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員工招聘錄用與崗位調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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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94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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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集團員工招聘錄用與崗位調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保證公司人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公司人員的管理有章可循,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章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一)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二)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三)關于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公司其他規定辦理。二、員工的招聘與錄用(一)公司員工實行聘用制度。按2、照選拔人才的標準和崗位的需求,實行對外公開招聘、員工推薦、自我推薦等多種招聘形式,壯大公司人才隊伍。(二)員工錄用的基本條件1、歷史清楚,沒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和影響公司形象的行政處分。2、相貌端正,身體健康。3、員工原則上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工作經驗,計算機操作熟練,具有扎實的文字功底和一定的法律知識。4、與任何其他單位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會違反本人對前雇主的任何競業限制義務。(三)招聘錄用程序1、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職責提出人力資源需求報告,填寫招聘需求表,說明崗位職責及能力要求,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送綜合部統籌管理。2、綜合部根據公司人力資源配置情況,審核后3、提出向外招聘錄用人員的建議報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辦理招聘錄用預備工作。3、綜合部公布招聘職位、名額、資格、報名日期及資料、面試方式及日程安排(含面談安排)、場地安排等。4、綜合部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組織面試、筆試(根據情況確定),筆試包括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能力測驗等。面試由綜合部組織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招聘小組共同面試。5、應聘者經確認合格后,由綜合部和用人部門在應聘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定批準。6、綜合部對確定錄用的人員發放報到通知書,錄用人員辦理入職手續,進入試用期。(四)辦理入職手續1、新員工報到時填寫公司職工資料表,由行政人事部更新公司人員資料庫。2、試用4、人員報到時,應向行政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離職證明或實習證明。 、其它必要的證件。3、特殊崗位的員工還須提供擔保人姓名、住址、身份證和戶口冊復印件、擔保人親筆簽名的擔保書。4、員工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當提供的個人資料中姓名、家庭住址、暫住地址、電話號碼、培訓結業和畢業等情況更改時,應及時通知公司綜合部。5、公司有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偽造等情況,公司將視情節予以降職、降薪或終止試用、解除勞動關系等處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法律5、責任,由員工本人承擔。6、報到上崗。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三、試用期管理制度(一)試用期為1-3個月;試用期內,公司適時對新員工進行崗前的培訓和相關行業技能方面的培訓,試用期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錄用。(二)試用期的人員,其參加工作不滿1年或應屆畢業的員工,試用期為3-6個月;同行業工作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2個月;不是行業,工作滿一年的,試用期為1-3個月。(三)試用期工作表現突出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寫出書面推薦報告,經綜合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試用時間可以縮短。(四)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經總經理批準也可縮短或免除試用期。(五)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6、止試用,予以辭退。(六)試用(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后由本人提出轉正申請,填寫員工轉正申請表,由試用部門負責人和綜合部經理共同考評簽署意見,分管該業務的公司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七)審批通過后辦理轉正手續。(八)試用期內員工請假一周以上,其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請假超過一個月者,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九)員工在試用期內,不享受公司福利。正式聘用的員工可為其辦理養老統籌金及公司其他福利。四、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和解除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勞動合同另附)。(一)新員工在試用期滿轉正時,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必要的保密協議,勞動合7、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綜合部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滿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而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原合同續簽。(三)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四)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需解除合同的,應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合同。(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關系自行終止的2、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4、未經公司批準而自動離職;5、嚴重失職8、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6、擅自離崗,連續曠工一周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被公司除名;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六)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支付經濟補償:1、經與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崗位工作。3、不能勝任分配的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七)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經公司批準后方可辭職。如9、未提前通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八)未提及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五、崗位調整與流動(一)崗位調配的依據1、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2、公司根據員工個人的月度、年度績效考結果,進行崗位調整。(二)崗位調配的類別1公司決定的調配:公司根據經營和人力資源配置需要,由綜合部按公司人事任免行文或人事內部調配程序辦理。2跨部門調配:由員工調入部門提出調配申請,經調入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綜合部審查,綜合部征詢員工調出、入部門分管領導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3部門內部調配:屬于調往涉及公司重要或特殊崗位的內部調配,由部門遞交10、員工調配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綜合部審查,由綜合部報總經理批準;屬于一般崗位的調配,由部門征詢分管領導意見后向綜合部提出調配申請,綜合部審核批準備案。(三)員工內部調動審批表由調入部門辦理,留綜合部備案。屬跨部門調配和調往公司重要或特殊崗位的調配,須有調出、入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簽字;屬一般崗位的調配須有部門負責人簽字。(四)在調動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后,由綜合部開出書面人員調動通知給調出、入部門;部門在接到通知后安排調動人員3日內交接完工作,特殊情況經分管主管領導批準延長在10日內;部門在工作完成交接后,通知員工到綜合部報到,綜合部開出書面通知員工到調入部門報到。(五)崗位變動后必須進行上崗11、培訓,由調入部門負責員工崗位培訓、技能和職業培訓,培訓過程由綜合管理部審查。(六)員工不接受崗位調整與流動的,經公司與員工個人協商后,可解除勞動合同。六 、員工離職管理(一)員工的解雇1、依據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公司管理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符合解雇條件的,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解雇。因經營狀況不佳,需要實行經濟性裁員時,按照勞動法、公司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實施。2、公司將要辭退的員工,將在其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二)員工的辭職1、正式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要提前一個月向部門主管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報綜合部審批,經總經理批準,辦理完交接手續方可離12、職。(三)按照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四)離職手續的辦理1、員工離職要填寫離職申請表,交部門主管、綜合部審批后,經總經理簽字同意方可辦理離職手續。2、辭退的員工由部門主管填寫辭退申請表,交綜合部審核同意后,經總經理審批簽字同意,由綜合部通知其員工辦理離職手續。3、辦理離職交接時必須按照離職交接單上的內容一一進行交接,經各個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接辦理完畢。綜合部發放離職證明,將交接單進行存檔。4、辦好交接手續后,由綜合部監督,允許13、十分鐘時間收拾個人物品。任何離職員工都無權在其原工作時所使用的電腦上復制、刪除任何文件,若因此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5、無論任何情況下離職,應無條件向公司轉交與公司業務有關或已由公司掌握、控制的全部信息的載體。6、離職員工薪金的發放日期與公司所有員工一樣于發薪日內發放。若離職員工未能按交接單的內容辦妥交接或未經審核擅自離職,公司有權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及扣留薪金直至全部交接完畢為止,并保留追究其賠償責任。(五)員工離職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工作交接。其內容包括:1、應當移交的工作和物品清單;2、電腦儲存的業務資料;3、經手的文件、資料、憑證;4、近期已經完成和未完成的工作事項;5、工作期間與公司有關的客戶名錄和聯系人等業務資料;6、辦公室及其他房門的鑰匙;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七、公司全體員工必須以大局為重,服從工作安排,對拒不服從安排的予以批評教育或待崗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八、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參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文件執行。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綜合部所有。十、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