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執行效力內容及公示管理辦法.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802
2024-09-07
11頁
22.06KB
1、公司制度執行效力、內容及公示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制定依據】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上述規定便是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據,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能事無巨細的明確、詳盡勞動管理事宜,因此,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這一管理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依據自身情況、遵照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那么,應該依照哪些法呢?用人單位必須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2、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以及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政策。【執行效力】勞動規章制度系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憲章,是勞動管理的自治規范、行為守則,一經制定、生效,對用人單位的全體成員皆具有約束力,在內容與實施上相當于法律、法規的延展和具體,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條司法解釋實際上賦予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類似于法律的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3、動法及勞動部相關規章等都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賦予類似的效力。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生效要件】勞動規章制度一經制定,并不必然立即產生效力,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2、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3、已向勞動者公示。【制定程序】司法解釋規定,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該如何操作,法律法規對此并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4、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1、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草案依據用人單位的管理、發展需要,著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規范,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共同起草,必要情況下,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起草。2、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3、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如果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如設立意見箱,在制定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能充分體現在規章的制定過程、文本內容中。【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大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的證據,如在集體討論、審議時要求職工參與并簽名,保5、存建議信、意見書原件等。】4、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根據各地方的對于勞動規章的備案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和修訂勞動規章制度,在審議通過后,應當在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給予回復,若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規章制度即行生效。勞動規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時間應以是否符合本文前節【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個要件為準,是否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并不影響規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勞動糾紛需要適用勞動規章制度時,如果要同時證明規章生效的三個要件存在一定困難,那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的程序則有著較強的證明效力。有些仲裁員、法官,甚至拋6、卻三個要件,而逕行發問用人單位是否有報送勞動部門審查、備案的證明。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內容合法】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將法律、法規、政策的條款具體化,使它們具有可操作性,但具體化后的勞動規章制度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否則,該部分內容應屬無效。如: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須向公司交納5000元保證金;公司實行一周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資皆按1.25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于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開除,等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7、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該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意見第87條規定,“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若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根據企業的類型、規模和損害程度等情況,對企業規章中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重大損害”的規定不能背離用人單位的實際情形及勞動法律的制定宗旨。當員工在工作中的不當行為致使企業遭8、受經濟損失時,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也應遵守法律相關規定,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極其龐雜、繁多,若制訂時便能完全遵守、有理有據,在執行時便會暢通無阻,讓員工口服心服,避免不必要且耗時耗力的調解、仲裁與訴訟。【公示員工】勞動規章制度應當以用人單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從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單位生效。在公示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應該注意保存公示的證據,公證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幾種:1、將規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做9、到人手一冊,在勞動合同中專款約定“勞動者已經詳細閱讀,并愿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2、將規章交由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確認的方式有:在規章的尾頁簽名;另行制作表格進行登記;制作單頁的聲明或者保證。簽名的內容應包括員工確認“已經閱讀、明了”并且承諾“遵守”;3、在廠區公共區域將規章內容全文公告,并且將公告的現場以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備案;4、召開全體職工大會或者組織全體職工進行集中學習、培訓,讓員工在報到表上簽名。【有效執行】勞動規章制度一經制定,便起著規范效能,為體現其價值,用人單位應當注意:1、在勞動管理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據生效規章來進行管理、規范,做出管理決策,使單位管理行10、為皆有內部依據;2、有效而嚴格的執行,在彰顯規章價值的同時,能促使員工增強紀律意識,自覺遵守規章;3、當發生勞資爭議時,雙方有了參照依據,規章能起到引導、協調作用;4、對員工的獎懲,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規章依據,如此能有效避免員工的無理投訴、仲裁及訴訟。在勞動規章制度執行的過程中,因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等情況可能發生變化,且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等也在不斷更新,故勞動規章制度也應當及時進行修訂。必要的修改、補充,更能體現、展示規章在運作中的實際價值。【篇二:關于嚴肅執行考勤制度公告】關于嚴肅執行考勤制度公告因近段時間部分員工無視公司制度,無故遲到、早退、曠工,為了嚴肅公司制度,現重申以下規11、定:一、考勤1、應每天打卡以記錄出勤時間2、因公外出或出差不能按時考勤或忘記考勤,必須及時在考勤補記錄中寫明原因并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未考勤,又未得到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將被視為曠工。3、應準時上班,不得故意遲到、早退、曠工。上班遲到及下班早退涉及到員工的工作責任心,故對于遲到(早退)達到相應時間給予處罰:遲到及早退30分鐘以內每分鐘扣1元;30分鐘以上120分鐘以內按事假半天處理;每次超過2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按事假一天處理;每次超過4小時及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以上警告處理,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5次以上,將以辭退處理。4、xx一天,按日平均工資的3陪扣除5、未經請假或12、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根據實際缺勤天數按曠工處理6、連續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處理,未經批準而自動離職人員,將視為自動放棄該職位以及薪金所得二、請假若遇特殊情況需請假,請提前填寫請假單向部門負責人申請,審批后的請假單交人事部審核。事假獲準后,應在離開工作崗位之前安排好工作。1、普通員工請假3天以下,由部門負責人審批,3天及3天以上由總裁審批;凡經理級及以上人員請假,均由總裁審批2、如遇突發性生病未能提前寫請假單的,事后補請假必須提供醫院開具的病例或醫生開具需休假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3、所有請假單必須交人事部備存,截止到當月月底仍未交請假單的,人事部將按曠工處理4、工作期間未經批準擅離崗位按x13、x處理希望各位同仁嚴肅執行,人事部會不定時進行巡查,如有發現將嚴格按公司制度處理!人事部【篇三:企業安全生產公告制度】企業安全生產公告制度安全生產事關生命財產安全,事關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各部門必須堅持“主管單位統一領導、執行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陸客快修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公告制度。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進一步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結合公司的實際,根據不同時期的安全生產工作狀況,搞好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通報,強化各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二、陸客汽車快修連鎖總部安全生產部門根據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14、全生產工作情況及事故情況進行通報,每月發一期簡報,向總部安全部門通報情況。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對上季度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將存在的隱患和事故進行公示。三、對不同時期公司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以及影響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受到責任追究的相關人員進行通報。四、對上級領導部門關心的、影響較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隱患情況進行通報。五、對公司開展各項安全專項維護、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以及上級部門要求督辦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六、對每年受到兩次以上通報的企業,在年底責任狀考核時納入考核辦法的工作任務進行考核,扣減該項總分5分。對每年受到兩次以上通報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七、情況公告以會議、文件、公示牌方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