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公司員工入職異動及離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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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699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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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儀器公司員工入職、異動及離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員工入職、異動、離職過程的管理,規范各項流程的操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為員工辦理入職、試用期手續遵循制度的要求,按照程序辦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的入職、異動及離職管理。第二章 入職管理第四條 新員工入職資格審查(一) 符合崗位要求的任職條件,并已通過面試的人員;(二) 經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后無虛假資料及經歷;(三) 在原單位已經辦理離職手續;(四) 無傳染性疾??;(五) 無犯罪記錄。第五條2、 報到提交資料及審查(一) 身份證驗原件及復印件2份;(二) 學歷證、資格證、職稱,驗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三) 當地人民醫院體檢的體檢表(健康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6個月以內);(四) 指定銀行卡正面復印件2份(需簽字);(五) 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第六條 特殊崗位提交資料及審查(一) 錄用特殊崗位的人員,如:電工、維修工程師、測試工程師等需持有相應崗位的證書;(二) 錄用特殊涉及資產風險的崗位,如財務崗們、司機崗位人員提供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證明材料,有當地戶口的,提供當地戶口復印件,驗原件。第七條 新員工報到時間管理(一) 有人員需求申請表的,參照“希望到崗時間”和錄用者協商確3、定入職時間;沒有人員需求申請表的,由行政部、用人部門和錄用者三方協商確定入職時間。(二) 錄用人員報到前,行政部至少提前一天與其確認報到時間,超過報到時間1天未來報到的,行政部應電話聯絡了解情況,并及時告知用人部門,原則上報到時間不超過3天以上。(三) 若因特殊事由不能按規定時間報到的,行政部和用人部門確認同意后,另定報到時間。第八條 入職手續辦理(一) 新員工由行政部安排辦理入職手續,填入職資料,如:試用協議書、勞動合同等;(二) 行政部負責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收齊新員工提交相關資料,附在員工信息登記表后,進行建檔保存;(三) 行政部對新員工的信息進行錄入,進行員工編號,辦理考勤登記、發放考勤卡4、;(四) 由于工作需要,新員工未辦理入職手續而先上崗的,須于5個工作日內辦妥入職手續。(五) 新員工入職后,由行政部帶領到各部門進行介紹。第三章 異動管理第九條 員工內部異動包括:轉正、晉升、加薪、降薪、調崗、停職、復職、免職、退體等情況。第十條 公司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態度等對員工的崗位、及對應的薪酬等進行調整。第十一條 轉正(一) 員工試用期滿,由員工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由部門負責人進行評估。部門評估結束后,交給行政部及總經理進行審批。(二) 審批通過的,由行政部給予辦理轉正手續,試用期轉正評估表及員工轉正述職報告原件存進員工檔案,員工試用考核表復印件交財務部核算薪資。(三)5、 試用期評估一般的,可以延長試用期,并需經總經理,行政部審批。(四) 員工試用期或延長試用期滿,行政部及時提醒新員工進行轉正申請。第十二條 晉升(一) 公司有責任為員工提供發展平臺,關注員工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職業生涯發展規劃。(二) 員工工作能力能夠勝任上一職位任職資格要求的,可以給予晉升。(三) 崗位晉升時,由部門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四) 晉升職等的,崗位見習期為2-3個月,見習期滿考核合格的,給予轉正,見習期內表現優秀的可以提前轉正,但見習期最少不得少于一個月。第十三條 加薪(一) 在崗員工獲得晉升、工作業績突出、績效優秀或有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加薪激勵。(二) 加薪原則上按6、照薪酬和福利管理制度的標準執行。(三) 加薪由部門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四) 加薪實施日期從崗位異動申請表中“生效日期”算起。第十四條 降級(一) 員工工作能力不佳、工作業績差或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給予降級處理的,將給予降級。(二) 降級是指導降低職級,職位處于職等最低職級的,將予以降低職等處理。(三) 降級由部門或行政部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四) 降級處理有具體的事實依據。第十五條 降職(一) 員工工作能力無法勝任本職崗位,工作業績很差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予降職處理的,將給予降職。(二) 降職是指降低職等,職位處于職等最低級的,將予以辭退或開除處理。(三) 7、降職由部門或行政部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四) 降職處理有具體的事實依據。第十六條 降薪(一) 員工工作能力一般,無法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給予降級或降職處分的,給予降薪。(二) 降薪原則上按照薪酬和福利管理制度的標準執行。(三) 降薪由部門填寫崗們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四) 降薪實施日期從崗位異動申請表中“生效日期”算起。第十七條 調崗(一) 因公司發展、工作需要或對個人能力評估等考慮,經公司和員工協商可以進行調崗。(二) 調崗是指調離現在的工作崗位,到新的區域、崗位任職。(三) 調崗由部門或行政部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第十八條 停職(一) 員工因嫌疑違反8、公司制度或有違反法律、社會道德等行為,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給予停職處理。(二) 停職是指暫停員工職務,取消其一切工作事務處理,離開崗位,進行自我的檢查和接受公司調查。(三) 停職由部門或行政部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第十九條 復職(一) 員工經停職檢查后,沒有發現涉嫌違反公司制度、法律、社會道德等行為的,給予復職。(二) 復職是指恢復員工原有的職位,重新回到崗位,履行崗位職責,處理相應的事務。(三) 復職由行政部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條 免職(一) 員工經停職檢查、發現確實存在違反公司制度、法律、社會道德等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予于免職。(二) 免職員工可以保留公司9、的編制,但不再擔任原崗位的工作職務,經公司安排可以到其他崗位工作,不接受安排的,責令其離職處理。(三) 免職由行政部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第二十一條 退休(一)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和公司的勞動關系。(二) 公司需要繼續聘用退休人員的,重新簽訂聘用協議。(三) 退休由行政部填寫崗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執行。第四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離職是指員工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辭職、辭退、自離、開除和自然終止勞動關系五種。(一) 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二) 辭退:指員工有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六)、10、(七)款規定情形的,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三) 自離:員工未經公司批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天或累計五天不上班,經聯系或書面通知,仍然不能按期到崗的,作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予以除名,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四) 開除:指員工有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直接與期解除勞動關系。(五) 自然終止勞動關系:指公司與員工有 第二十三條 辭職(一) 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應該提前三天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二)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的,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三) 員工在辭職期內違反公司制度、消極怠工,公司可以提前與員工解11、除勞動關系。(四) 員工辭職正式離開崗位前,應該進行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辦理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沒有辦理交接手續,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五) 員工離職手續資料,由行政部負責存入員工檔案,保存期至員工離職后三年,三年后可以進行封存或銷毀。 第二十四條 辭退(一)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辭退員工,由員工或部門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二) 正式員工有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條第(五)、(六)、(七)款規定情形的,公司應提前30天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由員工簽收,30日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三) 員工在辭退期內違反公司制12、度、消除怠工,公司可以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戶。(四) 辭退員工離職前,應該進行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辦理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沒有辦理交接手續,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五) 員工離職手續資料,由行政部負責存入員工檔案,保存期至員工離職后三年,三年后可以進行封存或銷毀。 第二十五條 自離(一) 員工未經公司批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天或累計五天不上班,經聯系或書面通知,仍然不能按期到崗的,作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予以除名,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二) 員工有自離情形的,應該由行政部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并由行政部進行聯系和向員工發送書面的限期到崗通知,確認自離的,由行政部發布自離通知,并進行公布13、。(三) 自離員工的工作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分配安排由部門其他員工臨時代理,并及時申請招聘補流失。(四) 員工離職資料、發送通知、書面通告等資料,由行政部負責存入員工檔案,保存期至員工離職后三年,三年后可以進行封存或銷毀。 第二十六條 開除(一) 員工有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給予開除處理,由員工或部門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二) 開除員工應該在當天辦理離職和交接手續,沒有辦理離職手續,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三) 員工離職手續資料,由行政部負責存入員工檔案,保存期至員工離職后三年,三年后可以進行封存或銷毀。 第二十七條 自然終止勞動關系(一) 公司與員工有1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公司于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戶。(二) 終止勞動關系按照辭職程序辦理,由員工提前30天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三) 員工正式離開崗位前,應該進行工作交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辦理完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沒有辦理交接手續,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四) 員工離職手續資料,由行政部存入員工檔案,保存期至員工離職后三年,三年后可能進行封存或銷毀。(五)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返聃的,雙方簽訂聃用協議可繼續在公司任職。 第二十八條 員工離職,由行政部負責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一式兩份,由員工簽收,一份存入員工檔案,一份由員工保存。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修訂并解釋。第三十本 制度自頌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