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公司員工獎勵與處罰條件標準與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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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51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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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樂器公司員工獎勵與處罰條件標準與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根本利益,建設具有鮮明特色的“XX企業文化”,為健康的管理環境和工作環境提供紀律和制度保證,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司以“信譽第一、用戶至上”為經營宗旨;員工隊伍是在“至善至美XX樂器”企業理念下集合起來的優秀團隊;公司員工應知崇高、知廉恥、知榮辱,懂規矩、守紀律,自律、自強,與企業榮辱與共。第三條 尊重公司就是尊重自己,維護公司利益就是維護自己利益,自愿遵守、認真執行企業一切規章制度和本條例規定是對員工2、的基本要求;不認同企業理念、經營宗旨與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不得進入“XX團隊”。公司實施“獎勤罰懶、優勝劣汰”的工作考核制度。第四條 獎懲原則1、有功必獎:企業崇尚科學、崇尚文明、崇尚勞動、崇尚公平;員工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講社會公德與職業道德;公司鼓勵員工關心企業,互相監督,共同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對在上述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和集體給予表揚和獎勵;2、有過必罰:公司不許員工損害國家、社會、公司和他人的利益、違犯和破壞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允許有特殊員工和特權的存在;不許私自接受外單位、顧客的禮品或好處;不許對工作不負責任;不許明知故犯、互相包庇。公司對違法、3、違規、違章、違紀行為給予懲戒和處罰;3、公司規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二、獎 勵第一節 獎勵的分類第六條 獎勵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二者可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并用。公司設創新獎、創效獎、道德獎、培育獎、工作突出獎、安全獎、合理化建議獎、見義勇為獎、優秀員工獎、總經理特別獎等,各方面表現突出均可獲獎。第七條 精神獎勵的分類1、通報表揚2、記功3、記大功4、授予榮譽稱號第八條 物質獎勵分七檔:分別為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及1000元以上。第二節 獎勵的條件和標準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1、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工作效率4、工作質量、維護規章制度、修舊利廢、降低消耗等方面做出成績者;2、經營、管理有方,取得突出成績者;3、創新、創效、解決難題,為公司經營發展做出成績者;4、在人品、道德、責任等個人修養方面,表現突出者;5、積極提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有成效者;6、維護公司財產,排除重大隱患,減少損失者;7、主持正義,抵制歪風邪氣,揭發壞人壞事,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等方面作出成績者;8、維護國家政策、法令、法律,事跡突出者;9、其它方面表現突出和做出成績,應當給于獎勵者。第十條 根據受獎者事跡、成績及其作用和影響大小,實施獎勵。獎勵標準為:1、表現突出,做出貢獻者,予以表揚,并可給予50元至300元的獎勵;2、成績5、顯著,有較大或重大貢獻者給予記功或記大功。并可給予300元至800元的獎勵;3、成績特別顯著,有特殊貢獻,堪稱楷模的,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800元-1000元以上的獎勵。第三節 獎勵的程序和權限第十一條 通報表揚、50元(含)以上300元以內物質獎勵由所在部門領導提名,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研究同意后,報副總經理批準。第十二條 記功、記大功、300元至500元物質獎勵由部門領導提名、所在部門評選通過,經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研究同意后,報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準。第十三條 授予榮譽稱號和800元以上物質獎勵由部門領導提名、所在部門評選通過,經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研究同意以后,報總經理批準。第四節 獎勵的實6、施第十四條 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優秀事跡,提出獎勵建議,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獎勵的實施。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召開表彰會,對獎勵情況進行總結。第十六條 公司每年年終進行工作總結,經員工討論、民主評議,評選出優秀員工人選,經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選出先進工作者,給予一定方式的獎勵。第十七條 授予榮譽稱號和800元以上物質獎勵,由公司總經理親自頒獎。 第十八條 獲獎者的事跡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升職的重要條件。三、處 罰第一節 處罰的分類第十九條 處罰分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二者可單獨行使,亦可并用。第二十條 行政處分的分類1、通報批評2、記輕度過失3、記較嚴重過失47、記嚴重過失5、降職(降薪)6、撤職7、辭退或開除第二十一條 經濟處罰的分檔與物質獎勵的分檔相當,所有經濟處罰納入公司專項獎懲基金統一管理使用。第二節 處罰的條件和標準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處罰款10元-50元,記輕度過失一次。1、工作時間聚眾閑聊,大聲喧嘩;看閑雜書籍和報紙;未按規定在指定地點吸煙;2、未按規定辦理離崗登記,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私自外出;3、工作時間打私人電話或因私事會客、化妝、吃零食;4、未按公司禮儀禮節程序要求操作、儀容儀表不整、不按規定著裝和佩帶公司標示、不按規定站位、在工作場所換工裝;5、裝卸商品時野蠻操作;在柜臺、貨架隨意擺放私人物品;商品擺放陳列混亂,不及8、時整理;錯賣、串賣商品;因上貨、記賬等工作不接待顧客;6、違反公司規定浪費水、電;下班前未按規定關閉電器設備;7、不遵守會議紀律、交頭接耳;工作效率低下;8、未按公司禮儀禮節要求接待顧客或因工作不利遭客戶投訴;9、下班后無故在單位逗留或其它方面的不良行為(情節較輕)。第二十三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記較嚴重過失、辭退或開除,賠償損失,并可處罰款50200元。1、與顧客或公司內部員工發生爭執,出言不遜、詆毀他人、故意散布影響團結的不良言論;2、未經許可擅離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睡覺、玩游戲、網上聊天、私人購物等;3、具有不誠實或欺騙行為的,如偽造病假單、報銷單據;4、工作時間喝酒或酒后上崗(經9、領導同意陪同客人除外);5、未經許可將危險物品帶入公司;未按公司防火、防盜、夜間值班等規定操作,造成危險隱患等;6、對工作考核態度不認真、弄虛作假;撿到物品不及時上交或具為己有著;7、對上級指示,有不同意見,雖經陳述但未被采納,而擅自違抗指揮;8、不按工作流程操作、工作弄虛作假,產生不良后果;工作推諉、扯皮,嚴重影響工作;9、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后果較嚴重者;柜臺混亂,環境不潔;10、私自銷售公司產品,擅自收受客戶、顧客定金或押金;從事公司經營商品的第二職業或其他業務;11、在業務交往中,個人行為不當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12、工作人員及值班人員誤崗、脫崗、睡崗、未按規定開、關照明設施;10、13、浪費公司物料或進貨把關不嚴使公司利益受損;14、管理人員未能有效監督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和操作規范進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誤;15、對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或拒絕提供證據、提供偽證者(視情節也可作停止工作或停發工資處理);16、委托他人簽到或受托為他人簽到;考勤員未按規定如實紀錄考勤者;17、私自出車或公車私用;非司機和非指定駕駛員動用公司車輛;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不向及時向領導匯報,擅自處理;18、不服從管理,對管理人員無理斥責,出言不遜,甚至謾罵、威脅管理人員造成不良影響;19、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收取客戶定金、員工押金等費用;20、其它方面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第二十四條 員11、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記嚴重過失、降職(降薪)、撤職、辭退或開除,賠償損失,并可處200元-500元罰款,觸犯國家法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則或未經許可動用公司運輸工具、設備,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使財產遭受損失者;2、出于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財產(含交通工具及其他設備);3、與顧客或公司內部員工發生爭吵、斗毆;煽動怠工,干擾正常工作;故意損害公司、員工及顧客財物;4、在業務往來中,私自收受回扣、手續費;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營業項目,獲取非法利益;5、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未按流程操作,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6、采購人員在12、采購過程中,對產品質量監督不力造成較大產品質量問題或產品嚴重積壓,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7、違反公司電器使用規定,私拉、亂接電線造成安全事故;8、泄露公司商業機密、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公司商業秘密;私自復制、翻印、攜帶、丟失公司核心機密;9、工作中私自截留、挪用公款或隱匿應交公款半月以內;擅自收取顧客款項、好處,不按規定上交公司者;10、傷害他人身體健康;以拘禁或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11、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他人提成;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12、虛假退貨、違反公司銷售管理制度;未經許可,為他人代賣商品,私自外借商品;13、利用工作職權,私自13、接收客戶禮品或貴重物品;私留、私分商品;14、其它方面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二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開除,賠償損失,可并處罰款1000元-3000元,觸犯國家法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1、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員工違章作業,因而發生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2、對已發現的勞動安全設施的事故隱患不采取預防措施,因而發生傷亡事故造成其他后果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發生事故不按規定程序匯報,擅自逃離事故現場;3、嚴重違反工作操作流程,不認真履行職責,私自降低工作質量標準;4、私自偽造、涂改、撕毀、藏匿票據、經營數據及報銷單據;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司財14、產;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挪用公款;6、心術不正、結黨營私、打擊報復、排斥異己,造成嚴重后果和其他有傷風化、違法、犯罪的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7、其它方面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事件或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對與該事件相關的公司各級組織和部門的責任人、負責人、主管上級,以及對該事件負有管理、監督、報告、監察等責任的,視給公司造成的影響、損失及其本人應承擔的責任,給予記輕度過失、較嚴重過失和嚴重過失、降職(降薪)、撤職、辭退、開除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1、員工因個人工作行為不當被報刊等媒體負面報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2、15、處理客戶、員工投訴不當,解決、應對措施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3、對產品質量把關不嚴或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客戶大批次索賠、退貨的;4、與政府及主管部門溝通不利,工作不到位,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形象損失的;5、主管區域、主管業務、主管部門內發生重大事件與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6、法律訴訟應對措施不力,給公司造成損失的;7、其他方面工作不力、發生嚴重違章、違紀、違規、違法事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第三節 處罰程序第二十七條 對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的通報批評、警告處分或處罰款50元以下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決定。各單位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通報批評、警告處分或處罰款100元以下的,可由總校辦公室報總校長、營銷部經16、理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執行,并將處理結果、罰款金額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備案。第二十八條 對一般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記較嚴重過失、嚴重過失處分或處罰款50元至500元,需經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提出意見,報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批準。第二十九條 對于降職(降薪)、撤職、辭退、開除和中層以上領導人的處分或處罰款1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和行政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準。第四節 處罰的實施第三十條 日常處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記輕度過失或罰款5元以上的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各部門主管領導有對本部門員工的建議處罰權,營銷部、總校辦公室在其權力范圍內有處罰的權利。第三十一條 處罰決定采取書面通報形式在每月度員工大會給予17、公布,以達到教育全體員工的目的。員工在三個月內,連續受到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無薪待崗培訓15天;半年內連續兩次受到待崗處分的,予以辭退。員工一年內受到輕度過失處分三次,下年度不調升工資;受到較嚴重過失處分,扣除年終獎50%;受到嚴重過失處分,扣除年終獎80%。第三十二條 罰款從月工資收入中扣除。額度較大(500元以上)者,經有關領導批準,可分期扣款。第三十三條 罰款額度較大,如當事人拒不服從,公司依法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四、附 則第三十四條 員工在年內受到通報表揚一次,可沖抵一次輕度過失;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一次可沖抵一次較嚴重過失。第三十五條 對員工犯有本條例中未列舉的其他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根據事實、情節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關條款處理。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經總經理簽字批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相關條例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