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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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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員外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辦公行政管理制度 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總公司人員外派 第十七條總公司委派總公司正式職工(含專業公司人員)長駐京外11所屬企業各級崗位工作的人員為總公司外派人員。人事本部負責外派人員的組織、協調、考核、報批。 第十八條總公司外派人員由所在部門或專業公司提名,人事本部根據外派崗位的需要審核、考核,并擬制外派人員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外派人員持人事本部和所在部門的聯合通知到外派單位報到。 第十九條總公司外派人員在外派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總公司(關于派往外地專業公2、司(企業)工作的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及休假的規定)辦理,外派工作結束后恢復原單位原崗位工作。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11所屬企業人事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下列人員的人事檔案一律調入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直接管理: (一)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部門以下(含部門一級)級別的全體職工; (三)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 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部門以下級別(含部門一級,總公司外派人員除外)全體職工的人事檔案由該專業公司人事部管理。 有獨立人事權,但暫未設人事部門的專業公司副總以下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人事本部代管。第八章 各級領導崗位人員的考核 第二二條3、人事本部組織總公司有關部門對人事本部考核范圍的領導崗位人員每年進行1至2次考核評議。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考察考核。并以考核結果為依據對上述管理人員提出聘任、解聘或獎懲的建議。 每年總公司管理部門應于一月十五日前將對總公司所屬企業進行的考核鑒定報人事本部匯總,人事本部負責對所屬企業的領導崗位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并提出獎懲方案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二十三條考核的依據和內容:以國家干部政策;有關勞動法規、總公司的人事管理規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為依據進行德、才、勤、績等四個方面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條考核的辦法:群眾評議、個別談話、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等。 第二十五條下列領導4、崗位人員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和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兩次回總公司向總公司領導和管理部門述職: (一)專業公司、駐外機構、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正職負責人; (二)專業公司、駐外機構副總經理福)職人員。第九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六條11所屬企業必須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各類人員的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進行嚴格考核。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遵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專業公司下屬企業參照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11所屬企業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當地有關規定并參照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根據本地5、區本企業的特點及具體情況并參考總公司勞動合同文本的條款制定。第十章 建立幢全備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駐外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并參照總公司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并報總公司人事本部審批,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應報人事本部備案。這些規章制度原則上應有以下方面的內容: 1、勞動合同制實施方案。 2、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3、工資管理辦法。 4、獎懲辦法等。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總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勞動6、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系。 第二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托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7、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鑒證。第三章 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8、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干、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9、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第六章 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10、;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按要求填寫回執并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后,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11、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后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并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后仍不12、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13、)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第八章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14、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簽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后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余學習者自證書簽發之日起算。 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余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第九章 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15、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16、,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于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序如下: (一)受理 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 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17、通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通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 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 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 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 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 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 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范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 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18、具有廣泛的推廣范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采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后,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并向辦公會匯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于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并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并頒發獎狀。財務管理制度所屬企業財務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11發展總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三者分開19、又相對統一的集團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規范11系統各所屬企業(不包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善管理,保證企業沿著健康和良性循環的軌道發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財務體制。各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特點和規模,按照會討“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負責本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三條總公司設立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行使對各企業的財務領導權,為各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各企業財務部門在本企業總經理直接領導下工作,同時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會同投資管理部對總公司重大項目實行資20、金的籌措、調撥和管理,以及重大項目的投資改造、財務預決算、利潤考核與收益分配等實行直接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因所屬行業和經營范圍不同,應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10個分行業的企業財斧制度和13個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具體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凡總公司財務本部制訂的明確規定運用各企業的財務制度和辦法,各所屬企業必須遵照執行。各所屬企業制訂的財務制度和辦法不得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抵觸,并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準或備案后方可實行,財務本部對其制度和辦法的執行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第六條各企業財務部門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在辦理各種財會業務時,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制21、度、財經紀律以及總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企業各項財務制度、規定和辦法的變更與修改,須經財務本部批準或報財務本部各案。 第七條各企業領導應注意發揮財會人員的作用,努力為財會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于企業重要的經濟合同、貿易合同的談判及投資、融資或其它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應有財務部門的經理(負責人)參與,決策者應認真聽取其意見。 第八條11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各企業的任務,由總公司統一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部門下達的年度計劃,分解下達給各企業。總公司主要下達完成年度利潤計劃、上繳管理費基數并輔以營業額等指標。各企業必須認真落22、實各項計劃指標,并據此制定具體的財務計劃和全年財務預算,以確保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各專業公司(不包括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下同)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主管)和財務人員統一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對各子公司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的財務總監、財務經理(負責人)總公司財務本部有任免建議權。第二章 資金、資產和對外投資管理 第十條各企業的流動資金是為保證完成業務經營和生產任務而使用的周轉金,它包括總公司撥給的流動資金、企業自有流動資金、銀行信貸和其它資金。總公司財務本部除提供投入資本中的流動資金外,原則不再提供其它流動資金。非經總公司財務本部批準,各企業不得將流動資金用于正常經23、營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轉移給其他單位。 第十一條信貸資金是各企業自行向銀行申請的借款。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籌資、融資活動,可向總公司申請為其提供信用擔保,但應符合總公司制定的關于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的相關條件,同時必須與總公司簽訂“保證書”。各企業需要總公司為其墊付的貨款、項目公司的開辦費等,總公司在審核批準后,視同發放貸款辦理。凡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申請的借款,除按總公司制定的審批程序申請外,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參考銀行貸款利率加息計算。 各專業公司一次從外部借款500萬元以內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必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準。 第十二條各企業的所有資24、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其它資產,不論其是總公司投入的還是經營中形成的,均屬國有資產,都應納入本單位財務帳目進行核算和監督,各所屬企業都不得持有帳外資產,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三條各企業要制訂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凡購置的資產都要建帳登記、定期清查,發生溢損應及時查清原因并處理。企業的經營者在經營本企業的資產時,應努力實現本企業資產結構的最優化,提高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一個重要指標。 第十四條各所屬企業進行重大項目開發和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論證,減少盲目性,做到科學決策。各所屬企業占用總公司的資金或惜款對外投資或開25、發項目,以及超出授權權限的,均應按規定報總公司審核批準。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條各所屬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確立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節支,認真搞好成本核算,力爭做到每一筆業務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條各所屬企業的一切收入均應及時進入其在銀行開立的帳戶,納入本單位會計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截留收入,或者私設“小金庫”,搞帳外資金。 第十七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總公司的指導思想和計劃指標,編制相應的年度銷售。利潤和資金計劃,并報總公司財務本部。 第十八條各所屬企業編制的各項計劃應對總公司任務進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項成本費用的開支標準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26、規定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同行業標準實事求是地確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條各所屬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的行業特點,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建立科學完整的成本核算體系,嚴格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亂擠亂攤成本。成本項目、計算方法、開支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全面預算中各成本項目的指標(按收入比例確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確有必要改變和突破的,應事先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批準。第四章 稅收、利潤管理 第二十條各所屬企業都應切實樹立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 第二十一條各所屬企業按國家稅收征管條例規定的辦法納稅,即:應按屬地原則就地交納的稅種,各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庫;應由總公27、司統一交納的稅種,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將稅款上繳總公司。 第二十二條各所屬企業實現的稅后利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總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則上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彌補上年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條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稅后利潤的5一一10提取,用集體福利;企業留利應先適當提取任意公積金,其余自主決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費按年初總公司下達任務數及時足額上交總公司。愈期不交者,總公司將派出工作組對其進行審查,并按有關規定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處理。第五章 會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按規定真實、及時地編制、報送28、各種會計報表,按規定單獨編報報表的企業,其各種報表應報總公司財務本部。不單獨編報報表而與總公司編制合并報表的企業,應于當月終了后5日內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報送規定的內部報表,財務本部于當月10日出匯總合并報表。 第二十五條根據重要性原則,有關重大事項應予單獨披露或附加文字說明,年終報表必須要有關于本企業財務狀況的分析和說明。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有權減少或增加各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數量,或者要求補報有關資料。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是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財務工作的原則性規定,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29、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第二章 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30、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第三章 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31、,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32、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第四章 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33、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第十九條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第五章34、 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第六章 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35、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11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36、負責解釋和修訂。貨幣資金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實行全面預算體制,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 第二條本規定是在全面預算體制下,月份資金計劃基礎上,對本公司經濟業務的所有貨幣資金的收支進行管理、控制和監督。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以及其它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等)。 第三條財務本部和各所屬企業財務部負責本規定的具體貫徹實施,并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經濟業務的收支計劃和審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總公司資37、金計劃控制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對總公司資金運作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必須于每年12月底前將各自下年度用款計劃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本部于每年底根據總公司下年發展計劃及資金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制訂總體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及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各自單位的年、季、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各所屬企業借領計劃內大額款項,采取“提前通知,積極籌措”的辦法。 (一)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必須提前5天通知財務部。 (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38、,必須提前10天通知財務部。 (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開信用證須提前3天,改證須提前之大通知財務部,信用總公司人事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回避制,回避人員以國39、家公務員規定的回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11。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要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并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鑒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