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實施與監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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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56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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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實施與監督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按照關于印發集團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字201100號)的要求,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為切實加強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各級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公司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公司科學發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司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遵2、循以下原則:(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集團公司以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保證決策民主化; (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注重先期調查論證,注重事物客觀規律,注重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科學化;(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堅持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會議審議決定相結合,保證集體決策。第三條 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負責“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在公司的貫徹落實。監事和紀委書記為實施本辦法的主要監督者,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在公司切實得到貫徹落實。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內容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一)公司貫徹落實3、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重要決定、工作部署的意見和措施;(二)公司關于黨的建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部署;(三)公司向集團公司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四)公司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及年度經營計劃、投資計劃的確定與調整;(五)公司年度預決算與重點工作任務的確定與調整;(六)公司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資本結構與布局調整方案的確定與調整;(七)公司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及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案的確定與調整;(八)公司年度軍品科研、生產計劃的確定與調整;(九)公司及子公司預算內限額以上重大投資事項、重大資本運作事項、重大重組并購事項、重4、大合資合作事項、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的確定與調整;(十)公司領導人員隊伍、人才隊伍及后備人員隊伍建設方針、政策和規劃的確定與調整;(十一)公司重大戰略合作協議的確定與調整;(十二)公司機構設置、職能配置方案的確定與調整;(十三)公司制度文本與主要業務流程的確定與調整;(十四)公司各部門與子公司領導人員任期及年度業績考評、激勵與責任追究;(十五)公司重大質量、安全、節能減排事故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十六)公司重大決策后評價結論審核與責任追究;(十七)公司管理的領導人員重大違規違紀事項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十八)公司重大維穩措施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十九)公司關系職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準與5、調整;(二十)公司先進集體、先進基層黨組織、勞動模范、優秀共產黨員、先進個人、優秀領導干部及以上獎項人選的確定;(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營業務的審核與調整;(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組、合并、分立、破產及撤銷等事項的審核;(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監察、重大項目監督檢查及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決算審計等結論的認定與責任追究;(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預算外需公司審批事項的確定;(二十五)公司擔保事項及子公司需公司確定的重大擔保事項的確定;(二十六)其它重大決策事項。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一)公司授權范圍內管理的領導人員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備人選的確定;(二)集團及以上級別科技帶頭人和6、關鍵技能帶頭人的推薦;(三)公司向控股和參股企業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四)公司中層領導人員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備人選的確定;(五)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預算內限額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重大資本運作項目、重大重組并購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資產處置項目實施方案的確定與調整;(二)公司及子公司預算外投資項目、資本運作項目、重組并購項目、合資合作項目、科研項目、資產處置項目的立項審核;(三)公司及子公司債轉股及股權、債權回購方案的審核;(四)公司及子公司非主業投資項目的審核;(五)公司及子公司個性化投資與資產7、處置限額的確定與調整;(六)其它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4項)(一)公司年度預算內50萬元及以上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二)公司預算外資金的調動和使用;(三)公司對外捐贈、贊助事項;(四)其它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第三章 決策程序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決策事項的類別,分別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在符合規定人數情況下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需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向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辦公會或黨委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事后應當按程序予以辦理。第九條 “三8、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一)提出議題。承辦部門根據公司領導指示、批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的事項,或由公司領導直接提出。(二)確定議題。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同時確定議題提交的會議形式(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三)前期準備。對需要提交討論的議題,公司分管領導和承辦部門應按事項分別作如下準備:1、重大決策事項。重大決策事項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調查研究;提出方案建議及風險評估報告;征求和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法律顧問從法律風險方面提出審核意見;修改完善方案;準備會議材料,提請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其中,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9、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評估;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應聽取工會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提交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的會議材料中,應包括方案制訂的基本過程、征求意見的范圍與對象、采納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及未采納的不同意見和建議等。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組織選拔授權范圍內的子公司領導人員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溝通醞釀;組織考察;公司組織部門征求公司紀檢監察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意見;綜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議;準備會議材料,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公開招聘選拔授權范圍內的子公司領導人員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定公開招聘職位;進行職位分析;10、公布招聘職位、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有關要求;報名與資格審查;進行知識、能力、素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綜合測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公司組織部門征求公司紀檢監察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意見;綜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議;準備會議材料,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競爭上崗方式選拔子公司領導人員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定競爭上崗職位;進行職位分析;發布公告,公布競聘職位、職位職責、任職條件及有關要求;報名與資格審查;視情況進行知識、能力、素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綜合測試;競職演講、綜合答辯;民主測評、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公司組織部門征求公司紀檢監察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11、意見;綜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議;準備會議材料,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公司中層領導人員,公司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參照上述程序執行。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1)組織調研,對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重點是做好市場、技術、效益和風險分析;(2)廣泛聽取有關專家或規劃咨詢機構的咨詢意見;法律顧問從法律風險方面提出審核意見;(3)擬定方案,準備會議材料,提請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會議材料中應包括調查研究的基本情況以及市場、技術、效益、風險分析和相關咨詢意見。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大額12、資金運作事項應按以下程序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1)研究提出大額資金使用計劃,并對其必要性、預期效益、風險規避等進行嚴格論證、分析;(2)法律顧問從法律風險方面提出審核意見;(3)擬定使用方向,準備會議材料。會議材料中應包括資金使用必要性、預期效益、風險規避等內容。(四)會議準備。辦公室應提前將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召開時間、地點及會議議題列表通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將會議材料提前送達參與決策人員。(五)會議討論決策。會議應首先由分管領導或承辦部門介紹議題方案,然后參與決策人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對決策建議應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根據討論情況發表13、結論性意見,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參與決策的個人如對集體決策持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服從集體決策。(六)會議記錄。會議決策的事項、參與決策人員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予以落實。第十條 參與決策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決策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第十一條 參與決策人員和其他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第四章 實施和監14、督檢查第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公司相關承辦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上報相關重大決策事項。第十三條 公司領導按職責分工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領導牽頭負責。第十四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公司領導、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工作質量,保證決策的順利實施,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第十五條 公司相關分管領導和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報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執行進展情況。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第十六條 公司領導應將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年度15、黨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干部職工的監督,除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原則上應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開。第十七條 公司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開展后評價。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報告監督檢查評估情況,并作為對有關人員和部門年度考核的依據。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十八條 公司領導應自覺遵守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各項要求,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相關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承諾制度暫行規定給予嚴16、肅處理。其中,對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必須責令清退,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九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責任追究:(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范圍、程序等規定的;(二)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三)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確需個人或少數人臨時作出決定,但事后沒有及時報告的;(四)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予主動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因方案論證不充分造成決策失誤的;(六)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的;(七)應招標而未招標的;(八)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九)授意他人曲解執行集體決17、策的;(十)對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十一)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報告而不報告的;(十二)違反保密規定泄露集體決策事項或內容的;(十三)篡改集體決策會議記錄的;(十四)其它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公司相關制度共同構成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制度體系,必須一同遵守。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每年年底前應將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向公司紀檢監察部門作出書面報告。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對各子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巡視。第二十三條 公司相關制度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及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為準。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集團批準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