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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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30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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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反洗錢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全面啟動和推進反洗錢工作,發動和組織轄內各分支機構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從而有效地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行為,維護經濟金融安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分公司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工作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所屬各級分支機構。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條 中心支公司成立了由公司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2、成員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計財部為公司反洗錢專門部門,負責反洗錢工作。同時指定各支公司營銷部的財務人員為反洗錢專管員,負責對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的登記、上報和同步監督。第三章 宣傳和培訓第四條 保險業的反洗錢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要作好反洗錢的宣傳工作,認識到洗錢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各支公司部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反洗錢法”釋義,學習中國保監會關于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范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第1號令)、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6第2號令)、中華保險遼寧發200765號,做到熟知了解,正確運用。第四章 客戶身3、份識別第五條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繳費、現金賠款等一次性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第六條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第七條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保證保險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第八條 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第九條 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第十條 通過保險代理機構、公估機構等中介機構識別客4、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中介機構未采取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分支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第十一條 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第五章 大額交易第十二條 各級機構應當向中心支公司反洗錢工作部門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同一客戶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納保費、現金賠款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5、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并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各級機構可以不報告:(一)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二)公司內部調撥資金;(三)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可疑交易第6、十四條 各級機構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的;(四)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七)以現金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八)大額保單,保險合同生效后,7、短期內退保,并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組織交大額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8、保險金、退還保險費,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現金;(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第七章 報送要求第十五條 各支公司部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支公司上報大額交易數據,匯總后上報分公司。第十六條 各支公司部應當在可疑交易發生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中心支公司上報可疑交易數據,匯總后上報分公司。第十七條 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中心支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第八章 檔案管理和保密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機構應建立專門的關于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客戶身9、份以及交易的檔案保管制度,且上述資料的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第十九條 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九章 罰 則第二十條 各級機構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落實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資料進行審查的;(三)未按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的;(四)未按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五)未按規定登記、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六)對存取大額現金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七)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履行的;(八)公司工作人員參與偽造客戶資料,為被保險人提供便利,協助進行洗錢活動的。第十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長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于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數。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