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展經營員工離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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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03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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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發展經營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2.0 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3.0 內容 3.1 離職類別與定義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1 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2 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2、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3 開除:是指3、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A、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B、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 的。C、 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D、 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E、 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F、 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G、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H、 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4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4、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A、 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在1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經勸戒無效者。B、 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C、 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1 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2 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 辭職程序 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見附表1),提前通5、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具體所需提前提出時間詳見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1)。 辭職申請的審批 .1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2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于人力資源科審核。 .3 人力資源科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人力資源科文員依據離職審批權限表(附錄2)報批。 .4 員工離職通知書經最終批準后,由人力資源科保存,并告知該辭職6、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人力資源科領取員工離職通知書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3.3 辭退程序 辭退申請的提出 .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2 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單位)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人力資源科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辭退申請的審批 遵照離職審批權限表執行。3.4 開除程序 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通知被開除員工7、。 開除申請的審批 遵照離職審批權限表執行。3.5 自動離職程序 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報行政部人力資源科。 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人力資源科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 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科,由人力資源科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通知員工不再8、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通知書,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3.7 離職談話 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A、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B、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C、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D、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E、 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F、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9、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員工離職時,人力資源科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A、 了解員工入職以來的工作業績;B、 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C、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絕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 離職移交 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單(見附表2)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1 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2 經管工作詳細說明;.3 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4 培訓資料原件;.5 公司的技術資料10、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面文檔和電子文檔兩類);.6 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A、 項目計劃書;B、 項目實施進度說明;C、 項目相關技術資料;D、 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7 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8 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1 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人力資源科;.2 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3 各類鑰匙;.4 借閱的圖書資料;.5 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款項移交 .1 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2 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辦或行政部主管。11、 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人力資源科或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1 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2 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 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12、價賠償。 相關部門簽字 .1 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2 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 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13、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3.9 離職結算 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結算項目 .1 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2 賠償金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入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3 工資 .3.1 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14、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2 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見附表3),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3 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4 代通知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15、本工資.3.5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人力資源科審核、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代通知金計算公式如下: 應扣代通知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基本工資 .3.6 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人力資源科審核、經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3.7 離職員工所應扣作代通知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人力資源科在員工離職通知書相應欄位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4 16、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5 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6 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由人力資源科在離職員工辦妥上述相關手續后,開具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見附表4)交總務科辦理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3.10 其它事項 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需派專人全程監護辦理。4等以下職位人員由保安人員監護辦理,4等及以上職位人員由人力資源科或行政部主管監護辦理。 總務科在員工辦妥用餐與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通17、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和財務部結算薪資。 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總務科提出,由總務科主管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3.11 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3.12 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執行,修改亦同。 3.10 本制度附件: 項 次名 稱表 單 編 號版 本保 存 期 限附錄1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2員工離職審批權限表附表1員工離職通知書附表2工作交接表附表3工資結算委托書附表4員工離職出廠通知單 擬制:行政部人力資源科 版次: 行政部副總經理: 日期:工會審議: 日期:批準: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