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376
2024-09-07
6頁
34.04KB
1、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節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XX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擔保業務管理和擔保項目風險審批體制,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和審批效率,適應公司各項業務的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業務開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是在公司董事會授權下的風險審批機構。第三條 公司評審委員會實施“專業審查、集體審批和獨立表決”的審議決策方式。第四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集體審議和批準各類擔保業務。第二節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2、委員構成第五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由下列委員構成: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會成員、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公司資產財務部負責人、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公司業務部負責人或專家。第六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全面的金融知識和擔保行業知識,相關工作經驗豐富;(二)熟悉擔保業務,具有較強的項目評估、風險判斷能力;(三)以往工作中沒有明顯工作失誤、業績良好、客觀公正。第七條 委員履行以下職責:(一)按規定出席風險評審會會議;(二)盡職評估擔保業務風險,充分發表分析意見,客觀公正地投票表決;(三)掌握風險管理政策、擔保政策,研究銀行信貸政策,關注擔保企業風險狀況;(四)完成會議交辦3、的各項工作。第八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由公司風險管理部根據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提出委員名單,報公司董事會批準。第九條 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按照公司董事會規定,建立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委員個人審批工作檔案,記錄其參會、表決情況,跟蹤記錄其審查項目的資產質量狀況。此檔案是對委員考核和落實責任的重要依據,與其晉級、獎勵緊密掛鉤。 第十條 公司風險管理部是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一)負責準備擬審議項目的有關材料;(二)負責記錄會議審議情況,并按規定要求整理會議紀要;(三)對評審會的表決結果收集、匯總,并根據匯總結果起草同意擔保批復,并傳達至相關部門執行; (四)負責對評審會委員投票結4、果、評審會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等會議資料妥善保管并歸檔。第三節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召開條件第十一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每次召開會議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由主任主持召開,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二)審議項目時至少有5名委員參加,其中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必須參加,項目經理需要時可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第十二條 參加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名單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根據具體項目的審議需要及各委員的專業特長擬定,報經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主任確定。第十三條 風險評審會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期由公司風險管理部協調安排。第四節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5、審議程序第十四條 擬提交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的項目應先經公司風險管理部審查,由公司風險管理部指派專人擔任該項目主審員進行審查,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對審查意見進行審核。公司風險管理部應在會議前一個工作日將投票表等材料分發給每位參會委員、供委員審閱。除緊急項目外,應保證參會委員有一個工作日的審閱時間。第十五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程序應包括以下三個環節:(一)項目陳述。由公司風險管理部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在分析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的基礎上,提出審查意見,供參會委員討論決策。(二)集體討論。委員對項目進行充分討論,提出問題,闡明自己的觀點。對委員提出的問題,一般由項目主審員6、回答,對于審議重大、高風險的擔保、集團性大額客戶擔保、或風險管理部認為有其他需要的擔保業務,經主任同意,可要求擔保業務部項目經理列席會議,補充說明有關情況,但須在表決前退席。(三)獨立表決。各委員在項目陳述和集體討論結束后,根據自身的分析和判斷,獨立簽署明確的書面表決意見,每人一票,記名并“背對背”地投票。表決意見與主審員的審查意見不一致的,應注明理由。第十六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應遵循以下規則:(一)每個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不得棄權;(二)三分之二以上(含)參會委員的表決意見,為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的綜合決策意見; (三)主任擁有一票否決權。第十七條 對與本人或本人親屬與擬擔保對象之7、間存在可能影響評審客觀性的利害關系的擔保項目,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委員應主動申請回避。第十八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由公司風險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整理匯總表決意見,并將審議通過的擔保項目綜合決策意見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簽發執行。第十九條 對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如需變更反擔保條件(降低項目風險的除外),應重新召開風險評審會會議對項目進行審議。第二十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對評審會會議上個人發表的意見保密,嚴禁向申報部門、客戶及其他人員透露。第五節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簽審議程序第二十一條 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審議項目一般以會議方式進行,對風險較低且情況緊急的擔8、保項目,可采取書面會簽方式進行。第二十二條 會簽的發起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經風險評審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二)風險管理部審查意見與擔保業務部調查意見無實質分歧。第二十三條 會簽委員獨立提出會簽意見,若有1名(含)以上委員不同意以會簽方式進行審議或出具否決意見的,應采取會議方式審議。第二十四條 會簽有效的條件與本辦法第十二和第十八條規定相同,會簽決議的形成與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相同。第六節 復 議第二十五條 審議事項被否決后,經擔保業務部申請,并針對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提出或補充新的有實質內容的材料,經風險管理部負責人或評審會主任同意的,可以進行復議。第二十六條 復議程序與一般審議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條 原則上,經公司風險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的項目在同等擔保條件下只能復議一次。第七節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