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加班種類及審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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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13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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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加班種類及審批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公司員工加班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加班管理,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的在崗員工。第四條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加班是指在公司所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因公司指定工作或部門負責人指定工作,必須連續工作一個小時以上的情形。第五條 加班原則 (一)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時利用率,2、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二)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后,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工資。 (三)總量控制原則。對各部門加班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及參照歷史數據進行年度總額控制。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條 加班管理職責(一)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單位人員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單位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人力資源部。(二)各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應承擔控制本部門年度加班時間總量的責任,每年年初,各部門需根據各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向公司3、提交年度加班計劃,報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核準,加班時間原則上控制在批準的年度總加班小時以內。(三)人力資源部協助各部門做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檢查加班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加班異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人力資源部負責加班申請單和加班結算方式的最終審核,負責加班工資的計發和累積調休小時數的核定;負責每季度統計各部門加班執行情況并通報給各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第八條 加班種類(一)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時間工作。(二)雙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的工作。(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第九條 加班審批程序(一)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須事先在公司O4、A系統上填寫加班申請單,注明加班時間及理由,并經部門負責人及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二) 遇緊急情況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先實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加班申請單。(三) 任何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計發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四) 員工加班后,需及時填寫實際加班時間,再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后,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第十條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加班工作安排,沒有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加班者,當天應加班的工時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不視為加班:(一) 因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出現遲到、早退或離崗等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當日工作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二) 因工作散漫、拖沓等原因而不5、能完成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三) 員工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參加政治、文化活動的。(四) 員工在休息時間參加公司組織的為提高員工個人技能和業務知識的會議或培訓的; (五) 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員工因個人的原因需要為今后連續帶薪休事假而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六) 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內,被安排電話值班,無需到工作場所處理事務的;(七) 在公司規定休息時間內,非由公司安排員工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的;(八) 其它不應屬于加班的情形.第十二條 員工被安排加班,公司按照下列辦法給予加班員工調休或發放加班工資:(一) 項目經理級(P13)及以上員工加班,不享受加班工資,給予調休。(二) 項目主管級(P26、1)及以下S級、C級員工在法定日加班可以申請加班工資,在雙休日或工作日加班的,原則上必須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經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計算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結算時間為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三) 加班超過三十六小時,超過部分不計發加班工資,實行補休。(四) 凡給予結算了加班工資的加班時間,不予以再安排員工調休。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一) 因工作性質特殊,實行綜合工時的銷售類員工或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員工。(二) 公司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業務銷售人員不享受加班工資。第十四條 加班工資的計算(一) 平日加班按150%支付,周六日加班按200%支付,法定節假日7、加班按300%支付(如國家規定有變動,參照最新國家規定執行)。(二)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及崗位工資之和。第十五條 加班調休(一) 員工所產生的加班,符合調休規定或未予以結算加班工資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優先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二) 員工可以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每次調休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周。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安排。第十六條 如發現虛報加班的,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核查,并按照公司的獎懲制度對相關員工進行嚴肅處理。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配合部門(下屬公司)負責人對員工加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如發現加班人員、頻次、時間安排不合理,由人力資源部報公司分管領導責令相關部門(下屬公司)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xx年1月1日起實施,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