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參生產企業員工勞動獎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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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73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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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參生產企業員工勞動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獎懲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同事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預防、減少、糾正員工的不良行為,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員工(總監級別以上除外);第三條 行政部負責獎懲制度的執行與落實;第四條 獎懲原則:有規可依,有規必依,違規必糾,有獎有懲,獎懲分明,獎懲有度。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第五條 員工行為在本制度中2、沒有規定的參照獎懲細則,根據相近條款進行合議后出具相關獎懲意見,并補入本制度。第二章 獎懲審批第六條 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獎懲審批表寫明獎懲事由,發生時間,獎懲依據等;部門負責人審批、行政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簽批后,當事人簽字確認;第七條 生效的獎懲在當月的工資中予以兌現,內部通報由行政部起草并公布,獎懲記錄列入員工檔案;第八條 申訴流程 (一)認為公司處罰不當的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行政部提起申訴,在行政部接受申訴期間,受處罰對象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二)一般流程申訴人總經理行政部總經理申訴人 (三)特殊流程 (四)處理時限:對于申訴,行政部會3、認真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在一個星期內反饋給申訴人員。申訴無回應時,處罰人也可以越級反映。 (五)所有申訴均應以事實為依據,并由申訴人署名。第三章 獎懲細則第九條 獎勵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 (一)精神獎勵: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二)物質獎勵:根據其表現,可以提現在每月或年終一次性獎勵。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況與情形可予記“一等功”,可同時給予經濟獎勵。 (1)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敬業職守者; (2)對公司業務發展具有開創性、轉折性意義與成績者。 (四)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況與情形可予記“二等功”,可同時給予經濟獎勵。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4、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施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及時高效處理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5)研究改善工作流程,有特殊功效者。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三等功”,可同時給予經濟獎勵。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者; (3)降低成本方面有較大成果者。 (六)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可同時給予經濟獎勵。 (1)領導有方,使工作拓展卓有成效者; (2)品行優良、能力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3)預防風5、險得當,避免公司業務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制度,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公司各項成本,有顯著成績的; (6)敢于諫言,并獲最終采納的; (7)其它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的行為,且被證明真實的。 (七)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可以同時并存,也可以視情況給予其中一類。第十條 關于懲罰 (一)違紀行為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降職”、“解雇”。在處罰的同時可以處以經濟處罰,警告可同時處以100元-500元處罰,記過可同時處以500元-2000元處罰,降職可同時處以2000元-5000元罰款。 (二)可能造成“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 “降職”的行為:(1)日6、常工作態度欠佳的;(2)非客戶接待情況下,午餐飲酒的;(3)在非用餐時間、非用餐區域吃東西的;(4)未按規定完成周報、月報、績效考核;(5)未經領導批準中止工作,擅離崗位的;(6)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的;(7)利用公司電腦下載與工作無關數據文件的;(8)偽造月度考勤的;(9)工作能力及工作態度欠佳的;(10)辱罵、威脅同事或者上級的;(11)員工不正確地拒絕其主管人員或其他人員指示的;(12)濫用病假的;(13)濫用公司資產的;(14)在非吸煙區吸煙的;(15)未遵守公司工作時間,嚴重遲到/早退,且未提前及時通知到上級的;(16)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活動,如玩游戲、瀏覽7、無關網站、手機看小說等;(17)詢問或泄漏公司員工薪酬的;(18)不能與其他同事進行良好協作的;(19)故意或因疏忽大意而導致公司業務資源流失的;(20)因造成重大損失被客戶嚴重投訴的,視為違紀行為;(21)部門內同事無故干擾本部門員工工作的;(22)從事其他應處以紀律處分的行為。任何紀律處分,在一個自然年內累計三次及以上將被認定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有權解雇有上述行為的員工,除工資外不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須全額賠償。(三)直接造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1)任何員工當月累計曠工兩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五天;(2)員工無視易燃設備或嚴重違反安全措施、安全法律法規的;(3)員8、工偷竊公司財物,欺騙公司或試圖從事該行為的;(4)對外泄露任何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內部信息或各種公司資料(包括文字、錄音、錄像等);(5)因員工工作疏忽、粗心大意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6)在外從事跟公司業務相關的兼職,尤其是與公司存在有競爭關系的;(7)從事任何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8)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內部規定的;(9)其他有損公司經濟利益和聲譽行為的;(10)員工有違反包括保密法在內的國家、地方各項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直接解聘或辭退員工的極端情況,須由當事人直接領導親自提交辭退報告,報告須詳細闡明解聘或辭退的原因和違紀行為,并由行政部調查無誤后,報請總經理批準后方可生效。被辭退的員工須當天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清退公司所有資料、文件和借款。解雇或辭退有上述行為的員工,除工資外不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須全額賠償。違法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第四章 附則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