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收賬款風控管理制度附臺賬分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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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35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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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應收賬款風控管理制度附臺賬分析表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體現應收賬款風險管理的審慎原則,加強集團應收賬款管理現狀,避免工作人員面臨道德風險,防范集團經營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集團各成員單位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而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承兌匯票結算情況的款項和尚未開票結算的2、發出商品,具體包括應收銷貨款、預付賬款其它應收款三個方面的內容。第四條 應收賬款的管理部門為各單位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應按分工明確、責權對應、責任清楚的原則,財務部門負責數據傳遞和信息反饋,業務部門負責聯系和款項催收,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共同負責應收賬款賒銷額度的確定。第二章 應收賬款限額管理第五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資金運用和需求實際情況,確定年度應收賬款總體規模。 第六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在每年 11月30日之前將下年度應收賬款限額表上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七條 財務部制定的限額送達后,確實需要調整的,應在對外賒銷合同生效前提出,并須經所在單位總經理批準,并報集團財務部備案。第八條 各單位應逐3、漸建立信用管理體系,以信用評價系統來控制應收款項的非系統性風險,以降低經營風險。第三章 產品賒銷的管理第九條 加強銷售合同細節管理,合同條款中注明使用票據結算方式需指定唯一結算單位,必要時需法務人員對所簽合同予以專業確認,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合同法律糾紛。業務員在簽訂合同和組織發貨時,必須參考既定的信用額度來決定銷售方式、賒銷金額及預付金額,所有簽發賒銷的銷售合同和預付賬款都必須經分管副總以上簽字后方可蓋章發出。第十條 財務部門主管應收賬款的會計定期查看應收賬款管理臺賬核對一次債權性應收賬款的回款和結算情況,嚴格監督每筆帳款的回收和結算。超過信用期限10日內仍未回款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的財務負責4、人,由財務負責人匯總并及時通知業務部門立即聯系客戶清收,必要時每個季度由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組織赴往來單位進行對賬。第十一條 凡前次賒銷未在約定時間結算的,除特殊情況下客戶能提供可靠的資金擔保及其他擔保證明外,一律不再發貨和賒銷。第十二條 對信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客戶,業務部門負責人每年應不少于走訪一次;信用額度在100萬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除業務負責人走訪外,主管副總經理每年必須走訪一次以上。在客戶走訪中,應重新評估客戶信用等級的合理性和結合客戶的經營狀況、交易狀況及時調整信用額度。第十三條 對于賒銷賬項已過賒銷期限卻不能獲取壞賬損失證明的款項,應主動查明原因5、,經反復追討無果,應立即訴諸法律程序,涉及金額超過30萬元的款項需書面上報集團財務部備案。 第四章 應收賬款監控制度第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于月后10日前提供一份當月到期尚未收款的應收賬款帳齡明細表,提交給業務部門和分管副總經理。由相關業務人員核對無誤后報經單位總經理批準進行賬款回收工作。 第十五條 業務部門應嚴格對照應收賬款限額表和財務部門的帳齡明細表,及時核對、跟蹤賒銷客戶的回款情況,對未按期結算回款的客戶及時聯絡和反饋信息給主管副總經理。 第十六條 業務員外出前需預先經業務負責人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項收回時業務員需整理已收的賬款,若有折扣時需在授權范圍內執行,并書面陳述原因,由分管副6、總簽字后及時向財務交納相關款項并銷賬。第十七條 業務員收帳時應避免收取現金,如需收取現金須兩人同行。收取銀行票據時應注意開票日期、票據抬頭及其金額是否正確無誤,如不符時應及時聯系退票并重新辦理。若收匯票時需客戶背面簽名,并查詢銀行確認匯票的真偽性;如為匯票背書時要注意背書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書時背書印章是否與匯票抬頭一致,背書印章是否為發票印章。第十八條 對收回票據財務部門應及時入賬,不得挪作它用;對于需背書轉讓和貼現票據,應建立票據登記賬簿,逐筆登記,完善領用制度,逐月核對,編制月末票據盤存表。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各單位機構內部監控制度,實行逐月對賬清查機制,確保賬賬相符,賬證相符,做好往來賬7、目數據核算的真實可靠,對賬記錄至少留存3年。第二十條 由集團財務部門定期和審計部門不定期對各單位進行巡視監察和內部審計。防范管理不嚴而出現的挪用、貪污及資金體外循環等問題降低風險。 第五章 應收賬款交接管理第二十一條 業務員崗位調換、離職,必須對經手的應收賬款進行交接,并及時通知與之有關的業務單位。第二十二條 凡銷售業務員離職的,應在30日前向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者其薪資和離職補貼不予發放,由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 離職銷售業務員經手的欠款如已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則不影響離職手續的辦理,其追訴工作由接替人員接辦。第二十四條 交8、接前應核對全部賬目報表,有關交接項目概以交接清單為準,交接清單若經交、接、監三方簽署蓋章即視為完成交接,日后若發現賬目不符時由接交人負責,離職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單上批示的生效日期為準。第二十五條 “離職移交清單”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對內容無誤后雙方簽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業檔案存留一份。第六章 壞賬核銷管理第二十六條 壞賬是指應收款項和其他各項債權不能按時足額收回,給單位利益造成損失的經濟行為。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壞賬(一)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供清償,或其遺產不足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二)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9、的;(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其償債義務,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且超過3年的;(四)債務人因嚴重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確實無法清償的。第二十八條 證明壞賬已經發生應取得的主要證據(一)債務人死亡形成的壞賬,應取得法院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死亡的證明,財產的法定繼承人用財產或遺產償債的證明,工商部門注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證明等相當法律文件;(二)債務人破產形成的壞賬,應取得破產公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文件等有關資料、清算文件;(三)逾期無法收回的應由會計人員在取得相關證據基礎上做出職業判斷;(四)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10、事故無法清償債務形成的壞賬,應取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時的圖片、音像、政府機關公告等。第二十九條 壞賬核銷的程序(一)各單位財務部門對于形成的壞賬進行取證、提出報告并闡明損失的原因和事實,由本單位總會計師或財務負責人確認后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然后上報集團財務部。(二)財務部收到各單位上報的壞賬申報材料后,要進一步核實壞賬的真實性及形成壞賬的重要原因,經財務部和審計部審核后,報集團總會計師審批。(三)集團本部的壞賬損失,財務部確認壞賬后,再經審計部審核確認,經總會計師簽字后上報總裁審批。總裁批準后的壞賬損失,由財務部進行相應賬務處理。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賬銷案存制度,繼續保留已核銷債權11、的追索權。第七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一經發現,將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職、辭退處分,并限期補正或賠償,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一)收款不報或積壓收款。(二)退貨不報或積壓退貨。 (三)截留,挪用,坐支貨款不及時上繳。(四)收取現金改換承兌匯票。(五)使用假印鑒章套取資金。第三十二條 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應以業績和應收賬款的到期回收率結合考評,對在完成業績額度考核時滿足既定合同回款任務者視為考評優秀,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應考評給予獎勵;而無法完成者又無合理解釋時,給予一定懲罰,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給予待崗或者調崗,造成重大損失,可參照上條處12、理。第三十三條 對出現上述問題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根據年初的上報的應收賬款限額表進行考核,其結果將納入該年度考核范圍。對存在重大影響而隱瞞不報的單位領導應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財務部。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附件一:申請壞賬核銷審批報告 年填制單位: 金額:元1、款項名稱2、申請核銷理由描述3、證據清單申報單位財務部鑒定意見申請單位總會計師審核意見單位意見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集團財務部審核意見負責人(簽字)集團審計部意見負責人(簽字)集團總會計師審核意見集團總裁意見制表人:附件二:應收賬款限額表年 月 日填報單位: 單位:萬元 項 目金 額備 注預計下年銷售凈額預計賒銷金額預計收賬費用預計壞賬損失率預計壞賬損失金額預計應收賬款周轉率(或者次數)填表人: 負責人: 附件三:應收賬款管理臺賬記錄編號: 保存期限:序號單 位金 額起始日期到期日期審批人還款情況制表人:負責人:備注:包括未開票已發出商品附件四: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 年 月 日 單位:元賬 齡A公司B公司C公司合 計折扣期內金額比重(%)金額比重(%)金額比重(%)金額比重(%)過折扣期但未到期過期130天過期6190天過期91180天過期181-360天過期360天以上過期2年以上過期3年以上過期4年以上合 計 制表人: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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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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