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退休程序及交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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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459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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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離職退休程序及交接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離職、退休管理制度1.0 目的: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與退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0 適用范圍:全體離職與退休人員;3.0 離職類別:3.1 離職類別:辭職、辭退、擅自離職、勞動合同終止。3.2辭職管理:試用期員工需提前3天書面申請,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進行書面申請。3.3辭退管理:3.3.1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2、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他欺詐行為,致使公司錯誤決定錄用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3.2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治療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4自動離職:3.4.1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公司3、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直至辦完離職交接手續。3.4.2達到下列條件則視為自動離職:累計曠工超過 3 天(含3天)的;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3.5勞動合同終止:3.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4.0離職程序:4.1員工辭職程序:4.1.1員工辭職應按規定手工填寫辭職申請表提交給本部門負責人,本部門負責人收到申請表后,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并簽署意見,遞交本公司行政人事部門4、,由行政人事部人員遞交各級領導簽批。4.1.2 辭職申請表逐級審批通過后,由其本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辭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4.1.3在確定交接事宜完畢后,行政人事部為辭職員工開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4.2公司辭退程序:4.2.1員工達到辭退條件,由其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辭退溝通,由其公司行政人事部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4.2.2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辦理好工作、財物交接后,方可離職。4.3自動離職:4.3.1用人部門應在員工擅自缺勤第一天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備員工異常情況,達到3天則由行政人事部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并送達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于拒絕簽收或者聯系不上5、的員工,公司將通過其他形式予以通知。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4.4勞動合同終止程序:4.4.1公司不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給員工發放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對于拒絕簽收或者聯系不上的員工,公司將通過其他形式予以通知;4.4.2. 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應于下發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3 天內以書面形式回復公司行政人事部。5.0離職談話:5.1. 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行政人事部需與離職員工進行談話,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填寫離職面談表,對于優秀的員工進行挽留,挽留不能再簽署其離職申請表。6.0離職交接:6.1離職員工應按離職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妥公司財物、文件、資料、辦公用品等事宜6、的交接工作;6.2原工作中保管辦理的項目、賬冊以及公司的各項文件和客戶資料等,須于離職前移交至直屬上級指定的人員或相關部門;6.3相關接收人須在對應項目欄簽字確認,接收人在工作、事務交接時,須認真審查,不當之處須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才發現財物、文件資料虧欠未清的,由接收人與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回;6.4離職員工在交接簽署好的離職交接清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后,報所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存檔。7.0離職結算:7.1. 結算時間:次月所在公司發放工資時結算;8.0社會保險和公積金:8.1公司在員工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后,方可對員工的社保和公積金關系進行轉移手續。8.2員工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7、離職手續致使公司不能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9.0其他規定:9.1辭職員工在提交離職申請表后的 3 日(試用期)或者 30 日(正式員工期)內, 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責任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若有違反將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戒。9.2.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所在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員工。9.3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擅自、隨意解除或者終止員工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懲戒。10離職分析:10.1行政人事部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員工人事檔案分離。自離職生效之日起,離職員工人事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于 1 年。10.2各公司行政人事部應半年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11. 附則:11.1公司在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并執行本規定,如本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按法律、法規執行。11.2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屬集團人力資源部。11.3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11.4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