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內部稽核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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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797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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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內部稽核工作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內部稽核制度第一條本公司各部門及各下屬營業單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隨時指定適當人員執行稽核工作。第二條本公司稽核業務范圍,定為賬務、業務、財務、總務、監驗五項,除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稽核人員對于所審核的事項,應負責任,必要時,并應在有關賬冊簿據上簽名。 第四條稽核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單位所送憑證賬表外,并應分赴各單位實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數視事實需要而定。第五條稽核人員前往稽核之前,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2、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盡研究以作參考。 第六條稽核人員于執行任務時,應先準備及收集有關資料,擬訂計劃及進度表,事前并應將各單位已往審核及檢查報告詳盡研究以作參考。第七條稽核人員有保守職務上所稽得秘密的責任,除呈報外,不得泄漏或預先透露予檢查單位。第八條稽核事務如涉及其他部門時,應會知各該有關部門辦理,且應做會同報告。如遇有意見不一致時,須單獨提出,與書面報告,一并呈核。第九條稽核人員對本公司各單位執行稽核事務時,如有疑問,可隨時向有關單位詳盡查詢,并調閱賬冊,表格及有關檔案,必要時并得請其出具書面說明。第十條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除將稽核憑證(或肥文)交由受稽核單位主管驗明外,工作3、態度應力求親切,切忌傲慢或偏私。第十一條稽核人員于稽核事務完妥后,應據實繕寫檢查報告書呈核。第十二條記賬憑證的審核或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每一交易行為發生,是否按規定填制傳票,如有積壓或事后補制者,應查明其原因。(二)會計科目、子目、細目有無誤用,摘要是否適當,有無遺漏、錯誤以及各項數字的計算是否正確。(三)轉賬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四)慶加蓋的戳記編號等手續是否完備,有關人員的簽章是否齊全。(五)傳票所附原始憑證是否合乎規定、齊全、確實及手續是否完備。(六)傳票編號是否連貫,有無重編、缺號現象,裝訂是否完整。(七)傳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是否已登錄日記簿或日計表。4、(八)傳票的調閱及拆閱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第十三條賬簿檢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賬簿的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應復核者,每日應記的賬,是否當日記載完畢。(二)現金收付日記賬收付總額,是否與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三)各科目明細分類賬各戶或子目之和或未銷訖各筆之和是否與總分類賬各該科目之余額相等,是否按目或定期核對。相對科目之余額是否相符,有無漏轉現象。(四)各種賬簿記載錯誤的糾正劃線、結轉、地頁等手續,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誤露的空白賬頁,有否劃“”形紅線注銷,并由記賬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在“”處蓋章證明。(五)各種賬簿啟用、移交及編制明細賬目等,是否完備,并送核管稅捐稽征機關登記。(六)各種5、賬簿有無經核準后而自行改訂者。(七)活頁賬頁的編號及保管,是不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訂本式賬簿有無缺號。(八)舊賬簿內未用空白賬頁,有無加劃線或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注銷。(九)各種賬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已否登記備忘簿,賬簿的毀銷,是否依照規定期限及手續辦理。第十四條庫存檢查時,須注意下鋰事項:(一)檢查庫存現金敬隨到隨查,如在營業時間之前,應根據前一日庫存中所載今日庫存數目查點,如在營業時間之后應根據當現金簿中今日庫存數目加減本日收支檢點。支票簽發數額與銀行存款賬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齊全,作廢部分有無辦理注銷。(二)現金是否存放庫內,如有另存他者,應立即查明原因。(三)庫存6、現金有無以單據抵充現象。(四)托收未到期票據等有關庫存財物,應同時檢查,并得須對有關賬表、憑證單據。(五)檢查庫存除查點數目核對賬簿外,并應注意其處理方法及放置區域是否妥善,幣券種類是否分清。(六)金庫鎖匙暨暗鎖,密碼表的掌握部門及庫門的啟用與庫內的安全,金庫放置位是否適當,嚴密辦理。(七)匯出匯款寄回的收據,是否妥為保存,有無匯出多日尚未解訖的匯款。(八)內部往來賬,是否按月填制未達賬明細表,查對賬單是否依序保管。(九)內部往來或外縣市單位往來賬,是否經常核對。(十)營業日報表的記載是否與銀行存款相符。(十一)檢查縣市單位各種周轉金及準備金時,應注意其限額是否適當。有無零星付款的紀錄,所存現7、款與未轉賬的單據合計數,是否與周轉金、準備金相符,有無不當的墊付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貨的零星支付或請購案件。第十五條檢查各種信托資金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利率是否依照規定計算信托資金積數及利息計算是否經過復核。(二)信托資金支付時,是否與各該明細分戶賬結余單據核對并依照規定結算利息。(三)委托戶之印鑒卡、賬卡有無登記戶籍資料身份證、統一編號,并經主管人簽章證明。(四)信托資金付清時,應注意其收回章據及賬卡,有否蓋結清或付訖戳記。(五)各種信托資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結清及滿期續存等手續及計息標準(包括逾期計息)是否依照規定辦理。(六)信托單及賬卡有否編號及經復核,賬卡是否記載付息之記錄,已付清之8、信托單有無注銷,并經驗印其存根存聯有無注銷,作廢存單有否連同存根聯注明及妥為保管。(七)根據信托單存根核對賬卡是否齊全相符無誤。(八)點檢信托單之庫存,是否與登記賬卡相符,其保管或開發情形是否合于規定。(九)核對各項信托資金余額及轉籍金額是否與賬表相符。(十)信托資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將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繳納者,是否按規定計收利息、支票繳納者是否填寫支票行庫、賬戶、號碼及期日。(十一)信托資金之收金是否經常與客戶核對次數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經常抽查并辦理催收工作。第十六條表報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表報是否按規定期限及份數編送有無缺漏。(二)各種報表內容是否與賬簿上之記載相符。(9、三)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四)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及符合規定。(五)表報保存方法及放置地點是否妥善。第十七條檢查放款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是否具備征信調查及按規定呈經核準,并依照條件辦理。(二)利率是否照規定計算并催收,并將記錄登載賬卡。(三)質押手續是否完備,質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數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規定,并與賬卡記載數額相符,保險額是否足額,受益手續是否完備,如遇質押品不定或變值時,有否催贖或追加質押品,收受質押品制發收據時,有否設簿備查登記,質押品發還時,收據有無收回注銷。(四)如有逾期未還,違約息是否計收,已否催收,若有發生呆滯情事,已否作適當處理,是否呈經核準,10、其處理手續是否合于規定。(五)保證人信用是否經征信或調查,保證人死亡或損失信用時是否已催換保證。(六)借據金額與放款賬卡金額是否相符,借據借款關系人印鑒與約定書、印鑒卡等是否相符。(七)借貸案償還部分款項或追加貸款時,其有關單據及賬冊是否注明。(八)營業單位所受理之信托單質押貸款余額是否每月與放款保證科對賬,賬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第十八條檢查保證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保證案件是否經征信或調查暨依規定手續及奉準辦理,簽章是否齊全。(二)應收手續費是否依規定計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三)保證金額是否與保證契約或保證函件留底及賬冊相符。(四)保稅案件沖銷金額,是否與稅捐稽征機關解除11、責任函所列數額及賬冊相符。(五)擔保品性質、種類、數額是否符合規定,應辦質押手續已否辦妥,以有價證券或信托單保者,是否與賬冊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證而未解除責任案件,是否經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結。(七)委托人未能依約償付保證款項,如發生墊付或轉作貸款時,是否報奉核準,其賬冊是否已作適當之記載,同時是否迅予追償,或追保或作適當之處理。(八)分批保證陸續沖銷之保證案件,其保證總額有無超過契約規定,其續保及沖銷是否詳細記載。(九)以本票作為擔保品者,其發票人,背書人之信用及財務狀況是否經征信或調查及呈奉核準。第十九條檢查各種證券交易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當日交易之證券,是否已收足價12、款或繳足證券,約期交割者具有現品提繳清單。(二)各種交易是否場內成交單,成交時是否按時填制成交單日報表及傳票。(三)各種交易是否與賬冊所載相符。(四)承銷各種證券,應具有之文件是否齊全,是否記賬登賬。(五)承銷各種證券之收付與申請單是否相符。第二十條檢查有價證券時,應與有關賬表核對,并注意下列事項:(一)購入及出售有無核準,手續是否完備。(二)證券種類、面值及號碼,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三)債券附帶的息票是否齊全,并與賬冊相符。(四)本息票有無到期或是否齊全,并與賬冊相符。第二十一條檢查各種質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價值的憑證單據時,應注意其是否存放庫內,并應根據開出收據的存根副本及有關賬冊與庫存13、查核者相符有無漏記,如有另存其他地點者,應查詢原因并檢閱其有關單據。第二十二條各種房地產契約書及其收租情況是否妥善。第二十三條檢查各項費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總公司各單位,各項費用支付與物品領用是否已依規定呈核準許核銷。(二)各縣市單位的費用,是否在預算范圍內,或經核準的范圍內檢支,是否有浪費或業務上無需要的開支,各項費用的列支是否照規定辦理。(三)各種單據是否齊全及手續是否完備。第二十四條檢查儲藏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儲藏物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是否與賬簿(冊、卡)記載相符,有無遺漏或短少。(二)儲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三)儲藏物品的質量、規格是否與購案相符。(四)領物憑證,是否14、均經有關人員簽章始行核發。(五)已領物品未轉轉者,與儲藏物品合計表,是否與賬面存量相符。(六)有無損壞待廢物品,賬簿是否注明,所存在應報廢物品,數量是否與賬簿記載相符。第二十五條檢查交通運輸及設備登記卡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種登記卡的設置登記及排列,是否依照規定隨到隨辦。(二)各種登記卡的記載是否正確詳明。(三)核對財物有關的登記簿、備查簿,是否有未設登記卡或漏編號、漏記賬的財物。(四)登記卡是否登記有關折舊、修理、添建及轉移事項。(五)檢查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依據登記卡或財務登記有關賬簿,實地盤點或抽查盤點,相互核對。第二十六條營業用品器具是否編號設簿登記并查點是否齊全,各種印章的保管15、是否妥善。第二十七條人事檢查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各單位辦事人員每日是否按照規定時間辦公,并在簽到簿上簽到及有無遲到早退現象。(二)各單位辦事人員對于顧客是否竭誠招待,有無稍有怠慢現象。(三)各單位目前業務繁簡與現有人員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減現象。(四)各單位辦事人員對本身所擔任的職務是否勝任適當,有無能力優異,表現特優者,或辦事頹廢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單位人員于上班時間中,其儀表、態度、談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規定。(六)職員身份保證書,是否齊全,保證人是否已作好對保工作,并對保證人資產價值評估,且是否閱覽行政機關資料核對。內部審計制度第一條根據有關審計工作規定,結合一16、些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準則。第二條目的是為了加強公司及所屬公司的管理及監督,維護公司利益,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經營管理。第三條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大量浪費的被審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建議公司總經理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條主要職權包括:1.檢查實物、憑證、財冊、有關文件和資料;2.參與有關的會議;3.索取有關的證明材料;4.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5.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6.監督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審17、計決定;7.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直接向上級審計機構如實反映;8.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向審計部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第五條辦理公司領導、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以及配合上級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及所屬公司進行審計。第六條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如下:1.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資金、財務的完整安全進行監督審計;2.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財務收支計劃、投資和經費的預算、信貸計劃、外匯收支計劃和經濟合同的執行以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3.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4.對公司及所屬公司的承包經營責任進行審計評義,配合上級審計機構對公司主要領導人及18、所屬公司主要領導人的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5.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國家、公司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6.對公司及所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7.對公司及其他所屬各公司基建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執行、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審計完后,對上述任務的執行情況應不定時地進行抽查。第七條對下事項的審計,審計部必須會簽:1.基建項目;2.經濟合同,包括采購合同;3.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第八條審計室在年初應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部署,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請總經理批準后實施。第九條在實施審計計劃時,應擬訂審計方案、19、審計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并通知被審計單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條在審計中必須寫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齊全,做好調查記錄并應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第十一條審計中如有爭議,應如實反映給領導,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地提出解決辦法,切忌主觀、武斷。第十二條每項審計工作結束后,最遲不得超過兩周,提出審計報告。第十三條審計報告的要求;1.事實清楚;2.數據確實;3.依法有據;4.建議恰當;第十四條審計報告征求補充審計單位意見后(不是同意審計報告),報送公司經理審定批示,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聽取審計部審計報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見后,首先對事20、實和數據是否確切可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室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室可以采納或維護報告。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對總經理指示的審計報告必須執行,審計部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向總經理報告執行結果。第十七條審計報告完成后,由于情況變化和有新的重要數據,事實查明后,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部報告,同是向總經理報告,由總經理決定原審計報告的修改或繼續執行。第十八條每個審計報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須在1個月內整理裝訂成冊,歸檔備查。第十九條工程審計人員的職責1.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保證審計質量;2.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格遵守各項審計制度;3.審計人員要21、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維護國家和公司利益”的指導思想,合理地審定造價;4.審計人員要對審計內容負責,嚴格監督執行標準定額和各項規定,審計時要做到依據充分,計價合理,計算準確。第二十條工程審計工作的范圍1.負責本公司及下屬公司內部預、結算的統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內部統一的計費標準;2.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幫助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監督檢查各項基建程序是否合規定法;4.參與工程的投標會議,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招標文件;5.參與工程的圖紙會審和竣工驗收;6.按時編報工程審計統計報表,定期向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匯報審計工作情況;7.負責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工程審計方22、面的方針、政策、規定和各處概(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并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必要的補充實施辦法;8.負責本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公司(包括實行獨立核算、不自負盈虧的二級公司)所有工程預、結算的審計。較大工程的預、結算需要報有關部門審定或裁定者,一律由審計部負責對外報批。第二十一條 工作流程1.根據公司工程審計的特點,工程審計采用報送審計的方法,即每項工程概預算由工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由哪個部門報送的原則進行。報送前,工程管理職能部門經辦人員或隨工人員必須先自審(重點審核工程量),并由審核人員簽署意見,本單位領導同意后,才能送審計部審計;2.審計部門接到工程預算后,首先要對報送資料23、和報建審批手續進行審核。若資料或報建手續不全者,則退回重新補辦;若屬巧立名目,未經批準擅自定項的工程,則通知送審單位,取消該項目,并報告公司領導。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工程,則由受理登記人員及時受理,并交給專人審計;3.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要堅持原則,審計要嚴肅認真,對一些重點疑點問題要認真調查。深入現場,一查到底。對審計內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數據準確、計價合理。被審單位和送審單位應給予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審計完畢,簽署審計意見后,應交給有關人員進行審、審批會簽,并通知被審單位,沒有意見后,加蓋審計專用章生效;4.工程竣工后,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結算書由施工單位編制,送審方法和送審要求與第一款相24、同;5.審計結束后,應及時通知送審單位領回概預算,對較重要的概預算,審計部應有復印件存檔,一般概預算,審計部門只在登記受理本上記錄備查;6.審計室接到結算書后,必須先對結算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者,則退回補辦。對還未竣工或竣工驗收沒有通過的工程,則不予結算。對資料齊全并已竣工驗收通過的工程,則及時登記受理,交由專人審計。第二十二條 對工程內部審計的具體要求1.對送審預、結算的資料要求(1)送審概(預)算時必須提供的資料:施工合同、設計圖紙、有關設計補充材料、經領導批準立項的需求單、工程計劃任務書。由外單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進本公司施工的,還應提供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和企業級別證明;(2)送25、審結算時必須提供的資料:經有關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原審定的預算書、設計變更資料、現場技術經濟簽證。還應提供倉庫領料單,主要實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工程應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經倉管人員余料退庫簽名)。個別因倉庫無貨,批準施工單位自購材料的工程,還應出具物資供應部門批準自購的證明。2.對工程審計的審計時間要求(1)由于工程審計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環,受工期的影響,對時效性要求較強。因此,一般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2)工程審計的時間,應根據不同復雜程序的工程,規定不同的審時間。一般規定,通信工程概(預)算7天,其他工程預算15天,100萬元以上的結算工程20天;(3)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審計26、的時間應順延:在審計過程中需要被審單位或送審單位提供補充資料而影響審計進度時;審計結果與被審單位意見有分歧而未能統一,需報公司領導或市有關部門裁定時;在審計過程中遇到某些問題,需要被審單位或有關人員前來核對,通知后未能按時前來核對時。(4)以上規定的審計時間是指正常情況而言,審計人員應以保質、高效為原則,確保不影響工作按時開工,審計人員應視工程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靈活掌握。應急工程要隨來隨審,并盡快審計完畢。簡單、較小的工程應提前完成。對問題多、情況較復雜的工程,為保證審計質量,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受以上時間限制,直到查清楚為止。3.對工程預算、結算的要求(1)公司內(包括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27、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預)、結算必須報審計部審計,經審計后的工程才能開工,工程竣工后必須辦理竣工結算。但對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施工過程中,工程數量和內容沒有增減變化,可以由工程管理職能部門按已審計過的預算直接辦理結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須辦理竣工結算。財務部門必須要有審計室審計過的結算書才能付結算款。(2)按公司有關規定,在報送預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職能部門填制需求單,若屬計劃內工程,金額在2萬元以內(含2萬元)的,由部門經理批準,2萬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需求單須經財務部門審核。若屬計劃外工程,則必須填計劃外工程審批表,報部門審核并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立項。(3)工程竣工驗收和圖紙會審必須要有審計人員參加。(4)工程投票招標會議必須要有審計人員參加。(5)通信工程結算必須使用公司統一印制的表格。(6)通信工程應填制計劃任務書,由工程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理批準,較大的工程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代辦可由工程管理職能部門經理批準。(7)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子公司,工程立項由各子公司領導批準,預、結算也必須送公司審計室審計。各子公司應正式行文給審計室,明確分管領導及其簽字字樣。審計部將按規定收取審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