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涉恐資產凍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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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31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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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涉恐資產凍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為保障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錢義務,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涉及恐怖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1.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2.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3.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2、者其他形式財產;4.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第三條 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合規部,經合規部審核后,于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第四條 當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并經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報告總經理同意后立即采取凍結措施。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1.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3、形式財產的; 2.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3.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4.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5.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于或者將來源于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6.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于或者將用于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7.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4、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并經總公司法律合規部報告總經理同意后立即采取凍結措施:1.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2.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4.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第六條 凍結措施由法律合規部書面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執行,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辦理承保、退保、理賠、批增、批減業務;拒絕變換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標的等。同時5、書面告知客戶采取凍結措施的依據和理由。第七條 采取凍結措施后,總、分公司應立即將資產數額、權屬、位置、交易信息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市、縣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資產所在地人民銀行。第八條 公司對人民銀行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活動予以協助、配合,依法提供有關資料、數據,并對與采取凍結措施相關的工作信息嚴格保密。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凍結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告程序: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2.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現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有錯誤并書面通知的;3.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并書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其它未盡事宜,依據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并參照公司反洗錢制度執行。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制定和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自生效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