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精準扶貧工作獎懲及對象識別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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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5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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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鄉鎮精準扶貧工作獎懲及對象識別、責任追究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鄉鎮精準扶貧工作獎懲制度【篇一:駐xx鎮石xx村精準扶貧工作隊工作制度】1、上下班制度。全體工作隊員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每月駐村時間不得少于10天。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離崗、脫崗。2、簽到制度。駐村隊員每天在考勤簿上簽到,并做好日志記錄。3、請假制度。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病假,原則上不能超過5天,隊員請假5天以上者,須由隊長批準。4、考勤通報制度。考勤人員負責每月收集匯總出勤情況,并作為考核工作隊員駐村工2、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每月由工作隊向隊員派出單位書面提供駐村隊員在崗情況。1、精準扶貧工作隊由駐村精準扶貧單位派駐隊員組成,每個單位一名工作隊員,隊長實行每年輪流負責制,一期一年,工作隊隊長由輪流牽頭單位領導擔任,工作隊隊員接受派出單位及工作隊隊長領導。2、精準扶貧工作隊隊員原則上與派出單位工作脫鉤,工作期原則上一年。3、精準扶貧工作隊實行隊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隊員分組分片工作包干制和重大事項報告制。精準扶貧工作要依靠鎮、村基層組織,充分發揮黨員和廣大群眾積極性。4、精準扶貧工作總體有規劃、年度有計劃、年終有檢查,半年有督辦,工作隊員原則周一上午駐村集中,隊長安排工作,隊員匯報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和3、本周工作計劃。5、精準扶貧工作隊接受領導小組的指導,定期反映和匯報精準扶貧工作,爭取縣鎮和社會各方面支持,合力攻堅扶貧。6、精準扶貧工作堅持走黨的群眾路線,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基層干部群眾意見,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駐xx鎮石xx村精準扶貧工作隊包村主要任務1、組織領導干部包到貧困戶。2、協助抓好村“兩委”班子建設,指導基層組織加強黨建工作,提高班子能力,興建各類新型合作組織。3、引導市場主體進村帶動產業開發,組織能人大戶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4、科學制定貧困村六年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幫扶計劃。5、培育發展主導產業,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6、完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重點改善人畜安全飲水、道路4、交通、文化娛樂、衛生醫療服務及電訊寬帶進村等條件。7、改善居住環境。推進集中安居搬遷,就地安置和階梯式搬遷等民生工程,與“一建三改”相結合實現村容美化。8、組織開展“三萬”活動、“生態家園建設”、新農村建設。駐xx鎮石xx村精準扶貧工作隊廉潔自律制度1、工作隊隊員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市縣委有關廉潔從政的意見。2、駐村扶貧工作期間,工作隊員不接受村民宴請及農村土特產品。3、自覺遵守工作隊財務管理及公共物品使用規定,不向單位或企業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4、奉公守法守紀,不參與賭博,不利用職權為身邊親友謀取利益。xx工作日中午不飲酒制度。5、遵守黨的群眾紀律,加強與村組干部5、人民群眾的交流,不做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6、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駐xx鎮石xx村精準扶貧工作隊財務制度1、按程序嚴格審批財務支出。工作隊正常經費開支,按下列程序審批:實行隊長一支筆審批制,各項經費開支必須遵循先請示、再審批、后開支的原則。2、嚴格財務管理。工作隊需購買的辦公用品和其他物品,要按質優價廉的原則,先列出購買計劃,由副隊長審核,匯報隊長同意后,指定具體承辦人,同意購買,登記領用。凡未經報告、審批而擅自開支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3、嚴格其他開支管理。工作隊員下班或離開辦公場所要隨手關電、關水、關電腦,節約用電用水。辦公設施損壞、用電設備維修等事宜,經隊長批準后,統一辦6、理。【篇二:精準扶貧工作手冊】威寧xx精準扶貧對象識別操作手冊xx年二月威寧xx精準扶貧對象識別操作手冊為全面客觀地掌握貧困對象的經濟狀況,精準確定扶貧對象,有針對性的實施“六個到村到戶”精準扶貧措施,將貧困對象識別程序、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測算方式方法擬定成冊,以便開展工作和廣大群眾了解。第一部分貧困對象的識別程序1、在識別工作啟動之前,鄉鎮精準扶貧工作干部先指導群眾嚴格按照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測算方式方法(本手冊第二部分)預測自家的人均純收入,測算過程中要嚴格保證測算的客觀真實。2、農戶測算結果按照2011年不變價計算,人均純收入高于2300元的為非貧困對象,人均純收入低于2300元的,農戶可向戶7、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同時填寫貴州省農村貧困農戶申請書。3、農戶自測工作結束后,由縣委精準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成立入戶調查小組進村入戶對自愿申請的對象家庭開展經濟狀況調查和勞動能力認定。4、依據調查結果,以村為單位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對申請農戶逐戶審核評議,如果本村申請農戶數超過指標的,通過人均純收入由低向高來確認貧困對象(人均純收入相同的可并列),由與會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后,在村公所和本村人員聚集地進行為期五天的一榜公示。5、一榜公示期滿后,鄉鎮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要牽頭組織鄉鎮干部,對村級民主評定出的對象進行回訪、核查,根據回訪結果,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級上報名單集體研究同8、意匯總后,進行為期三天的二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以正式文件報縣扶貧辦審批備案。6、縣扶貧辦對鄉鎮上報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后,將下達批復文件,并在網上進行三榜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及時開展建檔立卡工作。第二部分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方法及構成農民人均純收入,指農村住戶當年從各個來源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所發生的費用后的收入總和按照人口平均后所得的收入。通俗地講就是毛收入減去相應生產成本后除以人口數。一、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方法1、計算公式:公式一(常用):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稅金和上交承包費用-調查補貼-贈送親友支出)/農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公式二:農民人均9、純收入=農民人均現金純收入+農民人均實物純收入。2、公式指標解釋: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的總收入指調查期內農村住戶和住戶成員從各種來源渠道得到的收入總和。特別注意,總收入是未扣除生產費用的收入。就威寧縣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農業收入:本年糧食產量(除去賣掉的部分)折算成農業收入,加上出售農產品得到的收入。(2)牧業收入:出售牧業產品得到的收入。(3)工資性收入:主要包括打工收入,行政、企事業單位工資。(4)第二產業收入:主要包括建筑業收入。(5)第三產業收入:主要包括做生意所得收入。(6)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a.救濟金、救災款、撫恤金;b、政府各項補貼。家庭經營費用支出10、:即從事生產經營和非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費用。農業上:種子、肥料、農藥、農業上雇傭幫工費用、運輸費用、農業上用電費、農業上用柴油或汽油費用、農業器械購買或維修費用、地膜等。根據多年統計數據分析,農業生產費用平均占農業總收入的40%。牧業上:購買種畜、周轉畜費用、飼料、獸藥、幼畜、幼禽、種蛋、雇工費用等。根據多年統計數據分析,牧業生產費用占牧業總收入的70%。建筑業:主要包括從事建筑業所需工具、器械費用等。做生意:主要包括購入產品成本、雇工費用、運輸費用、租借場地費用等。稅金和上交承包費用:稅費主要指工資性收入中的個人所得稅,做生意所繳納的工商管理等稅費。承包費主要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上交的土11、地承包費。農民人均現金純收入:組成結構和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一樣,計算的是統計周期類的所有家庭成員得到的全部現金收入,未將統計周期類得到的實物(包括糧食產量(不包括賣出獲得現金的部分)、從單位或雇主得到的實物、從政府部門或組織得到的實物等)計算在內。農民人均實物純收入:主要是將統計周期類(一般為全年)的家庭的糧食產量(扣除賣成現金的部分),從單位和雇主處得到的實物,從政府和組織得到的實物等按照一定的價格公式折算成收入。【篇三:精準扶貧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精準扶貧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精準扶貧工作的監督檢查,切實把精準扶貧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同步小康戰略的穩步推進,根12、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四川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指的精準扶貧工作,是指各級黨多政府通過政策、資金、物資、智力、服務等方式,幫助扶貧殊石象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精準扶貧工作中,各級黨組織、部門(單位)及其黨員、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追究責任。第三條本暫行辦法適用于下列單位和人員:(一)各級黨組13、織和黨員;(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四)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含村居兩委成員);(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精準扶貧工作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第二章責任追究的情形第五條在建檔立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未及時召開會議或下發文件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精準扶貧工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二)建檔立卡統計數據信息不準確或不詳實的;(三)識別的貧困戶不符合標準或掌握信息不全14、面的;(四)識別貧困戶程序不規范,申請(推薦)、評議、審查公示、審核公示、審定程序不到位,或未進行公示、公告,造成不該納入建檔立卡對象而納入或該納入建檔立卡對象而未納入的;(五)對群眾舉報不復核,造成情況失實,或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上報虛假材料的;(六)濫用職權,優親厚友的;為精準扶貧擅自拆戶、分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未建立健全扶貧對象動態管理機制,完善貧困村、貧困戶檔案信息的;(八)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第六條在規劃、措施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天制定本行政區域精準扶貧規劃的,或規劃脫離區域實際情況的,或與全縣的整體規劃和產業發展嚴重背離的;(二)未晴準對15、接貧困群眾現實需求,準確對應到扶持生產和就業一批、移民搬遷一批、醫療救助一批、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災后重建一批“五個一批”中,或天對具有多項致貧原因的貧困對象,實行“五個一批”政策疊加扶持的;(三)未逐村逐戶量身定制扶貧規劃,或扶貧規劃簡單粗糙、不切合實際,不能使貧困戶真正脫貧的;(四)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選址不科學,搬遷規模不合理,不符合群眾意愿的;(五)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教育、科技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建設不力的;(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第七條在項目管理過程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在項目曰報方面,不依據農村精準扶貧規劃和扶貧對象急需解決的問題和困難編制項目;項目申報程序16、不規范,天經過充分論證;虛構或偽造項目的。(二)在勘察設計方面,沒有勘察設計資質而從事應進行專業勘察設計的;勘察設計不能滿足施工需要,致使邊施工邊設計的;勘察設計成果資料不向項目業主提交的。(三)在招投標方面,依法依規應當實行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而不招標、不比選、不履行政府采購的;不依法依規核準招標和采購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的;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施工單位采取違規變更項目經理、主要技術人員等方式轉包、分包、掛靠而不予制止或有效糾正的;項目業主、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相互串通的;不按招標、一比選、政府采購確定的內容簽訂合同的;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17、規模、改變建設內容的;設計和施工變更不按規定程序報批的。(四)在施工組織管理方面,弄虛作假騙取增加投入的;未按規定嚴格審查施工設計而批準施工許可的;未按設計施工二而造成工程質量重大偏差的;發現安全生產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五)在項目驗收方面,未按規定及時交付驗收、工程決算、竣工結算的;驗收責任人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的;未妥善保管項目檔案資料而造成缺失、損毀的。(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第八條在資金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滯留、截留、挪用、擠占和套取精準扶貧資金的;(二)未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確保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三)對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合規18、報賬手續完備,天及時撥付資金的;對報賬要素不全、手續不完備的扶貧項目予以報賬或撥付資金的;(四)提供不完整、虛假和無效的報賬憑證的;(五)扶貧資金管理不到位、天有效落實績效評價制度的;(六)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第九條在駐村幫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應選派而天選派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的;(二)駐村工作隊和結對幫扶人存在掛名等形式主義,工作履職不到位的;丫節(三)駐村“第一書記”有下列情形的:二1違反政治紀律、工作紀律,履行“第一書記”職責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2任職期間與選派單位工作天完全脫鉤,掛名不出征,每月在村時間低于15天的;3不服從駐村所在鄉鎮黨委日常管理的19、;4到村任職期間,天將黨組織關系轉入任職村的;5工作不在狀態,效率低下或執行不力,貽誤工作的;6執行上級決策搞變通,欺上瞞下,影響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的;7任職期間,天按規定完成扶貧工作目標任務,對扶貧攻堅謀劃不力,履職不到位的;8指導和協助村“兩委”開展工作不力,推誘扯皮,拉幫結派,影響村“兩委”班子團結和諧的;9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貪贓枉法,謀取私利,損害群眾利益,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10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強令或授意實施違紀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11對群眾信訪、突發事件等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不良影響的;二12發揚民主不充分,搞“一言堂”,隨意表態,擅自決策20、,導致群眾利益受到損害,影響惡劣的;森13民主測評滿意度低,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14其他需要問責情形的。(四)掛聯單位不重視掛聯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未達到一月到貧困村一次研究工作的;(五)鄉鎮黨委、政府重視不夠,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未掛聯貧困村的,駐村干部工作不力的;(六)鄉鎮、村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的時間實現脫貧“銷號”的;(七)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第三章責任追究的處理第十條追究黨組織和單位責任的,由該單位的上級黨組織、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或者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調查和處理;追究個人責任的,由同級黨組織、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干部管理權限依法調查和處理。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一)直接責任,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點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后果起決定性作用而應負的責任;丁(二)主要領導責任,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