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電氣操作管理制度目的職責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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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68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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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生產電氣操作管理制度(目的、職責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 目的加強電氣設備及用電管理減少事故發生保障生產順利進行。2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與電有關之活動。 3 參考文件電氣設備安全設計準則(GB4064-83)手持電動工具之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93)電器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6)4 術語4.1 電氣設備:是指生產、傳輸、分配、消耗電能量及信號之設備。4.2 電氣安全:是指電氣設備本身及2、與其相關之人員、財產安全。4.3 變電所:是指公司內10KV受電、配電、變電之工作場所。4.4 主配電房:是指接受廠外來電之場所。5 管理職責5.1. 設備及設施部負責依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建立本公司電氣設備及相關用電EHS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全公司安全用電使用情況。5.2. 設備及設施部負責對供配電設備、線路、移東式電氣設備、臨時用電線路、電氣試驗臺(站)等電氣設備設施按本規定之要求實施EHS管理。5.3. 相關用電部門嚴格按本規定執行用電管理。6 管理內容和要求6.1 電氣設備分爲高壓和低壓兩種:6.1.1.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250伏以上者;6.1.2.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250伏以下者3、。6.2 電氣工作人員之基本規定6.2.1 從事電氣設備維護、檢修等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沒有職業禁忌癥或生理缺陷。6.2.2 從事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經國家相關勞動部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電工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6.3 與地區供電部門進行停、送電聯系,按其相關規定進行。6.4 停、送電管理制度6.4.1 停送電作業由設備及設施部責責管理。6.4.2 凡涉及變電所(或主配電房)之停送電必須填寫電氣工作票,并注明停送電時間、內容、聯系人、審批人,嚴禁采用估時或其他不安全之方式聯系停送電事項。6.4.3 執行電氣工作票進行維修、檢查、預試工作,工作責責人應按本規定6.6條辦理工作許可、工作延期、工作4、終結等手續。6.4.4 下列工作必須使用電氣操作票:6.4.4.1 所有高壓倒閘操作;6.4.4.2 涉及低壓進線之操作。6.4.5 每張電氣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工作任務:6.4.5.1 電氣操作票應填寫設備之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6.4.5.2 電氣操作票應用簽字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改動應由改動人簽名并通知相關人員),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供配電系統之接線圖核對操作步驟,并分別簽名,高壓倒閘和市電、廠發電相互轉換等復雜操作須總務部機電課電氣主管簽名。6.4.5.3 電氣操作票應編號,作廢之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已操作之電氣操作票應在備注欄注明“已操作”之字樣,已5、完成(含作廢)之電氣操作票應保存3個月以上。6.4.6 電氣操作票在操作時必須二人同時執行,并執行“唱票制”、“監護制”。6.4.6.1 “唱票制”即監護人準確、清晰地發布命令,操作人復誦無誤后執行。每操作完一項,確認無誤后在電氣操作票上打“”。6.4.6.2 “監護制”即由操作人填寫電氣操作票,監護人復核;操作者在前操作設備,監護人在后檢查操作,確認無誤。6.4.7 在辦完送電手續后,嚴禁對該電氣設備或線路進行任何檢修操作。6.4.8 遇到人身觸電危險,值班人員必須迅速關斷電源,處理電氣設備或線路故障,事后進行記錄通報主管部門。6.4.9 與地區供電部門進行停、送電聯系,按其相關規定進行。66、.5 變配電所工作之基本要求6.5.1.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值班責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6.5.2. 巡視工作時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作業;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保持0.7m之安全距離。6.6 保證安全之組織措施6.6.1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之組織措施:6.6.1.1. 工作票制度6.6.1.2. 工作許可制度6.6.1.3. 工作監護制度6.6.1.4. 工作間斷、轉移、終結制度6.6.2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凡涉及變配電所或主配電房停送電之工作,必須填寫電氣工作票。6.6.3 電氣工作票用簽字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三份,應正確清楚7、,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并在修改處簽名。三份工作票中一份由工作責責人收執,一份交由值班責責人員,一份執行完任務后由工作責責人交安全人員。值班操作人員之工作票應保存3個月。6.6.4 事故搶修、市電突然斷電后緊急送電可不用工作票,但應在記錄本中詳細記錄,并在工作開始前做好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責責監護。6.6.5 工作票簽發人必須是設備及設施部電氣主管,須熟悉本公司配電網絡;工作責責人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爲操作人。6.6.6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之安全責任:6.6.6.1 工作票簽發人:6.6.6.1.1. 工作必要性;6.6.6.1.2. 工作是否安全;6.6.6.18、.3. 工作票上所填寫之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6.6.6.2 工作責責人(監護人):6.6.6.2.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6.6.6.2.2.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6.6.6.2.3.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標準;6.6.6.2.4. 責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人員所做之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6.6.6.2.5. 工作前工作人員之安全事項;6.6.6.2.6. 工作人員變動是否合適。6.6.6.3 工作許可人6.6.6.3.1. 責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6.6.6.3.2. 工作現場布置之安全措施是否完善;6.6.6.3.9、3. 責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之危險;6.6.6.3.4.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如有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6.6.6.4 安全人員6.6.6.4.1. 責責督促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之落實;6.6.6.4.2. 檢查督促工作人員遵守本標準。6.6.7 工作許可制度6.6.7.1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操作后,還應:6.6.7.1.1. 會同工作責責人到現場檢查所做之安全措施均已落實,并驗明無電;6.6.7.1.2. 對工作責責人指明注意事項;6.6.7.1.3. 和工作責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人員方可開始工作。6.6.7.2 10、工作責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如有特殊情況,應取得對方同意后,方可變更。6.6.8 工作監護制度6.6.8.1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責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責責人(監護人)對工作人員之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之動作。6.6.8.2 設備及設施部人員可同時監督、協助監護工作。6.6.8.3 工作期間,工作責責人原則上不能變更,若特殊情況下需變更工作責責人,應做好必要之交接。6.6.9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6.6.9.1 工作間斷時,工作人員應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責責人執存。間斷后11、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6.6.9.2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6.6.9.3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之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示牌,恢復常設遮欄,并得到工作責責人之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6.7 保證安全之技術措施6.7.1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之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6.7.1.1. 停電;6.7.1.2. 驗電;6.7.1.3.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6.7.1.4. 裝設接地線(得到委任之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在變電所或主配電房,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6.7.2 在工作地點,必須停電之設備如下:6.7.212、.1. 檢修之設備;6.7.2.2. 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之距離小于0.35m之設備;6.7.2.3. 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之設備。6.7.3 要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6.7.4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之驗電器;驗電前要確保驗電器良好。高壓驗電必須帶絕緣手套、正確使用、有人監護。6.7.5 分閘后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之標示牌。6.7.6 部分停電之工作,安全距離小于0.75m之10Kv未停設備;小于0.3m之0.4Kv以及以下未停電設備,應裝設臨時遮欄,其與10Kv帶電部分距離大于0.35m;與0.13、4Kv及以下帶電部分大于0.15m。6.7.7 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遮欄或標示牌。6.8 供配電設備之管理6.8.1 電氣工程設計必須符合GB50053-9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3-9410Kv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6.8.2 變配電站、發電設備控制房必須有各項電氣安全管理制度、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線路安裝、驗收、運行、檢修檔案資料應完整、齊全。6.8.3 設備及設施部電氣管理、維修人員必須懂得和熟悉全廠供配電系統,線路走向、電網接地系統圖等,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修訂版)中變配電站及發電設備評價規定之圖紙資料必須齊全。6.8.4 變配電站內電力變壓器、斷路器等設備14、安全用具等應按電氣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標準規定之周期,由當地供電部門進行檢測。6.8.5 變電所或主配電房應設置專人責責制,安排值班人員,監視生産設備用電運行情況,做好運行記錄和故障維修記錄。6.8.6 供配電線路應根據線路性質,裝設短路保護、過載保護、接地保護等。保護選配恰當電氣元件,線路和電氣接點連接可靠。6.8.7 供、發、配電電柜儀表應完整齊全,指示燈無缺損、指示正確;供電回路清晰,分、合閘標志明顯,按鈕、開關有明顯編號及標志。6.8.8 須開門操作之供配電柜、配電箱內應有線路圖,其裸導體(如:母排等)部分應安裝有安全距離之透明難燃絕緣材料隔離防護,設有帶電警示標志,車間動力照明配電15、箱應建立完整之檔案資料。6.8.9 電氣設備運行管理中應有與實際相符圖紙資料,需要變更電氣線路和增、改、減、遷電氣設備、電氣元件、線路時,應經總務部機電課電氣主管審查,實施完成后應及時修改相應之圖紙資料。6.8.10 車間供配電柜、動力照明配電箱等明確電工責責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停電清掃和檢查。并有定期檢查記錄。6.8.11 380V以下供配電柜、電網接地、動力照明箱、機械設備之電氣部分等電氣設備,每年應在干燥季節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并記錄歸檔,接地電阻應符合GB50169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6.8.12 供配電柜、動力照明配電箱、供電線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之電氣絕緣16、電阻每年檢測一次,檢測值不小于1兆歐(特殊設備不小于0.5兆歐)。6.9 電氣線路管理6.9.1 電氣固定線路管理6.9.1.1 電氣固定線路和安全距離、導電性能和機械強度應符合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及驗收規范、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修訂版)中低壓電氣線路評價規定。電力電纜臺帳必須可靠齊全。6.9.1.2 電氣線路相序正確、標志齊全、清晰、制作規范。6.9.1.3 電氣線路排列整齊,無影響線路安全之障礙物,電纜溝及其地面無垃圾和重物堆積。6.9.2 臨時用電線路管理6.9.2.1 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必須由使用單位填寫“臨時接線裝置申請表”,由總務部機電課審批并存檔。6.9.217、.2 臨時線使用期限爲7天,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新工程項目施工使用之臨時線路按施工工期進行審批。6.9.2.3 臨時線必須符合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修訂版)中低壓電氣線路評價之安全技術要求。6.9.2.4 臨時線路和電氣設施發生危險,經檢查證實因安裝不良造成,應由承裝人員責責,未按規定辦理審批臨時線,總務部機電課及總務部工業安全課有權令其停止使用,對違章使用,追究其責任。6.9.2.5 在易燃易爆場所,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臨時線路。在電氣主管審查且對使用之設備器材進行確認后,加注意見,由總務部工業安全課審批并由安全工程師監督實施。臨時線連續使用(超過一天以上)時,可18、使用同一張審批單(單上必須注明截止日期)。但必須當天安裝,當天拆除。6.10 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安全管理6.10.1 采購部門應選購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取得安全認證之合格産品。6.10.2 移動式電氣設備(電焊機、移動式風扇)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采用三芯(單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銅芯橡套軟線或電纜,電線、電纜不允許有接頭,并應有接零裝置。6.10.3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之插頭、插座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開關容量滿足責荷要求。6.10.4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建立檔案資料,并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測,檢測要符合技術要求,并記錄歸檔。6.10.5 電焊機電源線、焊機電纜接線處19、有護罩,電源線長度不超過2M,焊接電纜線破損及界面不允許超過三個。6.10.6 電焊機電源必須每年檢測四次。焊接變壓器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之間、一次線圈與外殼之間、二次線圈與外殼之間絕緣電阻不允許小于1兆歐。6.10.7 移動風扇必須每年檢測二次,每年使用前檢測一次,雨季時檢測一次。絕緣電阻不小于1兆歐。6.10.8 移動風扇(高度小于2M)防護柵網應使手指不能進入旋轉風葉里,網罩風葉固定完整可靠,電源線長度不能超過6M。6.10.9 手持電動工具I類每年檢測四次、II類每年檢測二次、III類每年檢測一次,I類工具絕緣電阻不小于2兆歐;II類工具絕緣電阻不小于7兆歐;III類工具絕緣電阻不小于120、0兆歐。6.10.10 手持電動工具之I類工具必須裝有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之漏電保護器或采用隔離變壓器隔離。6.10.11 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購置應由采購部門領導審批。購置回廠后,由電氣主管檢測、登記入臺帳后,發放使用單位。只有電氣主管具有報廢決定權,由于損壞不能使用必須辦理報廢手續,并在檔案資料中登出。6.11 電氣試驗臺站6.11.1 電氣試驗區域安全凈距符合機械工廠安全性評價標準(修訂版)有關條款要求,遮欄符合安全要求,門有聯鎖裝置,門向外開。6.11.2 電氣試驗區域通道滿足消防要求,備有足夠消防器材。6.11.3 各種保護裝置聯鎖信號靈活可靠,有醒目之安全警示牌。7 相關文件無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