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制度起草審核及執行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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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27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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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制度起草、審核及執行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制度體系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司制度,是指公司或公司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在其職責權限范圍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制定的經營管理規范和行為準則。針對特定事項或特定期間的實施方案、工作通知以及處理決定等,不屬于公司制度,但涉及公司資源分配、績效考核的方案除外。 各部門、分支機構不得采取內部工作通知書、郵件等其他形式制定、修訂公司制度或改變公司制2、度內容。 第三條 公司制度的制定、修訂、執行和廢止等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公司制度管理應遵循合規性、合理性、一致性、穩定性等原則。 第二章 公司制度體系第五條 公司制度依據其效力層級、審批權限及適用范圍,劃分為以下五類: (一)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工作細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經營層工作制度以及因涉及股東權利義務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制度。治理制度按規定分別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準。 (二)基本制度。除治理制度外,以下制度屬于公司基本制度: 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章、公司治理制度明確規定應由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制度;3、 涉及公司決策層職能和權限的,需經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制度; 涉及公司重大經營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事管理、財務資金支出、員工違規處罰等,需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審議批準的制度。 (三)一般制度。除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外,由經營層制定、以總公司名義發布的公司制度,一般制度由總經理批準或董事長批準。(四)部門工作規范。在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總公司職能部門內部或指導分公司對口部門的工作事項、工作流程、工作標準等內容的規范性、程序性文件。部門工作規范由該部門的分管領導批準,在部門內部或分公司對口部門執行。 (五)分支機構制度。指分支機構根據本機構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與公司治理4、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或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制定的制度。分支機構制度由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在所轄機構內部執行。 第六條 公司制度的效力層級從高至低依次為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部門工作規范/分支機構制度。效力層級低的制度不得違背效力層級高的制度。同一效力層級制度之間相互沖突的,由相關制度的審批權人進行解釋并及時修訂。 效力層級高的制度審批權人有權修訂和廢止效力層級低的制度。 第三章 制度管理組織體系和職責第七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分別在其權限范圍內審議批準相應的治理制度、基本制度及其修訂和廢止,具體審批流程在公司審批程序指引中另行規定。 第八條 總經理、5、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分管領導審核批準一般制度及其修訂和廢止,審核由經營層起草并擬提交決策層審議的治理制度、基本制度。 第九條 公司制度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制度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制度管理機制,促進公司制度的科學合理及有效執行,負責制度體系的建設及維護; (二)評估分析公司制度建設的需求,收集有關制度建設、制度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三)組織協調對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評估分析;(四)督促、協調各項公司制度的起草、修訂和廢止;(五)審核公司制度草案或修訂草案;(六)牽頭起草、修訂有關公司制度; (七)公司制度文檔的動態維護; (八)制度的宣導及用戶化管理; (九)6、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十)其它與制度管理部門相關的職責。 第十條 總公司各職能部門(以下稱“職能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制度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起草或修訂屬本部門職能范圍的各項制度;(二)負責本部門起草或修訂的各項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的指導、落實和督促; (三)負責對本部門起草或修訂的各項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評估分析,適時修訂或廢止; (四)負責分公司對口專業管理制度起草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及各分公司設制度管理崗一名,負責本部門或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各職能部門制度管理崗由本部門副處經理以上人員兼任,分公司制度管理崗由分公司合規負責人兼任或專人擔任。 第四章7、 制度起草與審核第十二條 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牽頭起草、修訂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公司制度。難以確定某項制度職能部門的,除相關決策機構、董事長另有指定外,由公司制度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制度所涉部門參與起草、修訂。 制度管理部門認為公司制度存在缺陷,可以要求職能部門起草或修訂制度。 第十三條 職能部門在制度的起草、修訂過程中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分公司的制度至少應征求三家以上分公司的意見,職能部門征求意見及相關部門或機構反饋意見應同時抄送制度管理部門閱知。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應將起草、修訂的制度初稿提交制度管理部門審核,制度管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職能部門反饋審核意見。制度管理部門認為必8、要時,有權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審核及專題討論。 第十五條 職能部門對其起草、修訂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負責。有關各方對制度文本有不同意見的,職能部門有權確定上報審批的文本。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應履行員工民主審議程序的制度,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安排員工民主審議事宜。第五章 制度編號及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公司制度編號由四部分組成:公司代碼、部門代碼、制度類別、制度序列號。 制度類別公司代碼制度序列JXL-GSZ-RLZ-ZL-01部門代碼層級代碼(一)公司代碼:由公司英文名稱縮寫而成,如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碼為JXL; (二)部門代碼:由部門中文名稱拼音簡化而成,如人力資源部為RLZ。 (三)制9、度類別 治理制度(ZL)、基本制度(JB)、一般制度(YB)、部門工作規范(GF) (四)制度序列號:01、02、03.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制度編號由四部分組成:公司代碼、分公司代碼、部門代碼、制度序列號。 部門代碼公司代碼JXL-HUN-RLZ-01制度序列分公司代碼(一)公司代碼JXL: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縮寫代碼。 (二)分公司代碼:一般由分公司中文名稱拼音簡化而成,如北京分公司為BJ。中文名稱拼音簡化具有重復性的機構代碼如下:河南分公司代碼為HEN,湖南分公司代碼為 HUN,海南分公司代碼為HAN;湖北分公司代碼為HUB,河北分公司代碼為HEB;陜西分公司代碼為SAX,山西分公司代碼10、為 SNX。(三)制度序列號:01、02、03. 第十九條 制度文本要標明修訂狀態。其編號規則為:制度每修訂一次,修訂狀態從1、2、3依次遞增。 第二十條 制度文本應符合以下技術規范: (一)制度名稱:通常采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規定”、“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工作規范”。 (二)一般結構:通常分為章、節 、條、款、項。除“條”外,其他均非必須。30條以上或按結構不少于五部分的設“章”。每章內有兩個以上層次的內容,僅靠章的劃分仍難以解決邏輯問題的,可以設節。同一章節的條文,應當按照從一般到特殊,從抽象到具體,從共性到個性的順序排列。 (三)特殊結構:將制度內容按順11、序直接列舉,采用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1.1”,第三層為“”,主要適用于技術標準、工作標準、規則、部門工作規范等。 (四)條:每個條文的內容都應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一個條文一般規定一項內容,同一項內容一般規定在同一個條文中。 (五)款:款隸屬于條,一般每條不超過四款。一條內容包含兩層以上互相關聯的意思,并不宜再劃分為兩條時,應當分款。一款內一般規定條中的一層意思,同一層意思的內容一般規定在同一款中??畹谋硎龈袷揭话悴捎米匀欢危患有驍祷蚓幋a。 (六)項:沒有分款的條,或者包含兩層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項。項的內容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各項的內容必須與列項的敘事內12、容相聯系,才能表達完整的意思。項以序數形式分段表述,序數用漢字加括號,如(一)、(二)、(三)等。第六章 制度審批和發布第二十一條 制度審批流程由職能部門發起,基本制度、一般制度主送總經理,涉及公司重大決策或戰略規劃的制度主送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審議后由經營管理決策委員會負責人簽發,部門工作規范主送部門分管領導。制度會簽部門及領導應包括該制度涉及的部門、制度管理部門及制度管理部門分管領導。 第二十二條 制度提交審批時,職能部門應同時提交起草說明。起草說明包括制度起草的背景、制訂或修訂的主要內容,征求了哪些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意見。對未予采納的有關部門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意見,應在起草說明中如實反映并說明13、理由。 制度管理部門應在制度審批環節向制度審批者如實反映有關不同意見。 第二十三條 應由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制度,按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流程完成審核后提交提案。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制度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獲得批準后,按照公司公文管理制度、公司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由發文部門提交制度管理部門設定制度編號后予以用印、發布。分支機構制度在其所轄機構范圍內發布。 第二十五條 發文部門在正式發布制度時,應同時發送制度管理部門備案,由制度管理部門將正式發布的制度導入公司制度管理文檔庫,供有關人員查閱和使用。發布制度時有特殊保密需求的,由職能部門在制度發布前向發文部門及制度管理部門明確說明。 第七章 制度的執行及檢查第二14、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制度的指導、落實、監督、執行等工作,在監督制度執行過程中若發現公司制度存在缺陷,應及時書面反饋制度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各執行單位(包括職能部門、執行制度的部門及分支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已發布的制度進行學習和宣導,使與制度實施有關的相關部門和人員能夠掌握、了解制度內容、確保制度的貫徹執行。第二十八條 各職能部門應開展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對于違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制度的行為,除適用降薪、降職、撤職、辭退等重大違規處罰的情形外,各職能部門和制度管理部門可依據公司“責任追究”或“員工違規處罰”等相關規定提請有權實施處罰的部門進行懲戒。第二15、十九條 制度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應該對公司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評估,并可根據制度檢查情況及依據公司“責任追究”或“員工違規處罰”等相關規定提請有權實施處罰的部門進行懲戒。第三十條 適用降薪、降職、撤職、辭退處罰的重大違規行為處罰,制度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部門、各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處罰建議,可依據公司“責任追究”或“員工違規處罰”等相關規定提請有權實施處罰的部門進行懲戒。第八章 制度的解釋、修訂與廢止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度的解釋權與其審批權限一致。制度審批者出具的解釋與該制度的效力相同。第三十二條 職能部門、制度管理部門有權對制度執行中發生分歧、爭議的具體事項提供專項意見。 第三十三條 職能部門16、審計部門、制度管理部門應追蹤制度的執行情況,評估分析有關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適時提出修訂或廢止建議。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修訂或廢止:(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 (二)與效力層級高的制度相沖突的; (三)效力層級相同的制度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四)不適應公司管理模式、結構不一致的;(五)制度審批者認為應予修訂或廢止的。 第三十五條 制度廢止程序參照制度制定的有關規定。新制定的制度導致原有制度應予廢止的,應在新制度發布時予以明確。第九章 治理制度特殊規定第三十六條 治理制度的管理適用本章規定。第三十七條 治理制度的起草、審核由相應的提案權人或董事會辦公室負17、責安排。 第三十八條 治理制度的審批程序由提案權人發起,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治理制度所涉行政審批、核準、備案等事宜,并在獲批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制度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治理制度不向全公司發布。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需使用治理制度文本的,需經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及其分管領導同意。 第十章 分支機構制度特殊規定第四十條 分公司可根據本機構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與治理制度、基本制度、一般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或在總公司特別授權的范圍內,制定在其所轄機構范圍內適用的制度。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制定、修訂及廢止其制度,應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分公司以下機構應嚴格遵照執行總、分公司制定的制度,除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自行制定制度,如確有必要制定制度的,需向總分公司申請和審核,并詳細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制度在報請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前應經分公司合規負責人審核。 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審議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