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高層管理者問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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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19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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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中高層管理者問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促進集團各職能中心、分/子公司、事業(yè)部長期穩(wěn)定、持續(xù)發(fā)展,增強各級管理機構、管理干部的責任意識,明確崗位責任,強化服務意識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辦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出現重大工作失誤或不作為行為,影響工作進度,損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辦法實施問責。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問責對象:集團各職能中心、分/子公司、事業(yè)部部級以上管理人員。第二條 問責范圍:集團及各分/子公司、事業(yè)部所有的決策、管理和生產活動。第三條 問責原則:權2、責一致原則:行使權力必須履行對等的責任,任何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的失職行為都將被實施問責;公正公平原則:管理干部一旦出現失職、瀆職行為,都將嚴格按照本辦法及公司其它相關規(guī)章制度要求實施問責;重點問責原則:在全面實施問責的基礎上,把問責的重點放在:a) 事關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務落實方面;b) 分管或本職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方面;c) 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實現和執(zhí)行方面;問責與整改相結合原則:正確處理問責與促進工作之間的關系,通過強化問責達到改進工作和促進工作的目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在強化問責和實行績效獎懲的同時,重點強化相關培訓和事前防范。第二章 問責事項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3、1. 不認真執(zhí)行領導的指示、決策和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落實上級有關決議或決定事項;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及對外形象的;2. 不認真履行職責,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和全局發(fā)展的;3. 獨斷專行,在涉及公司長遠發(fā)展和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上,不進行論證、討論、集體決策和報批的或違規(guī)決定導致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造成事故或不和諧因素的;4. 因決策失誤造成公司資產流失、資源浪費、重大事故的;5. 濫用職權,超越職能管轄范圍違規(guī)決策,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6. 對可能影響工作質量的關鍵質量特征、關鍵節(jié)點、關鍵部位或者重要影響因素反映漠然或行動力不夠,導致產品質量嚴重/批量不合格4、,產生一定的市場后果的;7. 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特別是核心總裁會議、總裁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決議事項,敷衍塞責、久拖不結,造成決策錯誤、工作貽誤或損失的;8. 刻意要求或引導、影響下屬人員虛報、浮夸或瞞報、遲報財務、安全、質量、環(huán)保等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9. 管理不嚴,對上隱瞞問題,對下包庇、袒護、縱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屬單位或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10. 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或存在員工反映強烈的問題與行為,雖經多次提醒或要求仍長期得不到改進和治理的;11. 在抗御各種自然災害、處理重特大事故的過程中,未及時上報或未能有效預防和安排搶險,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的;12. 發(fā)現嚴重違5、反財經紀律行為或重大項目性工作設計、預算管控不力造成項目嚴重虧損、潛虧損的;13. 商務活動中違反規(guī)定或采取違反商業(yè)道德的行為惡意競爭,給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客戶流失,影響品牌的市場占有率和重大經濟損失的;14. 問責過程中應遵守回避制度要求而未回避者;15. 公司認為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第三章 問責方式第五條 問責方式:1. 誡勉談話;2. 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3. 責令作出書面檢查;4. 責令公開道歉;5. 通報批評;6. 調整工作崗位;7. 停職檢查;8. 勸其引咎辭職;9. 責令辭職;10. 建議免職。采用第6至10項問責方式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流程辦理(見集團組織架構6、與崗位設置調整規(guī)范)。第六條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的應追究紀律責任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七條 公司將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jié)、損害程度和影響程度,決定問責方式:1. 情節(jié)輕微,給公司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程度較小且責任人態(tài)度較好,能主動意識到問題的:對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2. 情節(jié)嚴重,給公司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程度較大且態(tài)度較為積極的:對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3. 情節(jié)嚴重,給公司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程度重大的,且態(tài)度惡劣拒不配合調查的:對責任人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7、職的方式問責;4. 問責的同時,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經濟處罰,同時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賠償:a) 經濟損失界定如下:1-5萬元以內的損失屬工作失誤;5-10萬元以內的損失屬重大經濟損失;10-50萬元以上的損失屬嚴重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損失屬特大經濟損失。b) 核心總裁辦對問責責任人有經濟處罰的權利,但罰款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過責任人年度工資總額的30%。c) 賠償比例:1-5萬元:經濟損失金額的5080%;5-10萬元:經濟損失金額的4070%;10-50萬元:經濟損失金額的3060%;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金額的2050%.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8、重問責:(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第九條 發(fā)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1. 因下級部門或下屬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判斷失誤,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2. 因適用的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guī)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3. 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第四章 問責程序第十一條 公司鼓勵各級員工通過各種有效渠道反映管理人員的違規(guī)和不作為行為:1. 9、董事長信箱、管理、人微信群;2. 集團公司董事辦;3. 集團公司總裁辦、審計監(jiān)察部;4. 集團公司工會;5. 各類意見和建議渠道或活動;6. 其他渠道。第十二條 企業(yè)管理中心負責相關反饋信息的初步核實。如反映情況存在,則由企業(yè)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建議,按管理權限啟動問責程序。企業(yè)管理中心、審計監(jiān)察部及董事長委派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1. 被調查的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提請暫停其職務。2.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采納。3. 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第十三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董事長提交書面調查10、報告。特殊情況需延長調查時間的,應向董事長提出申請。第十四條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第十五條 實名舉報或提交建議的單位和個人享有調查的知情權,調查組有義務在問責過程和結論下達后及時告知。第十六條 調查終結后,按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第十七條 被問責的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yè)管理部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第十八條 公司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 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 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第十九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責任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公司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企業(yè)管理中心制定和修改、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報董事長批準后執(zhí)行,若有修訂之必要,由企業(yè)管理中心將修訂方案呈報核心總裁辦公會審核批準。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