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失職失誤損失追索賠償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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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26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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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失職失誤損失追索賠償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1章 總則第1條 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制度體系建設,保障公司及公司任職員工的權益、責任,提高員工工作責任心,強化管理力度,減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職、失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降低公司經營損失風險,確立事故責任落實追究機制,特制定本規定。第2條 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3條 釋義 3.1失職,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臨時)員工,在擔任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職務中, 對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在履職過程中不認真負責,未依照“公司規章、作業程序、臨時授權”履行自己的2、職務和職責,對管理的事或物,未做出風險預測與評估,也未做相應的預防補救措施,放任其朝不當行為和方向發展,致使給公司或服務對象產生經濟損失的行為,稱之為失職。3.2失誤,指接受公司聘用的正式(臨時)員工,在擔任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職務中, 對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在履職過程中認真負責,依照“公司規定、作業程序、臨時授權”對管理的事或物,做出了相應風險預測和預防補救措施,但在管理和執行過程中,管理與控制不嚴謹,導致“事與物”朝不當行為和方向發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經濟損失的行為,稱之為失誤。3.3主要責任人,指在公司各部門崗位職責分配描述中的主要職責承擔者;3.4次要責任人,指在主要責任人的上一級主管和下一3、級工作人員;3.5相關責任人,指在主要責任人部門工作的協助或協作部門的主要配合人員。第4條 失職失誤責任分類4.1一般失職失誤責任,指經濟直接或間接損失數額相對不大、影響較小(直接損失核定在5000元以下;間接損失核定在50001萬元)。4.2嚴重失職失誤責任,指經濟直接或間接損失在數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直接損失核定在5000-5萬元;間接損失核定在110萬元)。4.3重大失職失誤責任,指經濟直接或間接損失數額極大、影響面極廣(直接損失核定在5萬元以上;間接損失核定在10萬元以上)。第2章 經濟損失構成第5條 經濟損失構成類型5.1行政人事部:1)公司財產(財物)失竊,包括廠區、倉庫、公司宿舍4、內財物失竊導致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2)公司車輛違反交通法規所導致的交通事故導致的直接/間接經濟損失。(安全主任負責)3)未執行勞動合同或無簽訂勞動合同,未執行社會保險購買制度,人員離職所產生勞資賠償等直接/間接經濟損失。4)未對工傷保險進行跟催或審查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醫藥費、傷殘補助金)。5)未建立或有效宣導安全制度,發生火災、交通、食物中毒等事故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安全主任負責)6)未按企業制度對員工考勤、異動做出有效跟蹤或監控,導致的考勤考績工資、社保購買與停購等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5.2財務部:1)財務管理無風險分析和風險預警制度,出現未正常繳稅產生的罰款,現金保管失竊損5、失。2)違反資金收付、費用報銷、資產核銷等管理規定導致的經濟損失。3)未核對員工信息,導致核算工資以及收發失誤的損失。4)未按外匯管理制度執行或工作疏忽大意,產生外匯匯率損失。5)未聘請會計事務所審計監察賬務所帶來的異常經濟損失。6)企業保密制度執行不嚴謹,導致的不對外披露財務信息泄漏造成經濟損失。7)對客戶結算,因賬務不清或個人失誤,多結算或少結算貨款給客戶、或虛報截留客戶款項、或收受回扣等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5.3營銷部:1)違反公司制度及規章,造成的銷售合同、擔保、簽立及違約損失;以及執行銷售合同條款不嚴謹,造成的經濟損失。2)不了解客戶真實情況或客戶信息處理失當,要求公司盲目出貨所產6、生的經濟損失(貨款無法安全收回,貨品無法索要收回,以及追索的費用損失)。3)對客戶經營信息搜集失察、導致客戶賣場關店貨款無法回收、資產、商品無法收回的經濟損失。4)對聯營或代銷客戶的賣場資產及商品管理失當,導致資產、商品丟失、損毀的經濟損失。5)商品檔期促銷或申請的臨時促銷,因管控不力,導致的資產損毀、商品未執行銷售計劃,導致的早退貨、退貨不足以及運費和商品追索等費用損失。6)對無法收回的貨款(呆賬)或已經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貨款(呆賬)回收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損失。7)對基層員工的聘任把關不嚴或無把關,導致基層員工虛報人數、考勤,導致的工資損失。8)對現場員工管理不嚴或聘請員工失察,導致偷盜產生的經7、濟損失。5.4計劃部:1)編制生產配送計劃過程中,產生應銷售產品未下達生產配送計劃任務,而無銷售產品下達了生產配送計劃安排、生產任務等,造成訂單流失損失。2)編制月生產計劃時,無計劃監控或無隨時調整生產配送計劃,造成總倉-分倉間中轉、成品壓庫,總倉-外倉安全存量超標壓資金等損失。3)生產配送調配過程中,未了解客戶真實訂單信息,也為與當地負責銷售人員有效對接,或準備出貨資料不全,導致生產配送無法送交,產生的短交貨罰款以及往返人工和運費損失。4)外貿銷售中,未了解客戶真實訂購意向、對客戶產品訂購信息處理不當、或公司產品報價弄錯,導致客戶的流失損失。5)外貿銷售跟進中,對客戶的貨款資信證明判斷失誤或8、單證差錯所帶來的經濟損失。6)外貿銷售報關/商檢中,出現跟單差錯產生重復檢驗的費用,以及需要產品空運產生的經濟損失。5.5研發部:1)新產品開發計劃實施超期或改期,導致無新品按計劃上市推廣供應的損失。2)新產品實施計劃中,新設備新工藝技術改進超期,導致新產品未按預期推出的損失。3)新品開發生產過程中,產品工藝、質量,因技術問題有能力解決而未組織實施和解決,導致產品單次批量報廢損失。4)新產品機模配件加工跟不上,導致新品開發生停工或機模配件外加工費高于平均水準的損失,以及新品無法及時市場推廣供應的損失。5)在新品生產研發過程中,出現選購商品不適合參照,研制的過程產品、最終產品(包括樣品檢驗)的不9、合格導致產品報廢損失。6)未建立新品及包裝的質量控制標準、貨架采購BOM標準、貨架產品陳列標準及廣告標準,導致新品研發設計、貨架入倉檢驗所產生的產品批量報廢損失。7)對銷售出廠產品(含樣品)未按檢驗標準或樣品檢驗無標準等,引起的客戶投訴或退貨并取消訂單等損失。5.6采購部:1)采購訂購所需的產成品及輔料,其價格明顯超出市場上同樣材料價值,或收受供應商的回扣等,給公司帶來的損失。2)采購的產成品及輔料質量存在問題,造成退貨而停產3天(含)以上,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3)采購產成品、輔助材料時,供應商未按公司采購規范或質量技術要求進行監控和生產,產品報廢的經濟損失。4)未按公司采購制度及標準核10、算下達采購訂單,導致多采、少采、漏采、錯采產生的經濟損失。,5)未按公司財務制度統計、核算供應商應付款,或供應商信息失真,產生的未供貨、少供貨、無法收回應付款的損失。6)未按公司模具管理制度及調配條件,未及時調配模具給供應商的產品生產損失,及模具丟失、損毀維修費用控制的損失。5.7倉庫部:1)生產承載或運載設備沒有作出安全性能評估或定期檢查存有事故隱患,所引發的工傷事故損失。(醫藥費、傷殘補助金)2)生產員工無培訓或沒有檢查出設備事故隱患或沒有阻止和處理生產性員工違章操作等所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醫藥費、傷殘補助金)3)經營過程中未對產能作出預測評估,導致生產計劃超期等引起客戶訂單完不成的損失11、;4)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產品分揀、包裝不合格導致重復返工,出貨裝車短交、少交、錯交,產生的客戶罰款損失。5)員工生產工量核算記錄不嚴謹、未如實按公司制度規定反映員工生產工作數據,導致計件工量工資錯算、多算、偏袒算等給企業造成的費用損失。6)對流轉產品或入庫產品未按檢驗標準規范執行,對供應商產品質量管理無制訂制度或相應糾正和預防措施,所產生的產品退貨或返工損失。7)員工提出明感性問題無解決措施對策或處理不當、又沒有上報公司領導所及時采取實施處理方案,導致員工集體罷工事件,出現7人(含)以上在3天(含)內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交付客戶產品未及時回收驗收單,產生的退貨未及時收回或運載損失,交付時未12、按配送制度簽收驗收手續等產生的損失。9)委托第三方物流運載產品,未簽立合同或購買保險,導致產品丟失損毀以及所產生的法律援助產生的費用損失。10)委托第三方物流運載產品,對商品載重和體積量判失察,導致的多給付運費損失;以及未按實際商品載重和體積量判,虛報運費、收受回扣等給造成的費用損失。第3章 經損追索原則第6條 經濟損失的追索原則6.1凡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均需賠償損失原則,且消除影響。6.2實行經濟賠償連帶責任的原則。對經濟損失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第4章 經損追索要求和標準第7條 經損追索要求及標準7.1非公司決策的,凡個人未按各項管理程序和規章制度、工作失職、失誤等原因,給公司13、造成經濟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單處或并處經濟賠償、調離崗位、免職、辭退。7.2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要按本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7.3 對事故中既是責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關規定承擔部分費用外,其他費用由個人承擔。7.4 個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責任人及其上級主管須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按損失額累進的方式計算。造成直接或間接失職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按(表1)損失承擔占比值予以追索賠償。失職責任追索賠償表(表1)失職方式失職性質金額/元損失承擔占比值直接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相關協助人公司經營者責任直接一般性失職50008014、%20%00嚴重失職50005000065%25%10%0重大失職5000050%30%10%10%間接一般失職50001000060%25%10%5%嚴重失職1000010000050%20%10%20%重大失職10000040%20%10%30%造成直接或間接失誤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按(表2)承擔占比值予以追索賠償。失誤責任追索賠償表(表2)失誤方式失誤性質金額/元損失承擔占比值直接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相關協助人公司經營者責任直接一般失誤500060%20%10%10%嚴重失誤50005000050%25%15%10%重大失誤5000040%25%15%20%間接一般失誤5000100005015、%30%15%5%嚴重失誤1000010000040%25%10%25%重大失誤10000030%20%10%40%7.5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均以人民幣計算,外幣損失須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賠償金。7.6同時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直接責任人除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做解職經濟補償。7.7 直接或間接責任人(2人以上)多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任承擔比例按處理事務職責、職權大小按7.4.1款或7.4.2款相關損失承擔占比值進行分配。兩人組:職責、職權的權重按6:4原則再分配承擔賠償責任。三人組:職責、職權的權重按5:3:2原則再分配承擔賠償責任。四人組:職16、責、職權的權重按4:3:2:1原則再分配承擔賠償責任。7.8多部門之間需劃分直接或間接責任的,按責任大小組織總經理會議核定,并按7.4.1款、7.4.2款、7.7款要求分攤至個人追索經濟損失賠償。7.9凡主觀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不論金額多少,由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公司與之解除勞動關系,不做經濟補償。情節嚴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責任。第5章 調查與裁定第8條 失職失誤的調查和裁定8.1公司成立失職、失誤行為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人負責,直接向總經理匯報。8.2總經辦接到舉報或發現有失職行為的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并組織人員開展調查取證工作。8.3調查應堅持:“證據必須確鑿、事實必須17、充分、數據必須準確” 的原則,把問題的根源查證查實,形成報告提交總經理。8.4被調查部門應做到:“必須積極配合、必須提供客觀材料、必須把問題說清楚”的原則;把問題徹底暴露后,能積極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8.5凡涉及到調查的相關部門須積極配合總經辦調查取證工作,否則根據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和行政追責。8.6失職失誤最終處理權歸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決議,但董事長或總經理有最后的裁決權。第6章 補充規定第9條 發生經濟損失后,所在部門要及時上報,公司相關部門(責任部門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時取證,并立即組織減少損失。對本部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包庇或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由該部門負責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118、0條 對發生經濟損失,財務部、行政人事部協同責任相關部門行使定性、定量、定價職能。第11條 經濟損失的賠償及追索金額,可從責任者本人的每月工資中扣除。具體執行賠償追索時,按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扣除賠償費后的每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執行視賠償、追索金額按本規定約束條款執行。第12條 本規定中未列出的企業經濟和費用損失項目,在日后經營管理中有所產生的,均適用于本規定。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違紀行為,已有相關規定的,與本規定不相抵觸的,仍按原規定執行,與本規定有所抵觸的,均適用與本規定。第7章 附則第13條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辦和工會負責人共同提出、起草和解釋。第119、4條 本規定由公司工會組織審閱通過,自總經理簽批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第15條 附件:追索賠償法律依據(附件一)、制度簽閱確認表(附件二)勞動者本人失職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追索賠償的法律依據(附件一)(一)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20、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四)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21、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六)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22、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以下空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工會: 總經理: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制度簽閱確認表(附件二)* 各位同仁:目前下發簽閱的損失追索賠償規定,涉及的條款(內容)均依*公司目前實際情況、發展運營狀況而確立,作為*員工在日常工作中須切實履職、恪盡職守、杜絕經濟和費用損失發生。日常工作中,公司總經辦、公司工會組織、公司行政人事部以及公司財務部將嚴格按照此規定中的條款和要求執行監督與檢查。請各位員工認真閱讀,簽字確認,并承諾遵守執行。員工會簽表所屬部門員工簽名和日期總經辦行政人事部財務部營銷部(內勤、大區、區域人員)計劃部研發部采購部物流與倉庫備注:會簽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