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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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16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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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使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體員工。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由*統一為員工繳存。第四條 公積金歸員工個人所有。第二章 繳存第五條 公積金按月繳存,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分別乘以*和員工的繳存比例。第六條 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員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上年工資總額的組成參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 原則上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2、次。第八條 公積金繳存比例為40%,其中:(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0%;(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5%和15%。第九條 公積金的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每月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條 試用期新員工,從工資發放的當月起為其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試用期月工資。新員工當年轉正,將按照轉正后第一個月的月工資額調整繳存基數。第十一條 員工調出,單位應在員工調出后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單位與員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十二條 單3、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公積金托管手續。 第十三條 單位在與內退員工簽訂內退協議時,應明確該員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關程序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四)購買(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部分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囑人可以提取該員工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4、第十五條 員工提取公積金之前,須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積金的時間間隔,必須滿一年。第十六條 員工提取公積金須填寫公積金提取申請單,持相關證件、單據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批準同意后,方可提取。第十七條 貸款購房(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證;2、貸款合同;3、借款憑證或契稅發票;4、還款存折或卡,并且必須有當年還款計劃。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還清前,可多次提取公積金。(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1、首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2、以后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償還的本息額;3、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第十八5、條 現金購房(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證;2、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額結算發票和契稅發票;3、二手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4、集體土地上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結算發票或收據、契稅發票;5、公有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6、軍產住房:須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購買行為發生(以發票或收據開具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6、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并不超過總放款。第十九條 若提取人和購房人為配偶,或者由配偶代理提取,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證明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以及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第二十條 銷戶提取(一)銷戶提取公積金只限本人辦理,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戶籍在*市行政區域之外,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身份證;2、因調動工作或解除勞動關系,戶口遷出*市行政區域:須提供戶口準予遷移證明或已有外地戶口簿、調動手續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3、離(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身份證、領取養老保險的存折或卡(須有銀行打印的養老保險存取明細記錄);4、出境定居:須提供護照7、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1-4級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身份證;6、*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戶口員工,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戶口簿、身份證;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須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或者經公證的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的證明文件;8、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