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機構辦事處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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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61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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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集團機構、辦事處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并保障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現內部審計經?;?、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在加強內部控制管理、促進企業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被審計對象,特指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2、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具體包括監督被審計對象的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及企業經營狀況,監督被審計對象預決算執行和財務收支,評價重大經濟活動的效益等行為。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五條 公司股東會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經3、股東會審議通過。公司股東會及其全體成員應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六條 公司設立審計部,公司審計部成員由股東會任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會計專業人士。第七條 公司審計部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對公司經濟活動進行系統的內部審計監督。審計部對股東會負責,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公司內部應公開審計人員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 第九條 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的領導之下,不得與財務部合署辦公。第十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4、辦事處應當配合 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部的工作。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行使職權,被審計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破壞或者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總體要求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5、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股東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 公司審計部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三)協助公6、司其他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執行董事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第十七條 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蚪杩?、關聯交易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公司領導的部署,組織安排審計工7、作。審計工作應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 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公司審計部的具體職責為: 1、財務審計:包括資產審計、費用成本審計、投資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的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2、內控審計:包括資金、物資、采購等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公司內部管理控制系統及執行國家財經法規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8、司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3、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品采購合同、對外擔保合同、借款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4、離任審計:公司所屬各部門、控股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人員離任或調任的,負責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5、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6、經濟效益審計:對外擔保、投資、借款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7、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8、公司股東會或執行董事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第十九9、條 審計部的主要工作范圍為:1、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3、對資金、財產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檢查。4、對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會計報表、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并簽署意見。6、對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7、對嚴重違反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8、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 9、辦理股東會、執行董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10、,并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審計部應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股東會同意并經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審計檔案除公司審計部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11、嚴格的保密制度。第四章 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力第二十二條 在審計管轄的范圍內,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有:1、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2、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3、審核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財產,監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4、參加股東會會議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部門的例會; 5、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6、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股東會和執行董事;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向股東會和執行董事提出處理的建12、議;7、對阻撓、破壞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和人員,報股東會、執行董事核準并經執行董事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資料、凍結資產等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8、經股東會、執行董事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1、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公司發展需要和股東會的部署,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股東會、執行董事批準后制定審計方案。2、確定審計對象和審計方式。3、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發出書面審計通知書,經股東會批準的專案審計不在此列。413、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實物,向有關部門或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記錄審計工作底稿。5、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審計對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后,應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股東會。6、對重大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股東會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7、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申訴,執行董事接到申訴十五日內根據權限做出處理或提請股東會審議。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審計部復審并經執行董事確認后提請股東會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14、經執行董事審批,可以暫停執行。8、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應在每季度結束后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一次綜合審計,平時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重大事項進行不定期審計,每季度應就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至少向執行董事報告一次,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執行董事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第二十六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15、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執行董事報告。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對外投資、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16、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擔保項目的可行性、風險和收益,并跟蹤監督進展情況;第三十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擔保風險是否17、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可實施性和安全性;(四)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是否回避表決;(三)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四)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五)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18、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六)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第三十三條 審計部應當在公司業績公布后,對業績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六章 內部審計部門的建議權及責任第四十條 審計部對模范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可以向股東會、執行董事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19、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向股東會提出給予內部處分、追究經濟責任的建議: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4、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向審計部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員工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股東會可給予內部處分、追究經濟責任: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股東會審議通過。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