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工資集體協商范圍及分配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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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29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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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工資集體協商范圍及分配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有限公司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決定機制的轉變,建立企業內部分配正常增長與制約機制,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協調與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與集體協商制定本協議。第二條分配原則1.各企業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勞動要素分配,效率優先”的原則。2.堅持職工實際工資水平在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合理增長的原則。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三條工資2、集體協商的范圍公司與工會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度增長幅度、工資支付、獎金和津貼的分配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第四條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基本月獎金、津貼和補貼等。2.本鎮所屬企業為使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資制度,上不封頂,并根據各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3.獎金、津貼發放水平按勞動和工作質量、勞動紀律、安全衛生條件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產品質量、數量、國家法規等考核認定。4.考核認定由各企業負責,簽約雙方3、參與民主審定,審定后的獎金、津貼水平總金額向職工公布。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并按月發放,各企業可自定發放日,如遇節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獎金、津貼按月、半年、年度發放,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6.職工參加經公司批準同意的社會活動,所占用的時間不影響工資標準和獎金補貼。第五條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原則上作調休處理,調休不完的,到年終一次性結算,按勞動法規定發放加班加點工資。第六條婚喪假、年休假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員工工資扣除規定1.職工工資應當按月按時發放,不得隨便克扣或無故施欠職工工資。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按勞動合同約定4、,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第八條經濟補償規定1.企業要終止、中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其計發標準按每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按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發。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中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不發任何補助費,還應按公司規章制度向公司賠償培訓教育費(憑培訓發票上的費用,按規定服務年限平均,賠償未到期年限的培訓教育費)。第九條員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其標準按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5、執行。第十條增加職工工資應掌握以下比例1.職工工資總額的增長應與公司上年實現的利稅,上繳利稅或銷售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增長相一致,二者之間的比例應掌握在0.30.7:1左右為宜。2.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應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相適應,一般二者的比例關系不高于1:1。3.企業工資利稅率的水平應與職工工資增長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4.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是指職工工資增長的主要參考因素,應在企業經濟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礎上,使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每年有所提高。第十一條增加員工工資要考慮的企業內部因素1.勞動生產率;2、資產保值增值率;3.人工成本水平;4.經濟效益情況;5.企業資產負責表和損益表情況;6.企業工資6、支付能力。第十二條協議的時間和履行1、協議有效期為三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在有效期內,每年月為各企業協商確定調整職工工資的時間。根據上年決算進行認真測算,確定本年度增長幅度、基數和增資時間,化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細則,由協商小組成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4.協議到期到前天內,雙方應召開會議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后三年仍然有效。第十三條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1、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3.企業破產、兼并、解散等資產發生重大變動或者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5.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即行終止。第十六條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第十七條員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份,簽訂單位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各一份。第十九條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