買為輔的原則。第八條 公司固定資產的增加主要形式為購入和新(擴)建專項工程形成。公司下屬單位固定5、資產的增加主要表現為公司調撥和下屬單位自購兩種。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調撥(一)調撥工作由資產管理部統一管理,下級單位不得擅自調撥;(二)調撥價格以市場租賃標準為依據,雙方協商及確認;(三) 資產調撥經審批后,由財務部門辦理財務核算。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一)行政用固定資產購置的審批權限及流程:l、單價十萬元(含)以下的,由使用部門向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2、單價十萬元以上的除經上述流程外,應增報董事長審批。(二)生產用固定資產購置的審批權限及流程:l、購置單價十萬元(含)以下的,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向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單價十萬元以上6、的下屬單位不得購置,所需設備只能向公司申請調撥租賃。2、項目資金原則上用于項目生產。用項目資金購置固定資產的,其購置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同時要履行報批程序。3、公司購置生產用固定資產單價十萬元以上的,由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總及總經理審核,上報董事會批準。4、購置單價二十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進行投資可行性分析。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和登記、入帳手續:()固定資產到貨后,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采購人員和使用操作人員共同依據合同驗收,并填寫驗收單和固定資產卡片、發票一起交財務入賬。(二)驗收中出現問題由采購人員辦理退換貨事宜。(三)資產管理部和使用單位都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7、登記固定資產臺帳,并定期核對。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日常管理要求(一)資產管理員應按一物一卡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依據卡片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和檔案。(二)資產管理員應定期清查,保證帳、卡、物相符。(三)資產管理員應對固定資產定期檢查、定期維護,保證固定資產正常使用和運行。(四)固定資產領用應辦理出入庫手續。(五)固定資產使用人應負責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固定資產,使固定資產在完好狀態下運行。(六)發現故障或損壞時,由使用人上報資產管理員,資產管理員進行評估并詢價后并報相關負責人審批,獲批準后由資產管理員負責組織專業人員維修。(七)資產管理員負責未領用固定資產的保管和維護。第十三8、條 資產維修的審批權限及流程l、行政用固定資產維修(1)維修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2)維修費用在2000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向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10萬元以上的除經上述流程外,應增報董事長審批;20萬元以上要進行維修可行性分析。2、生產用固定資產維修(1)維修費用在4000元以下的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批。(2)維修費用在4000元(含)以上的,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向資產管理部提出申請,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計價標準固定資產計價標準按固定資產取得的方式分別確定:(一)購入的固定資9、產,其取得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安裝調試成本、包裝費、運輸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相關稅費等。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支出,應通過在建工程歸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入固定資產,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發生的工程成本應通過在建工程歸集,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其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三)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10、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第十五條 折舊的計提范圍(一)下列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1、所有在賬的房屋和建筑物;2、生產和非生產用的各類機器設備、大型工器具等;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4、車間內替換使用的機器設備;5、租出固定資產;6、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二)下列固定資產不提取折舊:1、未使用的固定資產;2、閑置的固定資產;3、在未正式交付生產使用以前,進行試車的固定資產;4、通過局部輪番大修實現整體更新的固定資產、道路、廣場、地坪等;5、已滿規定折舊年限,并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及未提足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6、連續停工(不包括大修理停工)一個月以上的裝置和基本上處11、于停產的設備,經公司審查批準后,停提或減半提取折舊;7、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8、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它固定資產。第十六條 折舊的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從開始使用的次月提取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應提取折舊。施工機械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快速折舊,其他固定資產采用平均年限法折舊。序號固定資產類別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殘值率年折舊率1房屋建筑物3010%3%2運輸設備85%11.875%3施工機械85%25%4生產設備85%11.875%5儀器及試驗設備55%19%6辦公設備53%19.4%7其他53%19.4%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處置指對不需用、報廢、損毀的固定資產經12、公司批準進行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有銷售、報廢。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 (一)公司行政用固定資產,單項價值十萬元以下的,使用單位提出處置申請,報資產管理部初核,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單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另報董事長審批。(二)公司生產用固定資產,使用單位提出處置申請,報資產管理部初核,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單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另報董事長審批。(三)對閑置設備應及時處理,提高使用效率。第十九條 嚴格處置資產的登記、入帳手續。固定資產處置由資產管理員執行,財務人員、單位負責人共同監督。財務部門根據已經批準的處置申請表,開具發票及收款,并對固定資產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第八章 固定資13、產的盤點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盤點(一)盤點包括季度盤點、年末盤點、不定期抽查盤點。(二)季度盤點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員組織,在季度最后一個月的30日前完成。年末盤點由資產管理部組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定期抽查盤點由資產管理部根據需要組織實行。(三)年末盤點由資產管理部統一安排,固定資產下屬單位根據清查要求編制有關的盤點表及盤盈、盤虧、報廢等申報表及時報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部根據需要實行抽查。(四)資產管理部有權對下屬單位組織不定期抽查盤點。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清查中發現盤盈、盤虧等情況,必須及時查明原因,由使用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審核,報資產管理部,經分管副總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獲批準后交財務轉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第九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資產管理部組織制定,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定期評估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發現制度本身存在問題,應及時組織予以修訂。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