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319
2024-09-07
7頁
24.04KB
1、信用社貸款審批委員會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水平,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專業審貸、集體審議、獨立表決”的決策方式,提高貸款審批水平和效率,落實管理責任,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并結合省農村信用社的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是縣(市)農村信用聯社貸款審批的專門機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共同組成。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委員資格第三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由5名以上(含)的單數成員組成,委員會內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文書記錄員。第四條2、 貸款審批委員會委員資格(一)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助理經濟師(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二)從事信貸(含資產保全)或會計、稽核崗位3年以上(含3年)的金融工作經歷,具有較全面的信貸、財務、會計、資產保全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和專業經驗;(三)貸款審批委員會中原則上要有1名熟悉法律事務的委員,法律人員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經歷;(四)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第五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專職委員可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六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工作職責:(一)審批有關貸款、票據承兌、保函和其他授信業務;(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信貸政策、貸款制度和借款人狀況對貸款3、投向和風險進行審批,決定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方式和貸款利率等;(三)對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制度、信貸管理等級及信貸管理權限進行審議并提出調整建議;(四)對貸款審批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質詢;(五)其他有關信貸業務事項的審議。第七條 委員的工作職責:(一)在會議開始前詳細審閱文書記錄員送達的相關資料,對不明事項及時向上報單位了解;(二)對提交審議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獨立表決、獨立簽署意見;(三)對貸款審批委員會工作提出改進建議。第八條 主任委員的工作職責:除履行委員的工作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一)召集貸款審批委員會委員研究、討論并審批貸款;(二)負責貸款審批委員會的日常管4、理;(三)履行貸款審批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第九條 文書記錄員的工作職責:(一)接收上報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二)提前將有關資料提交委員審閱;(三)詳盡地做好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決議;(四)保管相關審批及決議資料;(五)貸款審批委員會的公章管理、文件收發及統計等。第十條 聯社主任的工作職責根據貸款相關資料及貸款審批委員會的決議,審查貸款風險的狀況,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農村信用社信貸政策以及本社的承貸能力審批貸款。第十一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直接對聯社主任負責。聯社主任不得參加貸款審批委員會,但對經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同意的貸款擁有一票否決權。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條 上報單位經貸前調查并簽署審批5、意見后,按要求備齊有關資料,提交貸款審批委員會。第十三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員出席才能召開,且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至少有一人出席,如主任委員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行使職權;貸款審批委員會決議,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含)的同意方為有效。第十四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會議應包括以下三個步驟:(一)資料的傳閱和簡介。文書記錄員負責提前(不少于24小時)將相關資料提交各委員傳閱。(二)咨詢。對重大或特殊行業的貸款業務,貸款審批委員會可要求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補充說明情況,但其必須在集體討論和表決前退席。(三)集體討論。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集會議,委員們對相關資料進行充分討論6、,分析并提出問題,獨立闡明自己的觀點。(四)獨立表決。各委員在集體討論結束后,根據自身的分析和判斷,獨立并明確地簽署本人意見,必要時需注明理由。第十五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形成會議決議后,文書記錄員按貸款審批權限,上報聯社主任或聯社主任授權的副主任,聯社主任或聯社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署審批意見后,由文書記錄員將貸款批復意見書面通知上報單位。第十六條 對提交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的貸款,實行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聯社主任(或聯社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署審批意見的制度。原則上貸款審批委員會須在規定時間(具體時間由各聯社自行確定)內做出答復。第五章 復議制度與通報制度第十七條 被貸款審批委員會否決退回的貸款項目,7、貸款上報單位根據貸款審批委員會的反饋意見,經充分研究和補充論證后,可要求貸款審批委員會進行貸款復議。需復議的貸款,復議時須提交初議意見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補充材料。復議只限一次。復議被否決的貸款申請,半年內不得再次提交貸款審批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對經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的貸款,若貸款客戶發生重大事項,如:產權變更、法人代表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貸款展期等,上報單位及有關部門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貸款審批委員會通報情況。第六章 資料保管及查閱第十九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須保管以下資料:1、會議記錄;2、委員投票表決表;3、貸款審批決議書;4、聯社主任或聯社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的審批意見;5、其它需要保管的8、資料。第二十條 經貸款審批委員會審批的信貸檔案資料,由文書記錄員或聯社指定的檔案管理員造冊登記,并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名確認后,存入專柜保管。第二十一條 未經聯社主任或聯社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授權同意,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查閱貸款決議資料(稽核部門和稽核人員在稽核檢查除外)。確須查閱時,由文書記錄員陪同一起查閱,并在查閱登記簿上登記查閱時間和經辦人。第七章 工作紀律第二十二條 貸款審批委員會是聯社審批貸款的獨立機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的審貸工作。第二十三條 委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并就會議審議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第二十四條 委員獨立審批、秉公辦事,嚴格按照議事規則和信貸政策進行審議,并明確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不得棄權。第二十五條 委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貸款審批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不得泄漏。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制度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修改。第二十七條 各聯社可根據本工作制度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