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審稽核工作基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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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5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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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內審稽核工作基礎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審稽核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內審稽核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促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審稽核工作,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公司財務收支、資產質量、經營績效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其目的是促進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經2、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經營所進行的內審稽核工作。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公司在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立審計部,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在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內部審計監督。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內審工作需要配備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配備具有必要專業知識、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設負責人一名,由監事會任免,負責內部審計機構的全面管理工作。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與實際工作經驗。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積極了解、參與公司的3、內部控制建設。 第七條 公司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內部審計機構每季度應召開一次會議,報告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第八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計規范、審計程序及有關制度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活動、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高管人員離任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三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十條 審計工作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并對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進4、行監督。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二)對公司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一切經濟活動和經濟效益; 2、資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況; 3、會計報表、會計資料、會計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合法性; 4、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 (三)公司內設機構及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配合公司聘請的外部審計機構,完成年度財務報告等相關審計工作; (五)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保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在被審部門或個人提供的資料真實齊全的情況下,應客觀反映所發現的問題。如反映情況失5、實,應負審計責任。審計人員因被審部門或個人未如實提供全部審計所需資料而導致無法作出內部審計制度判斷時,應及時報告監事會,審計人員不應負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四章 審計權限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檢查審計區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賬務、資料,包括: (一)會計賬簿、憑證、報表; (二)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 (三)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 (四)各項資產證明; (五)要求對方提供各項債權的確認函; (六)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經營決策過程記錄; (八)其他相關的資料。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還具有以下權限: (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部門或個人進行調查; (二)要求被審公6、司部門有關責任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三)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經權力機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 (四)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追究責任; (五)對被審計部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六)責令被審計部門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計部門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七)可以隨時調閱公司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與次年經營計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7、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將審計重要的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程序 (一)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部審計機構填制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在實施審計前五天,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部門或個人。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1)被審計部門或個人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對被審計部門或個人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部門或個人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 (二)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8、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選調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三)確定審計方式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進度安排的實行年度定期審計和年中不定期審計,各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應按規定報送月、季、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 (四)實施審計 審計小組依據內部審計計劃,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具體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分析判斷,決9、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 審計人員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包括: (1)被審計部門或個人的名稱: (2)審計項目的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 (3)審計過程記錄; (4)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5)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6)索引號及頁次;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五)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10、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作出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2)被審計部門或個人的有關情況; (3)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 (4)審計評價意見; (5)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六)作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部門或個人,被審計部門或個人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部門或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 (七)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計部門或個人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接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之日起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11、內部審計機構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領導決定。 第十七條 審計終結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完成該項審計后十五日內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為十五年。 第六章 違規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執行。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12、第十九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報請公司批準后可對其進行相應處分和經濟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運營之日起實施。 xxxx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業務流程,加強內部管理,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安全穩健運行,依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13、。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之“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小額貸款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記錄等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保證小額14、貸款公司建立并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審批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負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負責審批組織機構;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負責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監督執行。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執行董事會15、決策;負責建立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的程序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 第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從而創造全體員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職責的環境。 第七條 公司應當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圍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并保證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八條 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各個崗位應當有正式、成文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第九條 公司各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審貸16、分離、業務經辦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十條 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防止貸款過度集中,通過實行授信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業、不同區縣的授信分散化目標,及時監測和控制授信組合風險,確保總體授信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營運資金應按照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貸款操作規程,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盡職要求: (一)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17、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后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授信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并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貸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放款操作人員應當不當操作風險負責。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確保會計18、工作的獨立性,確保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能夠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本行業的會計規范獨立地辦理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強令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五條 公司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計全過程的業務操作。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和內外賬的六相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建立會計人員檔案。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或技能。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19、究制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舞弊或案件,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機構負責人和分管會計的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條 公司具有專業從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具有充分的獨立性,有權獲得公司的所有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對各個部門、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財務信息,滿足股東、監管當局和社會公眾對其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質量監測、預警機制,嚴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20、及時發現資產質量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提示,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時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內審稽核制度,加強對公司業務操作、財務收支等各項工作的監管力度,促進公司持續不斷的改善經營管理,控制成本,規避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其他控制人員發現內部控制的隱患和缺陷,應當及時向董事會、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和缺陷的處理糾正機21、制,管理層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并督促業務部門落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并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對審計發現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業務部門應當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對出現的風險和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違反內部控制的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和予以處分,22、并承擔處理不力的責任。 xxxx公司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一、報告內容 (一)影響借款人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 1、借款人的關鍵人員如經營決策人員、主要執行人員和技術人員失蹤或無法聯系; 2、借款人拒絕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借款人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如隱瞞資產、債務或抵(質)押品真實情況; 4、借款人無恰當理由突然改變會計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舊計提方式、存貨計價方式等; 5、借款人無正當理由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借款人的競爭者、供應商或其他借款人對借款人的負面評價、媒體的負面報道; 7、借款人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23、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之間借新還舊: 8、借款人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借款人卷入法律糾紛; 10、借款人有破產和解或破產重整經歷; 11、社會公眾對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個人品質、行為反映不良; 1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個人納稅額大幅度下降; 1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個人有賭博、涉毒、嫖娼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14、借款人在銀行的存款不斷減少或出現異常變化; 15、借款人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16、借款人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存款情況的電話; 17、借款人的關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行為異常; 18、借款人的主要業務頻繁變化; 19、借款人24、的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20、借款人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與其合作; 21、借款人付息或還本拖延,經常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貸款; 22、貸款抵押品情況惡化; 23、借款人或其主要股東向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抵(質)押物擔保或保證; 24、主要股東向其他人轉讓或擬轉讓股權; 25、其他銀行提高對借款人的利率; 26、借款人關聯交易增多; 27、借款人現金流出現問題; 28、借款人的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29、借款人的還款記錄不正常或未按合同還款; 30、借款人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31、借款人弄虛作假(如偽造或涂改各種批準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32、借款人25、主要業務或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動。 (二)影響本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事項。 1、現金流出現問題; 2、出現內部欺詐問題; 3、主要業務人員行為異常; 4、經營場所主要設備故障; 5、出現網絡安全問題。 (三)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序和要求 (一)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范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權限。 (二)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項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后應及時報告。 (三)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么時間,必須在第26、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后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四)報告事項由總經理或分管領導審批。急事及時批復,其它事項三天內批復。特殊情況由董事會研究確定。 三、罰則 (一)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書面匯報或口頭匯報辦理情況。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27、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三)對一些影響公司全局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xxxx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xx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切實保護本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如下人員和機構: (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會;28、 (三)本公司監事和監事會; (四)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五)本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 (六)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本公司人員和部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本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做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 第五條 本公司披露信息時,應當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說明事件真實情況,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詆毀等性質的詞語。 第29、三章 應傳遞和披露的信息 第六條 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 (三)融資情況; (四)重大事項;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 前條所述重大事項主要包括重大風險事項、重大變更事項。 (一)重大風險事項 1、遭受重大損失; 2、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3、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4、本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6、主要業務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7、本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8、董事長30、或經理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 9、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大變更事項 1、變更本公司名稱、股票簡稱、本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變更會計政策; 4、本公司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或者擬發生變更; 5、本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6、經營情況或者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7、訂立與經營相關的重要合同,可能對本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8、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可能對本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9、聘任或者解聘為本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31、; 10、法院裁定禁止本公司大股東轉讓其所持本本公司股份; 11、任一股東所持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信托; 12、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本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公司治理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董事會、監事會的人員及構成,包括獨立董事的配備情況; (二)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及評價; (三)獨立董事工作情況及評價,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情況、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及對關聯交易、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事項的意見; (四)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工作情況。 32、第九條 信息披露的時間、格式和內容,按信息披露的類型遵照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職責 第十條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一領導和管理,本公司董事會決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項,董事長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本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對本公司和董事會負責,負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董事信息披露的責任: (一)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未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授權,董事個人不33、得代表本公司或董事會向股東和媒體發布、披露本公司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三條 監事信息披露的責任: (一)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二)監事會對涉及檢查本公司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本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對外披露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三)當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本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應及時通知董事會,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高34、級管理層信息披露的責任: (一)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經營、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 (二)高級管理層有責任和義務答復董事會關于涉及本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本公司其他情況的詢問,以及董事會代表股東、監管機構做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 (一)持有、控制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對其已完成和正在進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權變動、質押等事項負有保證信息在2日內向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傳遞的責任。 (二)本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應按本制35、度的要求傳遞本制度所要求傳遞的各類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項原則。 (三)本公司財務部應保證對外披露的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第十六條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亦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遵守信息披露的紀律。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秘書應當熟悉信息披露規則,積極參加監管機構要求參加的各類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自律,防范風險,認真負責地履行信息披露職責。 第十九條 本36、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歸檔保管。 第五章 信息傳遞、審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條 本公司信息傳遞、審核及披露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報告遵循下列程序: 1、本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 2、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 3、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 4、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定期報告的披露工作。 (二)臨時報告遵循下列程序: 1、在本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時,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公司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2、董事會秘書得知應披露信息時,應立即報告董事長,或根據董事會決議、監37、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組織起草披露文稿; 3、董事會秘書負責進行程序性審查并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之前,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各部門在與各中介機構的業務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統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獲取與工作無關的其他內幕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正常的工作會議,對本制度規定有關重要信息,與會人員有保密責任。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38、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發現的重大缺陷及時督促本公司董事會進行改正,并根據需要要求董事會對制度予以修訂。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關當事人的失職,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給本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應對該責任人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適當的賠償要求。 第二十八條 因有關人員違反信息披露規定,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聘請的顧問、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關聯人等同時負有保密責任,若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運營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