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活動管理規范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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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55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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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金融活動管理規范(私募基金宣傳推介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公司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行為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X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募集行為,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中國證券2、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條 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公司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第五條 公司應對所募集資金的投資者3、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第六條 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第七條 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用于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4、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第九條 公司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員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公司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第十條 公司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公司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5、。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3 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第十三條 公司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6、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第十四條 公司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7、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調查程序,投資者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認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二)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三)投資者閱讀并同意公司的網絡服務協議; (四) 投資者閱讀并確認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五)投資者在線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問卷; (六)根據調查問卷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五條 推介材料應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8、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其他服務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9、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當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第十七條 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內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10、,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 6 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11、第十八條 公司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公司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12、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13、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第二十一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公司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公司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14、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可視為合格投資者。第二十四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公司在投資者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制定、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