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承保人崗位職責及權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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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28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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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公司承保人崗位職責及權限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一、 承保人概念、崗位職責及權限第一條 承保人是公司專業技術系列中的業務技術系列職能,是指通過公司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的資格認定、從事業務管理工作的技術人員。承保人經公司總經理聘任后,在總經理授予的權限范圍內行使管理職能。承保人以其業務管理的專業技術區別于營銷人員,以其業務管理職責區別于行政管理人員。第二條 承保人在級別的具體稱謂上,以“經理”兩字替代,由低到高分六個等級,分別為:五級承保經理、四級承保經理、三級承保經理、二級承保經理、一級承保經理和2、高級承保經理。第三條 各級承保人的職責為: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監會關于財產保險的相關規定;2、正確貫徹公司各項業務管理制度;3、準確執行各項業務操作實務,控制經營風險;4、恪盡職守,上級承保人有效實施對下級承保人的監督控制。第四條 承保配置于總公司、分公司級機構及支公司(含辦事處)、營業部的業務管理部門。各級機構的承保人崗位設置為:1、總公司: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權限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負責制定并實施核保核賠實務;承保人管理崗位:負責制定承保人管理制度,并按公司有關業務制度進行承保人3、崗位設置、權限制定、臨時授權、日常業務考核等;代理人管理崗位: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公司代理人管理制度,并監督、指導相關管理制度的落實,負責所轄代理單位的資格初審和上報,組織代理人資格考試等;條款費率管理崗位:負責新險的報備,并根據有關規定頒公司可經營險種的條款、費率等;新險開發崗位:系統內新險的研制、開發與市場推廣;業務組織與協調崗位:組織協調系統內日常營銷活動,研究和推進營銷管理及客戶服務模式的改革和創新;大項目管理崗位:重大承保項目和組織協調和技術支持,異地承保項目的開發和管理;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崗位:負責保險業務單證的設計印刷、號碼發放及使用登記,保險業務用章的刻制、使用、保管及相關管4、理制度的制定與監督落實;臨分承保崗位:用監分的再保形式將合約以外的業務進行分保;合約管理崗位:再保合約的新簽、續保;賬單管理崗位;法定再保、合約再保、監分再保的賬單制作、報表統計;業務統計崗位:匯總各分支機構業務統計數據,編制各類業務統計報表;業務分析崗位:對各種業務進行科學分析,提供相應的分析報告;業務稽核崗位:對業務經營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審計、稽核;內勤管理崗位:負責制定內勤管理制度及對業務內勤的管理。2、分公司級機構: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權限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提出相關核保核賠實務的修訂意見5、;代理人管理崗位:建立代理人檔案庫,進行代理業務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管理制度;條款費率管理崗位:貫徹、落實相關的管理制度;新險開發崗位:新險的市場調研、信息收集、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業務組織與協調崗位:協調各相關業務部門關系,推動業務發展;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崗位:建立單證保管實物庫,執行相關管理制度;內勤管理崗位:執行公司相關的管理制度,負責業務內勤的日常管理;業務內勤崗位:承保業務中投保單復核、業務權限復核,保險單、批改申請、批單、保費收據的打印和初審,財務交接等;理賠業務的抄單、立案、業務權限復核、結案登記、統計、歸檔等;各類單證的領用、登記、使用、回收、保管等;業務統計;下發文件及各類6、業務資料的登記、傳閱、保管工作。3、中心支公司、營業部:核保核賠崗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保險條款和公司業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權限內的日常承保、理賠處理或審核,提供風險管理的專業服務,提交相關業務分析報告,提出相關核保核賠實務的修訂意見;代理人管理崗位:建立代理人檔案庫,進行代理業務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相關管理制度;業務內勤崗位:承保業務中投保單復核、業務權限復核,保險單、批改申請、批單、保費收據的打印和初審,財務交接等;理賠業務的抄單、立案、業務權限復核、結案登記、統計、歸檔等;各類單證的領用、登記、使用、回收、保管等;業務統計;下發文件及各類業務資料的登記、傳閱、保管工作。公司可根據具體經營情況7、的變化,經總經理批準,對各級機構的崗位設置進行適當調整。第五條 根據崗位職責的需要,公司總經理授予承保人一定的業務權限,使承保人可在其業務權限范圍內獨立地處理業務。業務權限分五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五級業務權限、四級業務權限、三級業務權限、二級業務權限和一級業務權限。第六條 業務權限主要包括承保權限、理賠權限和其他業務管理權限。1、各級承保權限按險種列明了承保人處理承保業務的最高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費率浮動上限。2、各級理賠權限按險種列明了承保人處理理賠業務的最高賠償或給付金額。3、附加險的選擇權限。附加險的承保必須按“附加險選擇權限”實行。“附加險選擇權限”是指決定承保該附加險,承保人應8、具備的精力權限最低等級。4、所有拒賠和通融賠付案件必須上報總公司,由業務管理部門的二級承保審核,并報一級承保人審批,必要時由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5、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構的代理人管理、單證和業務用章管理、業務統計、業務分析及內勤管理等項工作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和該機構最高級別的承保人按公司有關規定審核決定。第七條 承保權限、理賠權限和附加險選擇權限原則上由總公司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每年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并于年內第一季度下發。第八條 崗位職責中浦各級業務管理部門的其他業務管理權限由公司最高級別承保人根據有關部門職責予以授權。二、 承保人的資格認定、評審、聘任及處分第九條 公司專業技術9、評審委員會負責認定、評審公司各級承保人的技術職務資格等級。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受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委托、負責日常資格認定工作及評審時的各項具體工作。取得承保人資格的人員可聘任為相應的各級承保經理,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承辦聘任、解聘、處分等工作。第十條 資格認定是公司根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認定標準,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前,直接確定員工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一種方式。公司員工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根據標準先行為五、四、三級承保經理資格。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五級承保經理資格:1、具有國家人事部認可的中級技術職稱的;2、具有研究生學歷的;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參加工作滿6年的;410、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業務工作8年以上的。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認定為四級承保經理資格:1、具有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副高級技術職稱的;2、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3、具有研究生學歷,參加工作滿6年的;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業務工作15年以上的;5、擔任同行業分公司部門級以上的領導職務的。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三級承保經理資格:1、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的;2、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后工作滿三年的;3、擔任同行業分公司級以上的領導職務的。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經總公司業務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當放寬有關申報條件。第十五條 各級承保經理資格評審的申報程序、評審方法、評11、審條件及評審程序由總公司業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共同確定。各分支機構核保核賠崗位人員的配置以“少而精”為原則,應根據崗位職責、業務量大小合理配置,實行集中管理。在開業前確定本機構核保核賠崗位人員及權限,填寫承保人權限申報表上報總公司業務管理中心。經審核同意,有關人員可開業時取得授權。每年年底之前,各機構確定下年度核保核賠崗位人員名單后,須填寫承保人權限申報表,上報總公司業務管理中心。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各機構崗位職責的需要及上年度承保人考核情況,授予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的人員相應的業務權限,于次年初以文件形式下發。取得授權的人員在授予的權限范圍內履行職責。第十六條 取得承保人資格的人員可由總經理聘12、任為相應各級承保經理。聘任(含續聘)工作每年根據各業務管理部門的崗位設置需要和年度業務考核開展。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職數需要,對承保人的聘任也可采取高職低聘的方式。但不可低職高聘。第十七條 取得業務權限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承保人制度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承保人職責,為經手的所有業務負責。承保人聘任期間,如違反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將視其情節輕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及經濟損失程度,根據公司規定分別予以通報批評、降級、取消權限、解聘、取消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予以解聘。第十九條 離司人員自離司之日起自動解聘并取消任職資格。三、承保人業務處理規定第二十條13、 承保人在其所屬機構/部門(下稱“本單位”)內,可按其業務獨立處理各項業務。本單位的各項業務由最低等級業務權限的承保人核準。如果超出此級承保人業務權限,則向本單位高一級業務權限的承保人上報。如果超出本單位最高承保人的業務權限,則向上一級機構上報,以此類推。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若有若干同一等級業務權限的承保人,其相互關系為:1、分管險種的承保人核準該險種業務;2、上報的業務請示必須由行政級別最高的承保人簽署意見。第二十二條 承保人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在業務處理中嚴格執行公司業務管理和業務操作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單、批單中的承保責任、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等內容嚴格審核,對各類單證、登記簿和保14、險業務印章嚴格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處理賠案時,要注意現場查勘,注意定責定損的準確性,嚴禁虛假賠案和人情賠案。四、授權范圍、承保人權限委托與承保權限臨時授權第二十三條 授權范圍總公司所有核保核賠崗位的人員,可根據業務需要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的相應授權。省級分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兩核人員為:1、總經理室:三級承保人業務權限1 人;2、業務管理部門:四級承保人業務權限1至2人,五級承保人權限2至3人;中心支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權的兩核人員為:1、總經理室:四級承保人業務權限1 人;2、業務管理部門:五級承保人權限1至2人;分公司直屬的支公司可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授15、權的兩核人員為:1、經理室:四級或五級承保人業務權限1 人;2、業務管理部門:五級承保人權限1人。第二十四條 承保人因幫在某期間內不能履行其簽發、核批職責時,須提議受托人(須熟悉此項業務、具有相應技術水平)在該期間內代其履行。委托申請、審批程序和注意事項規定如下:1、委托人填寫“業務工作委托申請表”,要求要素齊備,并加蓋申請單位印章,經分公司級機構簽章確認后,送交/傳真至總公司業務管理部。2、總公司業務管理部審批簽章后,交申請表傳真至申請單位,同時通知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設置受托人角色,期滿后由人力資源部撤消受托人角色,并在申請表中作相應記錄,申請表由業務管理部存檔。3、委托期限最16、長為一個月。如有需要,期滿時可繼續提出委托申請,手續同前。4、承保人權限的委托必須發行上述程序,不得私自委托。第二十五條 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 ,可臨時授予某人權限,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授予期限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一年,并以業管委文件宣布。第二十六條 授權期限最長為一年,至當年年底終止,次年考核后重新授權。無論何種原因調離核保核賠崗位的人員,其經過授權或委托取得的權限自行終止。第二十七條 除取得授權的人員之外,各核保核賠崗位還可預留1至2名符合臨時授權資格的兩核人員。這些人員可在年初即獲得授權,也可根據業務情況在需要時取得保險業務管理委員會臨時授權,或經得授權的承保人辦理委托手續取17、得相應的業務權限,以滿足工作崗位的需要。五、承保人管理第二十八條 承保人接受總公司人事部門對其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部門對其的技術管理。第二十九條 總公司人事部門對承保人的管理職責:1、建立承保人檔案(包括承保人申報材料、聘任文件、考評材料、獎懲記錄、承保人述職報告和業務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工作考核材料等);2、制定承保人工資獎金標準;3、承保資格的初審工作;4、承保人資格考試命題和考務工作;5、根據總經理授權對承保人進行崗位安排。第三十條 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對承保人的管理職責:1、承保人崗位設置;2、承保人業務權限及相關內容的確定和修改;3、對承保人所授業務權限進行初審后交人事部門審定,并提交總經理授權;4、承保人工作的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包括:核保核賠數量、賠付率、業務差錯量等。定性考核包括:工作責任心情況、核保核賠的質量情況、業務制度執行情況、承保理賠各環節的差錯性質、超權限業務上報情況和同事反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